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9日,國家能源綜合司向全社會公開發布《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在業界引起廣泛討論。有關分布式光伏項目管理的上一版文件是2013年頒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以下簡稱“433號文”),與11年前相比,當前分布式光伏市場情況、面臨形勢、發展預期、政策機制需求等均發生了巨大變化。
征求意見稿無論是結構形式,還是條款內容,均反映了近期電力系統的形勢和需求,對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提供了清晰的分類指導,對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各類開發業主、各級電網企業及其他相關單位提出了明確的規范要求。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多項新規,本文選取幾個近期業內較為關注的焦點,分析其出臺的相關背景和可能產生的影響。期待征求意見后的正式文件出臺,繼續為推動分布式光伏市場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撐和保障。
焦點一:調整分布式光伏適用范圍,回歸分布式光伏就近消納
相較于433號文以及2014年《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等既往文件規定,征求意見稿將分布式光伏的適用范圍擴展到容量不超過5萬千瓦和110千伏并網。同時,將分布式光伏分為四類,并明確不同的容量和接網等級、上網模式要求,以及對于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要求,這些新規均表明國家對于分布式光伏開發利用將更強調自發自用和就近消納,體現分布式光伏電力電量就地利用的屬性。對于裝機容量大于6兆瓦且需要上網消納的項目,以及不超過6兆瓦但電量全額上網的光伏發電項目,雖然光伏電站可能布置在建筑物屋頂等場所,但根據征求意見稿,新項目將不再適用分布式光伏的管理規定。但這類項目并非不能開發建設,而是按照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程序推進。因此未來納入到分布式光伏管理范疇的項目,除了戶用分布式光伏外,自發自用、就地消納是其必備特征。
焦點二:細化分布式光伏分類,體現精細化、差異化管理方向
征求意見稿第四條基于建設場所、裝機容量、電壓等級將分布式光伏項目劃分為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四種類型,后續條款則針對這四類分布式光伏提出了備案管理、消納模式、電網服務、參與市場等差異化規定要求,以實現精準精細管理,符合不同性質和形式的分布式光伏項目開發建設和商業運行需求。如,此前對于戶用光伏沒有明確的接網電壓等級和容量的規定,出現采用自然人申請但實際建設在廠區、裝機高至數百千瓦的戶用光伏系統的情況;再如一些企業集中采用租賃屋頂方式開發運營的戶用光伏,由于沒有明確的規定,各地采取的管理方式不一,且隨著分布式光伏滲透率增加地方采取的方式有所變化,引發爭議。征求意見稿將自然人戶用和非自然人戶用做了清晰的界定,解決了這一問題。此外,本次新增了大型工商業的分類,并將其條件放寬到公共連接點電壓為110千伏和總容量5萬千瓦裝機,提出在場所內或通過專線實現全部自用的消納模式要求,主要是考慮有建設和消納條件的大型工業園區、數據中心等開發運營大型分布式光伏的需求。
焦點三:注重提升接入電網承載力,持續增加分布式光伏發展空間
近年來,部分省份和地區的配電網接入分布式光伏的承載力不足情況頻現,對承載力列為“紅色”的區域實行暫停備案和項目并網申請,影響了分布式光伏尤其是戶用光伏市場。2023年以來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注重提升接網承載力,去年6月開展了6個省區的接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試點。在今年8月發布的《配電網高質量發展行動實施方案(2024-2027年)》文件中,明確要求“建立配電網可開放容量定期發布和預警機制,按季度向社會公布縣(市)一級電網不同區域可承載規模信息”“分析提出進一步提升可承載規模的方案、舉措和時限要求”等。征求意見稿再次對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強調了這一要求,提出“基于分布式光伏規模、電力系統負荷水平、靈活調節能力、電力設備容量等因素建立配電網可開放容量按季度發布和預警機制,引導分布式光伏發電科學合理布局”,同時電網企業出具并網意見也應以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結果為依據。此外投資主體在開發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時,也要充分考慮電網承載力、消納能力等因素,規范開發建設行為。
焦點四:對分布式光伏提出“四可”要求,提升電力系統消納分布式光伏的能力,也為其參與市場提供基礎
“四可”是指“可觀、可測、可調、可控”,對于調度部門來說電源具備“四可”才能參與調度,對于分布式光伏參與電力市場,具備“四可”是基礎條件,更多的分布式光伏具備“四可”可以顯著提升其接入電網承載力和調控能力,調度機構可以精準合理調度分布式光伏,而不是在難以調度時被迫“一刀切”地限電,同時也有利于電力系統穩定和供電安全。近一年來,安徽、河南、江西、陜西等省份對新增或全部分布式光伏提出了“四可”要求,反映了這一方向將成為未來普遍要求。征求意見稿要求確保新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現“四可”,對存量具備條件的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出投資建設改造,提升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的要求,以實現“四可”。因此除了存量自然人戶用光伏外,“四可”是必備項。征求意見稿中對于存量項目大多采取老項目老辦法的政策,但“四可”是對于存量項目也適用的專門要求。
焦點五:分布式光伏上網電量公平參與市場化交易,以多種模式參與電力市場
近年來我國電力市場建設加速,2023年《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體改〔2023〕813號)》提出“分布式新能源裝機占比較高的地區,推動分布式新能源上網電量參與市場,探索參與市場的有效機制”,分布式光伏參與市場是大勢所趨,2024年在現貨正式運行地區,工商業分布式光伏上網電量已開始參與市場。根據征求意見稿,各地應結合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情況、電力市場建設進展等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以獨立或通過微電網、源網荷儲一體化、虛擬電廠聚合等方式公平參與電能量、輔助服務等各類電力市場交易。這些規定體現了分布式光伏公平參與市場化交易的原則。在分布式光伏市場化交易方面,征求意見稿并未對業內關注的“隔墻售電”作突破。根據當前電力市場建設并考慮到分布式光伏發電成本,“隔墻售電”類似政策并非分布式光伏發展的硬需求。征求意見稿相關條款是,涉及自發自用的,用電方、發電項目應位于同一用地產權紅線范圍內,或用電方與發電項目投資方為同一法人主體;對于大型工商業光伏,則允許接入電力用戶內部電網或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
焦點六:細化能源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服務要求,規范管理程序
在各項服務和保障措施上,征求意見稿不但延續和整合了既往文件規定,同時規范和細化了服務要求,增加或明確了促進分布式光伏發展的新規。如,簡化項目開發建設合規文件,不得擅自增加備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辦理時限,優化非自然人戶用項目的備案模式,明確可以合并備案,存量項目可不作備案主體變更等。對于戶用光伏,強調保護自然人合法權益,避免戶用光伏項目投資人損害農戶權益。再如,接網方面,要求電網企業針對不同類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制定差異化接入電網工作制度,合理優化或簡化工作流程,公平無歧視地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提供電網接入服務,并明確并網申請受理及答復的時限要求,并網協議和購售電合同要求等。這些均體現了政策聚焦服務民生、優化營商環境等問題,以保障分布式光伏的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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