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布式光伏連續多年爆發式增長情況下,配電網發展很難跟上,主要體現在基礎設施投入不足、管理流程復雜、人力資源配備和調控業務發展滯后等多方面,造成了源網關系不協調。配電網對分布式光伏承載力不足只是一個表象,其背后體現了現階段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一個主要命題——粗放的分布式發展方式難以為繼,需要建立起更可持續的新型源網關系。建立新型源網關系不是電網公司一家的事情,需要源、網、用等各利益相關方共同努力。
在此背景下,2025年1月,國家能源局印發了《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新的管理辦法充分體現了“優化發展方式,理順源網關系”的管理思路。
在“優化發展方式”方面,管理辦法突出了分布式光伏的三個主要特征——在用戶側開發、在配電網接入、原則上在配電網系統就近平衡調節,更加強調了分布式光伏“以用戶為中心”的核心價值,即分布式光伏不能像傳統發電一樣“多發電”就行,需要以直接服務用戶需求為第一要務。這更加符合分布式發電的地點貼近用戶、電壓等級低、與用戶多在同一配電臺區等特點,是一種高效率發展方式。
在“理順源網關系”方面,管理辦法采取了多項措施。一是將分布式光伏分類更加細化和明確了裝機容量與接入電壓等級關系、項目投資方和在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等要求。二是明確了分類型的差異化上網模式,取消了工商業分布式全額上網模式,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年自發自用電量占比由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結合實際確定,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原則上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在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地區的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參與現貨市場。三是強化了電網接入管理,開展承載力評估,建立配電網可開放容量按季度發布和預警機制,電網企業應當公平無歧視地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提供電網接入服務,強調了新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實現“四可”,明確了在系統接入工程、用戶配套工程和公共連接點兩側的投資主體等。四是在運行方面,要求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加強有源配電網(主動配電網)規劃、設計、運行方法研究,明確“四可”技術要求,建立相應調度運行機制,允許分布式光伏發電可獨立或者通過微電網、源網荷儲一體化、虛擬電廠聚合等形式參與調度,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進行調度應當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五是在專線供電管理方面,管理辦法還明確提出,發電、用電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公平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等。
此外, 管理辦法還在行業管理、備案管理等方面進一步明確了對分布式光伏項目和電網的責任要求,進一步確保分布式光伏項目和相關電網服務的規范性,并規定管理辦法發布之日前已備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網投產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仍按原有政策執行。
可以預見,今后分布式光伏項目開發建設將更加看重用戶的價值,特別是用戶負荷特性與光伏特性的匹配度、用戶的價格承受能力,以及源網荷儲一體化程度等。分布式光伏以現金流為核心的資產金融屬性將逐漸褪色,其作為綜合能源服務有機組成、作為新型經營主體有機組成和作為綠色價值承載物的作用將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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