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能源保障和安全事關國計民生,是須臾不可忽視的‘國之大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以下簡稱“能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11月8日通過,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我國已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6部單行能源法律,此次通過的能源法作為我國能源領域的基礎性和統領性法律,共九章八十條,歷時18年,先后三易其稿,終于“瓜熟蒂落”、水到渠成,補齊了我國能源法律體系中的最關鍵、最重要、最核心一塊“拼圖”。能源法對能源規劃、能源開發利用、能源市場體系、能源儲備和應急、能源科技創新、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重大問題在法律層面作出了清晰規定,是踐行習近平總書記“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的法治成果,是科學布局我國能源未來發展的戰略指引,夯實了我國能源發展的法律根基,填補了我國在能源頂層設計上的法治空白,標志著我國能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邁上新臺階,預示著我國能源深層次管理體制改革邁入新階段,向世人鄭重宣示了我國能源長期發展戰略和大政方針,全方位勾勒了一個我國能源治理的新體系,勾畫了我國能源戰略轉型的新藍圖,彰顯了我國能源高質量發展的新圖景,以強有力的法制力量和法治保障護航“雙碳”目標和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順利實現,從而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的用能需求。
新型能源體系加快構建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是我國能源革命的主攻方向。”作為世界上第一大能源生產國和消費國,我國能源的生產和供給能力不斷提升,現業已形成煤、油、水、氣、核和新能源多輪驅動的多元化供應體系。雖然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在短期內不會有根本改變,化石能源仍在我國能源消費結構中占據主導地位,但是向“綠”而行、逐“綠”而“新”的能源轉型從未間斷,一直在路上,成為我國能源戰略轉型和確保能源安全穩定的主旋律和主戰場。構建以新型電力系統為關鍵支撐的新型能源體系既是我國實現“雙碳”目標的重要支撐,也是建設現代產業體系的重要內容,更是服務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抓手。能源法在第一章總則中明確提出“能源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新發展理念和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實施推動能源安全新戰略,堅持立足國內、多元保障、節約優先、綠色發展,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體系”“國家建立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向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全面轉型新機制,加快構建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體系”等一系列綱領性條文。由此可見,能源法把貫徹新發展理念和總體國家安全觀寫入總則,并將能源安全新戰略貫穿于整個法律框架的內涵和精髓之中,成為有機聯絡各章節的主線與主軸,從法律層面統籌和統領好能源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安全之間的相互關系,這為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體系提供了堅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能源規劃引領日益突出
規劃是行動的先導。能源作為國民經濟的先導和基礎行業,能源項目具有投資規模大、牽涉因素多、建設周期長、技術要求高、管理難度復雜、影響范圍廣等特點,只有通過科學合理的規劃才能充分保證能源供需間的有效平衡,避免發展上的大起大落。能源法將能源規劃單獨成章,正是充分意識到戰略規劃在能源發展中前瞻性作用并對規劃的作用、分類、主管部門、內容、權限和程序、評估等方面作了詳細全面的規定。譬如,第十五條提出要“發揮能源規劃對能源發展的引領、指導和規范作用”,并將能源規劃布局分成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區域能源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規劃四大類;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對不同層級的規劃編制部門、要求、內容予以明文規定;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則強調規劃批準、執行和調整等內容,從法律高度確立了能源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毫無疑問,我國政府歷來重視規劃的戰略引領作用,能源規劃作為我國某一特定時期能源發展的總體思路,是指導能源高質量發展的總體方略,也是國家戰略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2025年作為能源法正式實施的起始之年,既是“十四五”能源規劃實現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五五”能源規劃編制的啟動之年,國家和各省市區的能源主管部門將以能源法為根本遵循,組織編制“十五五”能源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充分發揮國家和地方規劃對重大能源工程布局、公共資源配置、社會資本投資的導向作用,統籌發展與安全,明確下一個五年能源轉型的時間表、路線圖、任務單,形成自上而下、由總體到局部的能源總體發展戰略與開發策略,全面協調優化我國能源布局,更好地引領我國能源高質量發展和“雙碳”目標的順利實現。
能源開發利用更加有序
能源開發利用是指人類利用各種工具或智慧將發現的能源資源進行加工、改造或處理,進而為人類創造美好生活而服務的行為。實際上,人類社會的進步史也是能源發現、開發和利用的歷史。能源法涉及能源開發利用部分共19條,即從第二十一條到第三十九條,重點闡述了我國能源開發利用的總體思路和基本政策取向:一是支持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包括統籌水電開發和生態保護、推進風能太陽能開發利用、鼓勵合理開發利用生物質能、促進海洋能規模化開發利用、因地制宜發展地熱能、積極有序推進氫能開發利用等;二是合理開發和清潔高效利用化石能源,包括積極安全有序發展核電、優化煤炭開發布局和產業結構、加大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探開發力度、推動燃煤發電清潔高效發展等;三是推動相關政策相互配合,包括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制定并組織實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最低比重目標、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保障基本能源供應服務、加強能源需求側管理、加強能源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推動城鄉能源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等。這些條文共同構成了能源法在能源開發利用方面的主要內容,旨在進一步明確能源結構調整方向,推進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構建有助于各類市場主體和企業公平參與的能源運行機制,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和可持續發展。與現行相關法律相比,能源法有兩個重大突破:一是氫能的能源屬性得到法律上的明確,有利于氫能得到更廣泛、更大力度地開發應用;二是將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消納責任由電網企業壓實到供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有利于從消費端更好地推動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能源市場體系不斷健全
能源價格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價格,其波動對經濟和社會具有深遠影響,“牽一發而動全身”。市場化是能源價格改革的大方向和主目標,這是基于市場在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優化能源資源配置、促進能源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獨特作用而確立的。近年來,盡管我國能源價格市場化速度在逐步加快,但目前政府仍在價格形成中起主導作用。因此,如何更好發揮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兩只手”作用,能源法對能源市場建設的基本原則作出了明文規定,涉及能源市場體系建設總計7條:確立了市場配置能源資源的基本制度,明確自然壟斷環節獨立運營和競爭性環節市場化改革的思路,建設全國統一的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交易市場,支持各類經營主體依法按照市場規則公平參與能源領域競爭性業務;確立了由能源資源狀況、產品和服務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可持續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提出切實完善能源價格調控制度,防止市場失靈帶來的風險等。當前,我國能源市場仍存在交易體系尚不完整、交易規則不統一、跨省跨區交易存在壁壘等問題和不足,不可避免地導致能源價格機制難以真實反映資源稀缺程度、供求關系和環境影響成本。能源法的實施必將為能源市場體系建設提供全方位、全過程的法律保障,通過建立更加完善、更加健全的能源市場體系,進一步推進能源市場“去中心化”改革、能源價格市場化改革,形成不同類型、不同市場的參與主體,構建更為公平、更加合理的市場競爭環境,切實改變目前能源價格形成過程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不斷提高能源資源的配置效率,真正建立“主體多元、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監管有效的能源市場體系”。
能源安全成為重中之重
能源安全是國家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的命脈所在。能源法立足我國“富煤、貧油、少氣”能源資源稟賦,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能源安全戰略在國家安全戰略中的地位,在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制定能源法一個重要目的就是“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并在第五章“能源儲備和應急”部分共用了9條來闡述這方面問題,僅次于“能源開發利用”這一章節:一是建立能源儲備制度,包括實行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相結合,實物儲備和產能儲備、礦產地儲備相統籌,還分別對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的相關要求提出明確規定;二是建立和完善能源預測預警體系,提高能源預測預警能力和水平,提前發現可能出現的問題和成因,是實現能源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三是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協調聯動的能源應急管理體制,針對不同應急狀況采取相應應急處置措施。總體而言,隨著國際形勢的日益變化和國內能源供需總體處于緊平衡狀態,我國能源保供雖取得階段性成效,但短期內難以從根本上得到有效解決,供需失衡原因復雜,尤其是在全球氣候變暖和極端天氣增多的環境下,能源“黑天鵝”和“灰犀牛”可能突然降臨。能源法特別強調了國家能源安全的極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通過強化關鍵能源領域和戰略資源管理以及加強對重大能源設施的監管措施,構建穩定可靠的能源保障體系,確保國家在面臨重大突發事件時能夠未雨綢繆、有備無患,才能保持“亂云飛渡仍從容”的定力。
能源治理體系日趨健全
建立健全能源法治體系、實現能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能源法立法的重要目標之一。能源法構建了國家能源治理體系的總體架構:首先,開宗明義確定能源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第一章第三條),因為堅持黨對能源工作的領導是重大政治原則,也是總結歷史上正反兩方面經驗的重要結論;其次,對主管機構管理職責進行明確分工,明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能源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能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能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相關的能源工作”(第十二條規定),并按照不同領域的管理要求,在后續章節中分別細化了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能源管理的職責;再者,健全監督管理(第七章),提出能源監管職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能源監管協同,提升監管效能,并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能源監管信息系統”等;最后,強化法律責任(第八章),對不同的違法違紀行為分別承擔不同的處罰責任。總體上看,能源法基于現行能源管理體制,采取“政監合一”模式,能源監管職能除涉及能源主管部門外,還延伸到價格主管、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實際上,受政府機構改革影響,我國能源管理體制幾經變遷,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有較明顯的區別,這也是我國的基本國情所決定的。
能源科技創新加速領跑
能源關乎國家的長治久安與國運的興衰,科技是國家的強盛之基和第一生產力。當今世界,大國競爭日益激烈,其表面上是政治、經濟、文化及軍事領域的競爭,但實質上乃是能源科技實力的競爭,能源科技的發展水平直接影響和關乎一個國家的經濟安全、軍事安全和政治安全。能源法將能源科技單獨成章,共計7條:首先開門見山就明確要“推動建立以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為引領、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創新體系”;接著提出對能源領域基礎性、關鍵性和前沿性重大技術、裝備及相關新材料的研究、開發、示范、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發展予以鼓勵和支持;還從加強金融支持、建立重大能源科技創新平臺、依托重大能源工程集中開展科技攻關和集成應用示范、支持先進信息技術在能源領域的應用、加大能源科技專業人才培養力度等方面,實現能源產業鏈供應鏈自主可控,有效發揮能源科技創新的引領作用。未來,隨著石油、煤炭和天然氣等傳統能源日益枯竭,能源危機和能源污染步步逼近,新型能源異軍突起,能源科技競爭將更加激烈。誰掌握更多的能源核心技術,誰就獲得更多的能源科技話語權,就意味著誰在國際舞臺上擁有更大的主動權。因此,保持能源戰略定力,以能源安全新戰略為根本遵循,加速發展能源新質生產力,持續增加在能源科技布局方面投入,大力推進能源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全面打造能源領域原創技術策源地,從根本上破解能源“卡脖子”難題,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是大國在能源博弈中取得最終勝利的關鍵“密碼”。
能源產業版圖加快重塑
能源法明確支持優先開發可再生能源,不僅從法律層面確立了可再生能源在我國能源開發中的優先地位,而且通過明確非化石能源中長期目標、可再生能源最低比重目標等制度安排,給可再生能源的壯大發展吃下“定心丸”、注入“強心劑”,有利于加速推動由高碳高污染的化石能源向低碳清潔的可再生能源的轉型,實現當前由化石能源占主體的能源結構向可再生能源占主體的能源結構轉變。目前我國以煤炭為主的化石能源消費約占八成,預計到2060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達到80%以上,這表明我國能源產業版圖格局正在加速嬗變,包括水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多種可再生能源將得到無限廣闊的發展空間。與此同時,能源法首次將氫能納入能源種類屬性序列,這意味著氫能將不再被當作危險化學品來對待,掃除了氫能發展上的法律障礙,必將加速氫能相關產業的崛起,有效促進氫能的開發和利用。另外,能源法確立積極安全有序發展核電方針,核能作為新型能源體系中的關鍵力量,已成為破解科學降碳和用能成本難題的重要選項,成為多元化清潔能源供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截至2024年11月底,我國已投運核電機組5808萬千瓦,核準在建5505萬千瓦,在運在建的裝機規模躍居世界首位。還有被稱為“人類終極能源”的可控核聚變研究我國也處于世界前列,有望在2050年前后建成首座聚變商用電站,相關技術難題一旦被攻克,可控核聚變將為人類提供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能源,必將帶來天翻地覆的巨變,全球能源格局將被重新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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