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筑垃圾資源化管理,促進資源化利用,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廈門市建筑廢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垃圾,是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的總稱。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不包括檢驗、鑒定為危險廢物的建筑垃圾。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是指建筑垃圾經處理轉化成為有用物質的方法。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以下簡稱“再生產品”),是指以建筑垃圾作為原材料,通過一定技術手段回收、加工處理后,達到相關質量標準的建材產品的統稱。
第四條市建設部門負責牽頭本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指導推廣應用再生產品,及時更新發布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價格信息,為工程建設預決算提供支撐。
發改部門負責指導本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立項、資源循環利用基地設立,支持企業做好享受國家和省級相關扶持政策、財政補貼的工作。
工信部門負責指導培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并申報列入《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名單等。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出臺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獎補配套政策。
稅務部門負責落實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和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等。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指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供地等。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實施監督管理等。
市場監督部門負責加強再生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統籌協調推動綠色建材產品認證工作,對綠色建材產品認證活動及生產應用進行監督,落實將符合條件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納入省級綠色建材產品推廣應用目錄的政策。
市政園林、交通、水利、港口等部門負責指導所在行業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和再生產品推廣應用。
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引導各銀行金融機構積極對接并提供綠色金融服務等。
各區政府是所轄區域內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再生產品。
第六條市自然資源部門應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用地作為工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因地制宜,統籌考慮,確定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用地,可采取掛牌方式供地。
第七條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與項目相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并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二)應建立可追溯的生產記錄以及檢驗過程中的各種相關信息、所使用的原材料、各工序加工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和產品應用記錄等檔案,相關檔案至少保存3年。
(三)建立健全產品質量檢驗管理制度,生產的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有關規定,并在供應產品時提供再生產品鑒定檢驗報告和相關質量證明文件。
第八條 新設立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按照行業規范條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生產和管理。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改建、房屋拆除工程開工前,編制建筑垃圾分類處置或資源化利用方案。
第十條 建筑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類處理:
(一)工程渣土:以工程回填、綠化種植、堆山造景、微地形或坑礦修復等綜合利用處理方式為主。
(二)拆除垃圾:以采用移動式設備現場處置為主,固定式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工廠處置為輔,將拆除垃圾經過破碎、分揀等技術工藝,生產成為再生產品,用于路基填充、房屋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
(三)裝修垃圾:通過分揀和分類,將裝修垃圾中的塑料、木材等廢棄物分別進行集中處置,生產成再生產品(再生塑料、再生板材等)進行重復利用,對分揀出的磚渣、混凝土塊等交由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加工。
(四)工程泥漿:進入泥漿預處理設施進行預處理后,進入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加工或消納場所進行消納。
(五)工程垃圾:建設工程中產生的工程垃圾,按木材、金屬、磚瓦、混凝土、塑料制品等分類收集,進入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加工或消納場所進行消納。
第十一條本市拆除工程鼓勵實行房屋拆除、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一體化管理。鼓勵本市建設項目特別是財政投融資項目就近使用現場處置產生的再生骨料等其他再生產品。
各區政府、市建設部門、工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執法部門應對轄區內就地建筑資源化利用工作加強扶持、指導,移動式資源化利用設備臨時性占用拆廢場地僅有分揀和破碎工序的,在采取霧炮、噴淋等有效降塵措施的前提下,可免予辦理環評、用地手續。
第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在技術指標符合設計要求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房屋建筑的非承重墻體、砌筑圍墻、人行道、廣場、公園、綠道、室外綠化停車場和路基墊層等工程部位應優先使用再生產品。
第十三條財政性資金占主導的房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海綿城市建設等項目,應優先使用再生產品;社會投資工程鼓勵優先使用再生產品。支持預拌混凝土企業在生產C30及以下強度等級混凝土時,使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再生骨料。對于使用再生產品的建設工程項目,優先納入綠色建筑、優質工程等各行業領域示范獎補項目。
第十四條按規定使用再生產品的項目,各相關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實施:
(一)建設(代建)單位在工程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建筑垃圾的處置和使用再生產品作相應論證;在工程招標和材料采購環節應當對再生產品的使用明確具體要求,在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再生產品的使用情況;
(二)設計單位應將再生產品的使用情況納入綠建專篇,載明再生產品的使用部位、應用比例和技術指標;
(三)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設計文件中再生產品的技術指標按有關標準進行審查;
(四)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確保在指定工程部位按規定使用再生產品;
(五)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落實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工作的情況實施監督。發現有未按本辦法規定使用再生產品的,應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申報綠色建筑的工程項目要嚴格執行《福建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提高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使用比例。
第十六條 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情況作為綠色建筑發展考核的重要指標。對推廣應用再生產品表現突出的建設單位等相關市場主體予以通報表揚。適時優化調整信用綜合評價標準,將再生產品使用比例高的建設項目納入信用評價。
第十七條 未按照規劃設計要求使用再生產品的各類工程,不得評為市級(及以上)優質工程。
第十八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等單位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合作,推廣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第十九條 推廣應用綠色信貸等綠色金融工具,推動形成財政資金引導、社會資本為主的多元化投入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金融支持力度。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相關政策法規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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