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8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推動職能部門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環督察〔2022〕58號),進一步推動有關職能部門更好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切實扛起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門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扛起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責任,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深化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加快推進高質量跨越式發展,努力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江西。
(二)堅持人民至上。全省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作為民生優先領域,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統籌協調、完善體制機制、嚴格監督考核,認真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督促指導有關職能部門在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中敢擔當、能負責、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確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
(三)梳理公開具體事項清單。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林業局,應當根據部門“三定”規定、《省直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清單》和上級主管部門確定的具體事項清單,做好部門間統籌銜接后,細化梳理明確本部門牽頭的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清單,報經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環委會)辦公室初審后報送省委、省政府審定,并依法通過本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同時,要按照職責權限建立完善本部門或本系統職責范圍內的生態環境問題公眾舉報受理和處理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四)明確具體事項牽頭部門。對于尚未明確牽頭部門且對生態環境保護影響明顯的具體事項,由省環委會辦公室協調省直有關部門研究會商,形成明確意見后報省委、省政府審定,并依法通過本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各地、各有關職能部門在新制定出臺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政策文件時,應當根據需要明確承擔具體事項的相關責任部門特別是牽頭部門。
(五)完善職能部門責任清單。根據各有關職能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梳理情況,省生態環境廳應當按照程序和權限適時修訂完善《省直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清單》。各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要結合實際,及時制定完善本地區有關職能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并參照省級要求梳理確定生態環境保護各具體事項及牽頭部門。
三、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履職盡責
(六)加強工作統籌協調。全省各級環委會應當加強對本地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強化研究部署、督促指導、監督檢查等職能,其下設的各專業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業(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協調、監督和指導。環委會辦公室應當進一步健全責任制度體系,協調推動生態環境保護重點任務落實。承擔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的牽頭部門應當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協調推動落實相關工作目標、措施和要求,對工作推進不力的其他配合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和提醒,必要時向同級黨委和政府報告。
(七)強化任務分解落實。全省各級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承擔的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分解落實到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統籌協調、跟蹤推進,確保事情有人管、責任有人擔、能力有保障。做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組織實施、同步監督檢查。重大情況按程序及時向同級黨委和政府請示報告。
(八)強化工作監督指導。全省各級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對牽頭負責的生態環境保護重點任務的研究部署、督促落實和幫扶指導;及時處理處置職責范圍內發生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不斷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領域生態環境保護情況通報有關職能部門,并積極配合解決問題,推動工作。
(九)實施專題報告制度。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上年度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履行情況、污染防治攻堅戰及牽頭負責的生態環境保護具體事項落實情況,并抄送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環委會,依法在本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
四、推動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十)推動落實黨政責任。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在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責任過程中,省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梳理生態環境保護重要工作、重點問題、重要案件等有關事項,提請省委常委會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定期研究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專題研究。
(十一)推動落實分管責任。省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在落實分管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領導責任,組織研究部署、督促檢查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工作過程中,省直有關部門應當主動扛起責任,抓好具體工作落實。同時,做好省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向省委常委會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匯報責任落實情況的有關工作。
(十二)推動落實屬地責任。各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應當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定期組織召開黨委常委會會議、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聽取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分管領域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情況的匯報,加強對本級有關職能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任務具體落實情況的監督督辦。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負責同志除定期、不定期組織協調、研究落實外,還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現場開展督查督辦,解決存在問題,推動任務落實。
(十三)推動落實監管責任。全省各級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管發展、管生產、管行業的部門必須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一崗雙責”的總體要求,全面落實《省直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清單》,不斷建立完善本部門或本系統相關政策制度體系。生態環境部門要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主要職責和統一監督管理職責,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銜接,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做法及存在的問題開展研究分析,提出意見建議,重大情況及時向同級黨委和政府報告。
五、加強監督檢查和正向激勵
(十四)加強監督檢查。全省各級黨委和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以及不作為亂作為、不擔當不碰硬且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失職失責行為等問題,依權限按程序移送有關黨組織處置;對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問題,依權限按程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部門處理。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方面的審計工作。
(十五)鼓勵擔當作為。全省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注重選配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特別是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善于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并且成效明顯的干部進入有關職能部門領導班子。要按照有關規定表彰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敢擔當、能負責、實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十六)提高履職能力。全省各級黨委和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應當要加強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干部教育培訓,提高干部生態環境保護履職能力,引導廣大干部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堅持和落實向基層和一線傾斜政策,加大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投入,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人員裝備配備。要完善落實容錯糾錯、盡職免責、職業風險保障等制度,保護基層和一線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人員工作積極性和合理待遇。
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監督保障
(十七)加強兩法銜接配合。全省各級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辦理破壞生態環境涉嫌違法犯罪的案件,沒有執法職能的可轉至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執行。同時,加強與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等機關銜接配合,進一步發揮兩法銜接平臺作用,加強行政處罰信息錄入的及時性和全面性,推動更多兩法銜接案件通過平臺流轉,促進兩法銜接各項程序規定落實落地,確保破壞生態環境涉嫌違法犯罪案件及時移送、立案、偵查、起訴、審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探索建立公益訴訟檢察與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機制。
(十八)加強公安執法聯動。全省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嚴厲打擊各類破壞生態環境涉嫌違法犯罪行為,支持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職,對阻礙依法履職,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
(十九)加強案件審判執行。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涉及生態環境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及公益訴訟等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時審查行政機關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促進公益訴訟等案件的有效執行。
(二十)加強檢察法律監督。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強化法律監督,依法嚴懲危害生態環境犯罪,加強對涉生態環境民事、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中的職能作用,加強公益訴訟制度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銜接。
(二十一)加強行政立法審查。省、各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負責審查同級有關職能部門報送政府的列入立法計劃的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送審稿;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負責對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規章開展備案審查。
(二十二)加強監督貫通融合。精準、科學、依法開展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嚴格規范督察檢查行為,加強行業領域問題相關部門溝通會商以及共性問題移交移送,推動準確發現問題、科學解決問題。加強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與巡視監督、紀檢監察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等貫通協同,提升發現問題、形成震懾的疊加效應,切實推動全省各級各有關職能部門履職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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