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節能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的應用,加大節能技術改造,促進節能降耗,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獎勵條件
本市2025年當年實施完成的節能改造項目的企業(單位)和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服務機構,項目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年綜合節能量達到70噸標煤以上,符合寧波市節能技術導向要求。 二、獎勵標準
按項目的年節能量給予300元/噸的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且獎勵總額不超過投資額的30%。上述節能項目為合同能源管理的,對項目實施企業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機構分別按25%和75%獎勵。
三、申報資料
(一)慈溪市節能改造項目獎勵申請表;
(二)慈溪市節能改造項目投資明細表;
(三)慈溪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申請表(合同能源項目);
(四)項目實施報告(包括項目承擔單位概況、計劃、完成情況、效益評估和竣工驗收報告);
(五)節能改造投入原始發票及對應的記賬憑證復印件(蓋章)、付款憑證及對應的記賬憑證復印件(蓋章);所有應付賬款的明細賬(蓋章);新、舊設備銘牌照片資料;舊設備處置資料(包括處置現場照片和殘值處理財務資料)。
(六)LED燈改造項目需提供燈具出入庫單據。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四、審核
市發改局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獎勵單位進行核實,節能量和投資額由市發改局委托的第三方相關機構進行核查。發票與付款不能一一對應的,按照先進先出法予以認定。
五、其他說明
(一)項目節能量是指用能單位通過實施節能技術改造,在滿足同等需要或達到相同目的的條件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形成的能耗減少量(按等價值計),不包括單純以擴大生產能力為目的的項目實施后產生的能耗變化。 (二)項目投資額均不含稅,以發票和付款為確認依據,發票日期和付款日期均須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實際付款小于發票額時,以實際付款為準。
(三)發票必須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完整開具,按比例開具或者開具不完整的,企業需提交此節能改造項目不再享受獎勵承諾書。
(四)上述獎勵與寧波獎勵不重復享受,已兌現認定過的發票不予重復認定。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企業,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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