各市、縣(區)發展改革委(局)、寧東經發局,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各自備電廠: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進一步規范管理燃煤自備電廠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體改〔2021〕162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第三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526號)等有關要求,現就完善我區自備電廠相關價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確我區自備電廠相關價格政策 (一)調整自備電廠系統備用費收費標準。接入電壓等級110千伏及以上的自備電廠系統備用費標準調整為容量費16元/千伏安·月,需量費25.6元/千瓦·月;接入電壓等級110千伏以下的自備電廠系統備用費標準調整為容量費18元/千伏安·月,需量費28.8元/千瓦·月。對選擇執行需量電價計價方式的用戶,當月每千伏安用電量達到260千瓦時及以上的,需量電價按90%執行。自備電廠系統備用費與基本電費按統一標準繳納,基本電費、系統備用費計費容量(需量)分別按網購電量和自發自用電量占比計算,電網企業不得重復計收。 (二)明確政策性交叉補貼標準。自備電廠應按照自發自用電量足額繳納政策性交叉補貼,繳納標準以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的同期寧夏電網基期電價交叉補貼為準,第三監管周期基期電價交叉補貼為0.0121元/千瓦時(含稅),后續監管周期基期電價交叉補貼發生調整時,我區自備電廠政策性交叉補貼繳納標準相應調整。征收的政策性交叉補貼用于保障居民、農業價格穩定。 (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標準。企業自備電廠(含利用余熱余壓余氣發電、煤矸石發電等資源綜合利用和熱電聯產自備電廠)應按照自發自用電量足額繳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0.1125分錢、農網還貸資金2分錢、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1.9分錢、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12分錢。 二、其他事項 (一)對經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減免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 (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應安裝符合相關標準的發電、廠用電、并網、自發自用關口計量裝置,滿足發電量、廠用電量、上網電量、自發自用電量等計量需要。 (三)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應承擔社會責任,規范繳納上述費用,我委將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存在欠繳、拒繳等問題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四)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執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自備電廠系統備用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寧發改價格(管理)〔2020〕779號)同時廢止。 環保節能網熱線:029-86252006 聯系地址:陜西省西安市北關正街35號方興大廈8樓 環保公司網址:www.opemt.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