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安徽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建立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全面轉型新機制,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管理,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5年第31號)《安徽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皖發改環資規〔2025〕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項目。本實施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本實施辦法所稱碳排放評價,是指在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時,按照碳排放雙控要求同步對項目碳排放水平、實施影響和降碳措施等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的行為。項目碳排放評價結果納入項目節能審查意見。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審、業務培訓、監督檢查、節能監察、行政執法等工作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各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我市節能審查的相關管理辦法,組織落實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指南,開展業務培訓。依據各縣區能源消費和碳排放形勢、節能降碳目標完成情況等,對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督導。
第六條 縣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根據本地節能工作實際,加強對節能審查工作的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堅持節約優先、能效引領,強化節能降碳指標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上馬,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
第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制定并公開服務指南,列明節能審查的申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核準)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費量10000噸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計算年綜合能源消費、煤炭消費增量時,改建和技術改造前年綜合能源消費、煤炭消費量以五年規劃期基期年企業在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上報的能源消費、煤炭消費數據為準(對部分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等進行改建和技術改造的,由企業根據基期年實際情況確定,并對數據真實性負責),基期年項目尚未投入生產的,以改建和技術改造前一年統計數據為準。
省級權限節能審查項目中,建設地點位于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蚌埠片區的,由自貿區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承接實施節能審查,并在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后10日內,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備,同步抄送市發展改革委。
市級及市級以上權限審批、核準、備案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10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兩高”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市發展改革委實施。
縣區審批、核準、備案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且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及以上、5000噸標準煤以下的非“兩高”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縣級節能審查機關實施,并在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后10日內,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備。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煤炭消費量不滿1000噸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保密事項范圍及密級應由具備定密權限的機關、單位確定)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適時更新)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相關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節能審查機關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將項目節能告知承諾表向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報備,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項目節能告知承諾表向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報備。
第九條 按規定報請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及省、市發展改革委實施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指南,同步開展碳排放評價。縣級節能審查機關可結合本地實際,對于其他碳排放量較大且可能對本地區碳達峰形勢、碳排放強度降低目標完成等產生不利影響的項目同步開展碳排放評價。
第十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兩高”項目實施清單管理,作為項目節能審查的重要參考。國家對“兩高”項目范圍有明確規定或調整的,從其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兩高”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關于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有關政策要求,開展聯合評估論證,落實能源消費替代、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等要求。
完善“兩高”項目審批和節能審查協調聯動機制,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及電力部門辦理供電手續時,對未按規定開展節能審查手續的“兩高”項目,及時告知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一條 區域節能審查按照省發展改革委制定的區域節能審查實施辦法開展。
第三章 審查程序
第十二條 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節能報告,不具備報告編制能力的建設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機構編制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降碳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
(四)項目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化石能源消費量、煤炭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以及有關數據與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先進水平的全面比較;
(五)項目碳排放情況,包括單位產品碳排放、單位增加值(產值)碳排放、碳排放總量、碳排放結構(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排放等);單位產品碳排放、單位增加值(產值)碳排放等數據與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先進水平的全面比較;
(六)項目擬采取的節能降碳措施,包括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費控制和壓減、節能低碳技術裝備應用等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七)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
負責節能報告編制的單位應嚴格按照節能降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標準規范等要求據實編制節能報告,確保節能報告的專業性、真實性和操作性。項目建設單位應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
市發展改革委采取節能報告質量審查等措施,加強對節能報告編制單位的管理。
第十三條 在報請省發展改革委節能審查時,政府投資項目,需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報告,以及市發展改革委報請節能審查文件;企業投資項目,需提交項目建設基本情況、節能報告,以及市發展改革委報請節能審查文件。須落實能源消費替代或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的項目,應同時提交能源消費替代方案或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以及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能源消費替代或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審查意見。
其中,“兩高”項目在報請節能審查時,還應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供項目聯合評估論證意見。
第十四條 節能審查申報材料要素齊全、節能報告內容深度達到審查要求、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予以受理。相關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五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審查申報材料后,應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組織專家對節能報告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依據專家評審意見和相關法規、政策、標準、規范形成評審報告,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必要時,節能審查機關可組織進行現場核查。評審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是否符合節能降碳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
(三)項目主要產品能效是否符合強制性能源消耗限額標準要求,主要設備能效是否符合強制性能效標準要求;
(四)項目節能降碳措施是否有力有效、合理可行,能源管理體系是否完備;
(五)項目能源消費和碳排放數據核算及分析論證是否客觀精準、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六)對于應當開展碳排放評價的項目,重點評價項目是否影響全市及所在縣區碳排放形勢、是否影響所在縣區碳排放強度降低目標完成、單位產品和產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國家與行業標準、是否應用先進適用技術挖掘降碳潛力等;
(七)評審結論。
第十六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受理節能審查申報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明確節能審查不予通過,對不通過的告知理由。
節能審查機關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評審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不予通過:
(一)單位產品能源消耗超過強制性節能標準、本行業能耗限額準入值或不符合本地區相關管理要求的;
(二)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
(三)未按規定落實能源消費替代、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的;
(四)節能報告經修改仍然達不到批復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節能降碳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的。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節能審查意見開展項目建設。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在開工建設前或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項目節能審查權限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向有權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作出同意變更的決定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重大變動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一)建設單位、建設地點、建設規模發生變化;
(二)主要生產裝置、用能設備、工藝技術路線等發生變化;
(三)主要產品品種發生變化;
(四)項目其他方面較節能報告、節能審查意見等發生重大變化。
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煤炭消費量不滿1000噸的項目,在開工建設前或建設過程中建設內容、用能品種、能效水平等發生變動,使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1000噸標準煤或年煤炭消費量超過1000噸的,建設單位應申請節能審查。經重新評估和審查并獲得通過的,可繼續組織項目實施。
第十九條 項目自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節能審查意見或同意變更決定自動失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受各級節能審查機關委托組織評審的機構,其關聯公司和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該項目可研、設計和節能報告等文件編制。參與該項目可研、設計和節能報告等文件編制的技術人員和以上文件編制承擔單位的工作人員不能作為該項目節能報告評審專家。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送項目能源消費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按規定需要試運行的,原則上應在試運行之日起6個月內),應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和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降碳技術、能源計量器具等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實行節能告知承諾管理的項目,應對項目承諾內容進行驗收。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驗收。
項目建設單位應據實編制節能審查驗收自查報告,對報告內容和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將自查報告報送原節能審查機關存檔備查。
節能審查驗收具體實施辦法參照《安徽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驗收工作管理辦法》(皖發改環資規〔2025〕6號)執行。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日常監督管理和違法違規行為處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級及以下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各縣區發展改革部門要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驗收、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發展改革委實施全市節能審查動態監管,對各縣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節能審查驗收等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抽查結果作為節能降碳相關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對節能降碳相關指標進展滯后、專業力量不足、審查質量偏低的縣區,市發展改革委視情調整或暫停其節能審查權限。對節能降碳指標嚴重滯后的縣區,市發展改革委視情暫停受理其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申請,暫停時段由市發展改革委結合實際確定。
第二十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系統梳理本地區已批復節能審查項目情況,定期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碳排放、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降碳形勢、開展節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參考。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后10日內通過省雙碳管理一體化平臺報送項目有關情況,各縣區發展改革部門應按要求定期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已投產項目調度數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整改。對經認定完成整改的項目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由有權限的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出具相關證明。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生產性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項目已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使用的,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項目已投入生產、使用,發生本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重大變動,或存在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和碳排放、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或碳排放總量高于節能審查批復水平10%等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由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從事節能咨詢、評審等節能服務的機構提供節能審查虛假信息或咨詢評估意見嚴重失實的,由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款。
第三十條 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對建設單位、節能服務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歸集和記錄,將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處理信息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和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在“信用安徽”等網站向社會公開。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三十一條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予以批準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節能審查機關、節能評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評審的有關人員在節能評審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縣區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5年第31號)《安徽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皖發改環資規〔2025〕4號)和本實施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蚌埠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蚌發改環資〔2023〕1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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