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節能降碳先進技術推廣應用,規范開展我省重點節能技術應用典型案例遴選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典型案例,是指在工業、農業、建筑、交通、數據中心、公共機構等已建成項目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或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且節能降碳效果顯著的案例。
第三條 典型案例遴選嚴格遵守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堅持公平、公正、公開、質量第一的原則,保障遴選工作規范高效開展。
第四條 重點節能技術提供單位、應用單位、合同能源管理單位等(以下統稱“案例項目單位”)可直接向省能源局申報重點節能技術應用典型案例,也可通過省直有關部門、各地級以上市節能主管部門、央企在粵二級企業、省屬企業總部(以下統稱“申報單位”)向省能源局申報。 第二章 案例征集與申報
第五條 省能源局每年下半年度在局網站公開發布下一年度典型案例征集通知。中央駐粵單位、省有關部門、央企在粵二級企業、省屬企業總部組織在粵下屬單位申報,各地級以上市節能主管部門組織屬地項目申報。
第六條 申報案例應符合國家及省的相關標準規范;案例技術具有先進性、引領性和示范性,應用場景和運行效果穩定,經濟效益好,無安全、環保等方面問題,具有良好的推廣價值;項目建成時間不超過3年,且穩定運行半年以上;案例項目單位愿意配合宣傳推廣工作。已入選國家重點節能技術應用典型案例的項目,經申報可直接納入。 第七條 案例項目單位應如實填寫《廣東省重點節能技術應用典型案例申報表》《重點節能技術應用典型案例項目情況表》,并編制《廣東省重點節能技術應用典型案例申請報告》,確保案例申報資料真實有效。節能效果應由技術應用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或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或評價(評估)報告。 第八條 案例項目單位應無重大失信記錄和知識產權權屬爭議,社會信譽良好。申報單位應對案例項目單位申報材料開展符合性初審,核實申報案例真實性、項目單位及單位法定代表人信用情況等。項目單位直接向省能源局申報重點節能技術應用典型案例的,省能源局結合項目單位性質,必要時書面征求省直有關部門、各地級以上市節能主管部門、央企在粵二級企業或省屬企業總部有關符合性初審意見。 第三章 案例評選
第九條 省能源局組織開展案例初步評選,從法規政策、國家標準、知識產權、信用信譽等四方面開展否決性審查,對未被否決項目從技術水平、能效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推廣價值等五方面對項目開展初評。
第十條 對初步評選60分以上案例項目,省能源局組織開展現場驗證,主要核實項目申請報告與實際情況一致性。對存疑項目,必要時可組織專業檢測機構開展現場測試或評估。
第十一條 省能源局組織專家組對案例開展綜合評審,專家根據項目現場驗證情況,從案例原理、技術方案、技術知識產權、運行數據、節能效果等方面研究提出納入典型案例的項目建議。對同類型技術相似案例,專家同步開展評審和比對,擇優入選。
第十二條 省能源局對擬入選的案例在省能源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省能源局公開發布全省年度重點節能技術應用典型案例,并在節能宣傳周、節能技術推廣等活動中重點推廣典型案例,支持案例項目單位申報超長期國債、省級節能降耗資金等,加強對案例的政策支持力度。 第四章 工作紀律
第十三條 案例項目單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發現即3年內取消典型案例申報資格。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從省節能專家庫中遴選,應回避參與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項目評審。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組一般由7名專家組成,具體數量根據評審項目具體情況而定。評審專家組根據需要可設立組長一名。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依照項目評審工作規定,遵循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對項目作出評價或者提出意見,對評價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審專家違反以下要求的,取消其專家資格并追究有關責任:
(一)遵守評審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廣東省能源局重點節能技術應用典型案例遴選工作辦法》(試行)有關規定; (二)不得壓制不同學術觀點和其他專家意見;
(三)不得利用評審專家特殊身份和影響力,與案例項目單位及相關人員串通,為有利益關系者獲得項目提供便利;
(四)不得索取或者接受案例項目單位以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不得接受案例項目單位的宴請;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許可使用案例項目單位的秘密;
(六)不得復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擴散評審資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嚴格按照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案例評審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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