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推進我區拆除垃圾全過程、全閉環、精細化、數智化管理,實現處置安全規范、信息公開透明、利用水平提升、市場運行平穩、建設保障有力、營商環境優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杭州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杭州市城市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建筑垃圾審批管理和執法工作的通知》(杭城管局〔2022〕39號)(以下簡稱“兩審批兩備案”文件)文件精神,結合蕭山實際,現制定以下實施細則:
一、拆除垃圾的定義
根據《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建筑垃圾分類利用指導目錄>的通知》(浙建城管發〔2023〕2號),拆除垃圾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橋等在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砂漿、磚瓦、陶瓷、石材、金屬、木材等廢棄物。
二、資源化利用場地的形式
拆除垃圾資源化利用場地,是指利用專門設施設備,對拆除垃圾進行分選處理、再生利用的場地,分為臨時和固定拆除垃圾資源化利用場地兩類。臨時拆除垃圾資源化利用場地需具有可處置拆除垃圾的固定場地,符合安全要求的廠房,并提供經區生態環境和應急管理部門同意的環保和生產安全運營方案,場地面積不小于500平方米,主要適用于拆遷區塊的拆除垃圾就地資源化利用及其他短期需要的情況;固定拆除垃圾資源化利用場地在臨時場地的基礎上,還需滿足設計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具備立項、環評等相關批準文件及“兩審批兩備案”文件的其他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閉環管理。拆除垃圾處置環節的各相關單位須按照“兩審批兩備案”文件的要求,辦理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工程渣土(含拆除垃圾)準運證核準、工程渣土(含拆除垃圾)消納場地登記備案。
(二)合理布局。為提高拆除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的集中使用效率,規范資源化利用項目的審批監管,避免各類資源浪費,備案多處拆除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的,所在鎮街應在出具的書面意見中予以說明。
(三)就地處置。為減少偷倒亂倒拆除垃圾的違法行為,降低拆除垃圾的運輸管理成本,保障城市道路環境的干凈整潔,根據“就地處理優先”原則,拆除垃圾原則上不允許跨區消納處置。確有需要跨區消納處置拆除垃圾的項目,須依據“兩審批兩備案”文件要求,提交跨區消納處置相關材料,并按照提交方案實施。
(四)屬地監管。拆除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所在鎮街要完善工作機制,制定具體舉措,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責任,確保干凈整潔環保無害的作業環境。對投訴舉報或其他渠道反映拆除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存在揚塵污染、噪音污染、偷倒垃圾、排放廢水、安全隱患等情況的,要第一時間應急處置和介入整改,并及時移交有關執法部門處理。對本轄區內設置拆除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出具意見,并負責對已備案的拆除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四、備案流程
(一)備案人提出備案申請。備案人根據“兩審批兩備案”文件“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納場地登記(其它-02710-000)”項目要求提供相應材料,自行上報所在鎮街,須經所在鎮街出具書面意見,并形成鎮街班子會議紀要。同時,申請表須體現生態環境、規資及其他相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
(二)鎮街出具書面意見并提交。屬地鎮街出具書面意見后,向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提供備案人申請材料、鎮街班子會議紀要以及其他相關印證材料。
(三)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審查。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相關材料進行預審,經局長辦公會議預審同意后,通過召開蕭山區工程渣土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征求部門、鎮街等有關單位意見后形成最終意見。
(四)按照相關審批文件落實。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照“兩審批兩備案”文件“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納場地登記(其它-02710-000)”項目備案,嚴格落實拆除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備案制度。
五、其他
(一)若上級文件對拆除垃圾資源化利用有其他規定,按上級文件要求執行。
(二)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9月11日起施行,試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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