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公眾生態環境保護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江蘇省生態文明教育促進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眾參與,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維護自身或者社會公共環境利益,依法獲取生態環境信息、表達生態環境訴求、參與生態環境活動、監督生態環境工作、踐行綠色低碳生活等。
第三條 生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應當遵循依法、有序、公開、便利的原則。
第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推動公眾依法、理性、有序參與生態環境保護事務,依法保障公民接受生態文明教育的權利,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費方式,引導公眾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培養公眾的環境倫理和道德,提升生態環境保護素養。
第五條 公眾獲取生態環境信息的方式:
(一)政府部門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政府公報等主動公開的生態環境信息;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集中公布的企業環境信息;
(三)排污單位通過其網站、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或者當地媒體等公開的生態環境信息;
(四)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公開發放的生態環境保護宣傳資料;
(五)其他依法獲取生態環境信息的方式。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政策法規、環境質量、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生態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并提供信息檢索、查閱或下載服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新聞發布制度,完善重大信息權威發布與政策解讀機制,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環保臉譜”等數字化平臺,公開環保信用、自行監測、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等企業相關信息。
第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其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污染物排放信息。
鼓勵排污單位在確保安全生產前提下,通過設立企業開放日、建設教育體驗場所等方式,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征求意見稿形成后,通過其網站、建設項目所在地公共媒體網站或者建設項目所在地相關政府網站,依法公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履行公眾參與程序。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后、作出審批決定前,通過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在做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決定后公告審批決定全文。
第九條 在生態環境法規和政府規章起草編制階段,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在草案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
在制定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和標準的過程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但涉及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征求意見、問卷調查,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公眾對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事項或者活動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對公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歸類整理、分析研究,在作出生態環境決策時予以充分考慮,并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 應當聽證的事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并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
第十三條 動員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共同參與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
推動黨政機關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引導黨政機關干部職工踐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工作與生活方式。
動員和引導企業積極參與生態價值理念和生態文化傳播,主動履行企業環境社會責任,不斷探索創新綠色發展商業模式。
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及行業協會和商會的作用,壯大生態環境保護統一戰線。
加大對環保社會組織的引導、支持和培育力度,推動環保社會組織提供環保公益性服務邁向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學化,提升參與現代環境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條 圍繞減污降碳、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氣候變化、綠色發展和消費方式轉變等生態文明建設重點工作和公眾關心的環境問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環境日、全國生態日、國際生物多樣性日、世界地球日等重要生態環境紀念日,組織形式多樣的生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宣傳生態文明理念,踐行《江蘇生態文明20條》,推廣低碳出行、節水節電、垃圾分類、“光盤行動”、減少塑料使用等,引導公眾踐行綠色、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讓美麗江蘇建設成為全社會的共同意志和自覺行動。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組織開展公民生態環境行為和滿意度調查,掌握公眾生態環境意識和行為基本情況及其變化趨勢,建立健全評價、反饋和改進機制,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引導工作。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環保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通過政策引導、重點培育、項目資助、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鼓勵和支持環保社會組織依法有序參與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理論宣講、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生態環境社會監督、綠色低碳實踐、鄰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六條 圍繞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重點任務,立足群眾對生態環境志愿服務的需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大力挖掘、策劃和培育生態環境志愿服務項目,推動志愿者積極參與“美麗中國,我是行動者”提升公民生態文明意識行動。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選聘具有行業、專業代表性以及熱心生態環境保護公益事業的人員擔任環境守護者、物種觀察員等,加強組織培訓,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八條 支持和鼓勵社區等基層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宣傳教育活動,加大志愿服務的孵化和培訓力度,發展壯大社區生態環境保護志愿者隊伍,建立社區生態環境圓桌對話會議等機制。
第十九條 支持環保社會組織和環保志愿者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專業培訓,加強能力建設,提升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公共事務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生物多樣性展覽館(展示館、教育基地)和自然博物館等向公眾優惠或者免費開放,鼓勵符合條件的生態文明教育實踐基地、企業環境保護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等用線上線下的方式向社會開放,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不斷提高講解員能力素質,為生態環境志愿服務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公眾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舉報電話、網絡平臺等途徑,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二十二條 公眾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第二十三條 接受舉報的單位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調查核實舉報的事項,將調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在規定期限內告知舉報人。對舉報屬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親屬。
第二十四條 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環保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開展生態環境公益民事訴訟。
第二十五條 對在生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對其予以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六條 公眾在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切實履行公民的生態環境保護義務和責任,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2016年原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印發的《江蘇省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試行)》(蘇環規〔201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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