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鞏固提升碳匯能力、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決策部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規范寧夏林草碳匯資源管理,促進林草碳匯資源科學有序開發利用,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林草碳匯資源是指全區行政區域內,通過實施國土綠化、植被恢復、可持續經營產生的,符合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CCER)及其他相關減排交易體系規定的,具備碳匯項目開發可行性的森林、草原資源。
第三條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在開展林草碳匯資源培育、指導林草碳匯開發等林草資源管理活動時,應遵循本辦法。濕地等自然資源管理中涉及碳匯的,應當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林草碳匯資源管理堅持依法依規、分級管理、穩妥開發、利林惠農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 自治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區林草碳匯發展規劃、資源管理政策與技術方案;指導全區林草碳匯資源培育保護,開展監測調查;建設全區林草碳匯資源數字化管理平臺(以下簡稱“數字化平臺”)、林草碳匯資源數據庫;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參與制定區域性林草碳匯交易管理辦法;開展林草碳匯宣傳培訓和對外交流合作。
第六條 市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林草碳匯工作方案;組織縣(區)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開展林草碳匯資源培育保護、調查監測、計量分析和檔案管理;管理本級林草碳匯資源數據庫、林草碳匯開發項目庫;負責組織專家對本行政區域林草碳匯項目開展科學論證、技術指導;督導本行政區域林草碳匯資源開發、風險防范;開展本級林草碳匯宣傳培訓。
第七條 縣(區)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林草碳匯資源培育保護、調查監測和計量分析;管理林草檔案資料;管理本級林草碳匯資源數據庫、林草碳匯開發項目庫;監督本行政區域林草碳匯開發項目,會同相關部門防范和處置林草碳匯開發風險;開展本級林草碳匯宣傳培訓。
第八條 市、縣(區)兩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將本行政區域符合碳匯開發條件的林草資源相關數據錄入寧夏林草碳匯資源數據庫,根據林木資源存續情況對數據庫進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 碳匯資源管理和項目開發要求
第九條 鼓勵地級市整合行政區域內林草碳匯資源,統籌規劃林草碳匯開發項目,實現林草碳匯資源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十條 鼓勵社會主體遵循公平、公正、公開、誠信、自愿原則,依法合規參與全區林草碳匯資源培育、保護與開發。
第十一條 碳匯開發項目實施方案、委托開發協議中應明確規定各參與方權利責任、收益分配比例,切實保障實施了國土綠化、植被恢復、可持續經營活動并擁有林草所有權或經營權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納入林草碳匯開發項目庫的,碳匯資源權屬必須清晰。權屬存在爭議的,不得實施林草碳匯開發項目。
第十三條 林草碳匯開發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一)符合生態環境部印發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CCER)方法學的項目;
(二)符合國家或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發布方法學的碳普惠項目;
(三)符合國際核證碳減排標準等國際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機制的項目;
(四)除上述三類以外的其他林草碳匯項目。
第十四條 優先支持申報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CCER);鼓勵支持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和集體林草資源豐富地區開發寧夏林草碳普惠項目;審慎開發其他溫室氣體減排機制下的林草碳匯項目。
第四章 檔案管理
第十五條 林草檔案資料包括國土綠化、植被恢復、可持續經營項目作業設計、施工記錄、資源數據、經營保護記錄等。
第十六條 實施林草碳匯開發的項目業主,申請查閱或復制林草檔案資料的,須向縣(區)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完整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草檔案使用申請表;
(二)項目業主信用記錄;
(三)林(草)碳匯開發項目實施方案;
(四)擬開發林(草)碳匯資源權屬證明文件;
(五)項目業主不是實施國土綠化、植被恢復、可持續經營活動并擁有林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須提交與林權所有人簽訂的委托開發協議或權屬流轉協議等相關材料。
項目業主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七條 縣(區)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含國有林場)應指定專人依法依規管理林草檔案資料,未經規定程序不得隨意對外提供。
第十八條 查閱檔案資料的,由屬地縣(區)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提供;復制檔案資料的,由縣(區)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提供。
第十九條 檔案管理人員需對查閱或復制林草檔案資料的人員進行實名登記,同時登記查閱或復制檔案的目錄。
對涉密檔案資料,須嚴格按照涉密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市、縣(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向項目業主提供林草檔案資料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將檔案資料提供情況及《林草檔案使用申請表》上傳至數字化平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督促指導林草碳匯項目業主在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交易場所開展碳匯交易。對未履行項目開發協議、引發矛盾糾紛等情形的,須及時與同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商處置,切實維護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建立跟蹤機制,及時了解本行政區域林草碳匯項目開發及進展情況。
縣(區)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須通過國內外林草碳匯項目信息公告平臺定期查詢相關信息,并將行政區域林草碳匯項目開發情況匯總后上報市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市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對上報信息進行審核匯總,并統一報送至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在發現林草碳匯項目開發存在突出問題、潛在風險或輿情隱患時,應及時與同級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會商,采取必要處置措施,同步向本級黨委、政府和上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開展林草碳匯資源管理工作。對存在違規泄露林草檔案資料、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工作人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發現項目業主在林草碳匯項目開發、減排量取得等活動中存在篡改偽造數據、資料等弄虛作假行為,應及時會商同級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項目業主給予相應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法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實施林草碳匯開發的項目業主,是指申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登記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原則上是項目所有者,即實施了國土綠化、植被恢復、可持續經營活動并擁有林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獲得項目所有者授權并申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登記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全區林草碳匯資源數字化管理平臺,是指寧夏林草碳匯資源感知平臺。自治區、市、縣(區)林業和草原管理部門通過感知平臺對本級林草碳匯資源數據庫、林草碳匯開發項目庫進行管理。
(三)林草碳匯開發項目信息公告平臺:
1.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注冊登記系統及信息平臺https://ccer.cets.org.cn/client/home
2.VCS機制注冊登記系統及信息平臺https://verra.org/
第二十七條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參照縣(區)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職責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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