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完善價格機制促進新能源發電就近消納的通知》。文件指出,就近消納項目電源應接入用戶和公共電網產權分界點的用戶側,新能源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總可用發電量比例不低于60%,占總用電量比例不低于30%、2030年起新增項目不低于35%。
項目實行按容(需)量繳納輸配電費,下網電量不再繳納系統備用費、輸配環節的電量電費。月度容(需)量電費計算方法為:容(需)量電費=按現行政策繳納的容(需)量電費+所在電壓等級現行電量電價標準×平均負荷率×730小時×接入公共電網容量。
可靠性要求高、按要求需進行容量備份的項目,可選擇繼續按現行兩部制輸配電價模式繳費,其中容(需)量電費按現行政策執行,電量電費根據實際用電量(含自發自用電量)以及所在電壓等級電量電價標準繳納。
項目使用公共電網時視同工商業用戶,暫按下網電量繳納系統運行費,逐步向按占用容量等方式繳費過渡;暫免繳納自發自用電量的政策性交叉補貼新增損益。
就近消納項目平等參與電力市場,項目新能源上網電量不納入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項目用電時,應當直接參與市場交易,不得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并按照下網電量承擔上網環節線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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