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作為我國能源領域的基礎性、統領性法律,其頒布實施填補了我國能源法律法規在頂層設計上的空白,重構了我國能源法律體系,有著重大而深遠的法治意義。為貫徹落實憲法法制統一原則,需加快修訂電力法,并確保精神與能源法保持一致。
加快修訂電力法是當務之急
能源法是能源革命的頂層制度設計。自2014年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上提出“必須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到如今“實施推動能源消費革命、能源供給革命、能源技術革命、能源體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強國際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戰略”寫入能源法總則第三條,以立法的形式宣告能源革命已進入實施推動階段。更為重要的是,能源法中的諸多條款規定了能源革命的總體目標、實施主體、實施手段等內容,完成了對能源革命的頂層制度設計。
能源革命的核心任務是電力革命。現行電力法自1995年制定以來,先后經歷2009年、2015年、2018年三次修訂。而這三次修訂的幅度較小,僅涉及“征收”“征用”等措辭上改變、回應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的要求、供電營業區的設立和變更程序等內容,沒有進行系統性的實質修改,無法及時有效回應國家先后兩輪的電力體制改革與電力革命的新動態、新趨勢、新需求。為進一步推動電力革命,加快修訂電力法成為當務之急。
完善電力法助力能源革命
根據能源法來全面檢視現行電力法,既是全面實施能源法的應有之義,也是破除能源革命法律障礙與加快推動能源革命的必由之路。
現行電力法培育競爭性市場不足。現行電力法確立了我國發電環節的競爭機制,以及輸、配、售電環節壟斷經營的電力市場運行模式,這意味著電網企業成為發電企業和最終用戶之間的唯一中間商,割裂買賣雙方之間的關聯,影響市場信號的傳遞,不利于發揮電力市場在電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阻礙市場公平有序競爭。現行電力法第五章“電價與電費”規定的電力競價上網與銷售電價根據政府審批實行的“同網同質同價”“核定成本加合理利潤”定價模式等內容,極易導致電價失真,削弱市場機制作用。而能源法第四十一條明確國家推動能源領域自然壟斷環節獨立運營和競爭性環節市場化改革的職責,電力法的修訂應完整、準確反映能源法這一要求,促進政府角色轉變,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一方面,培育競爭性電力市場機制,需要實施能源法中自然壟斷環節獨立運營和競爭性環節市場化改革相關規定,即推動發電與售電環節的自由競爭,加強輸配電環節的監管和調控。另一方面,培育競爭性電力市場需要減少對電價的行政干預。電力法的修訂應逐步推進“核定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定價模式轉化為市場定價模式,同時重點保障公益性或普通居民用電的價格穩定。
現行電力法供給綠色電力不足。現行電力法除在總則第五條對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外,僅在第六章農村電力建設和農業用電部分的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與支持農村利用可再生能源,增加農村電力供應,力度不大,定位不準。而能源法明確支持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與公共機構優先采購機制。一方面,鑒于能源法提出編制區域能源規劃要考慮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電力法的修訂可以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確立電力發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另一方面,電力法的修訂需要在能源法的基礎上專章規定清潔能源的開發與利用,推動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并網、調度、認購與消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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