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進一步優化環境資源配置,拓展排污權交易的污染物種類,有序推進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結合麗水實際,制定本試點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目標,深化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和環境資源要素市場化改革,推動建立權責明確、技術規范、流轉順暢、儲備合理、監管有效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
(二)政策依據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
《浙江省“十四五”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
《浙江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
(三)基本原則
全市統籌,共同推進。由市級統籌,統一制定基本政策、交易基準價,各縣(市、區)具體落實,共同推進。
統一辦法,科學核定。建立全市統一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核算辦法,杜絕差異化核算,確保核算結果公平公正。
分類施策,循序漸進。區別對待現有工業排污單位和新(改、擴)建項目,在初始排污權和新增總量排污權上分類施策。
二、工作目標
到2025年底,制定一套科學的、實用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核算核定辦法,建立一本全市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臺賬,構建一個包含市、縣兩級的揮發性有機物政府儲備庫,為麗水市揮發性有機排污權有償使用奠定扎實基礎。
三、主要任務及時間節點
(一)建立揮發性有機物初始排污權核算名單(2023年10月—2024年3月)
全面梳理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企業名單,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已取得新(改、擴)建項目環評批復(或備案)的企業名單、重點管理或簡化管理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清單,篩選出已取得環評批復(或備案)且正常生產的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工業排污單位、產生二次污染物的環境治理業排污單位(不包括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形成揮發性有機物初始排污權核算名單。
各縣(市、區)分局于2024年2月底前初步完成初始排污權核算名單的梳理,并對名單進行查漏補缺,于2024年3月底前報送初始排污權核算名單。同時,做好2023年1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之間新批環評項目或新發排污許可證企業VOCs排放量登記工作,后期納入揮發性有機物初始排污權管理。
(二)制定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核定辦法(2023年10月—2024年7月)
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制定《麗水市工業排污單位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權核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現有工業排污單位初始排污權分類核定方法、新(改、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核定方法及排污權分配流程、確權形式。
(三)開展揮發性有機物初始排污權核定(2024年4月—12月)
各縣(市、區)分局按照《辦法》要求統一開展揮發性有機物初始排污權的核定。核定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于9月底前完成核定,并提交揮發性有機物初始排污權核定報告。市局將對各地揮發性有機物初始排污權核定工作進行核查,形成核查報告,督促整改核查中發現的問題,確保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數據科學、準確。
(四)建立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政府儲備制度(2025年1月—12月)
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政府儲備制度,依托環境統計和大氣源清單等數據基礎,結合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數據,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環境容量,構建市、縣兩級揮發性有機物政府儲備庫,建立收儲、出讓機制。
(五)推動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制定(2025年4月—12月)
根據我市資源環境承載力、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營商環境等情況,綜合考慮企業治理成本、環境治理成本、企業承受能力及其他區域有償使用價格等因素,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基準價測算,對接發改、財政、稅務部門,推動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制定。
(六)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
各縣(市、區)分局按“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批復”要求,組織開展轄區內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核定和分配及新(改、擴)建項目新增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指標電子競價工作。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是推動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減排和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舉措。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經費保障,保障人員力量,把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擺在重要位置,確保試點工作落到實處。同時,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將納入年度考核,請各地嚴格按照試點工作安排,穩妥有序推進試點工作,確保各項任務順利完成。
(二)加強核查指導
市局將適時調度工作進度,積極協調解決難點、堵點問題。對于核定工作推進緩慢的區域,強化定點幫扶,確保按時完成試點工作。組織開展技術核查,通過抽查的方式對各縣(市、區)分局開展的揮發性有機物初始排污權核算結果、核算資料、方法和程序等環節進行核查。
(三)加強輿論引導
加強對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的宣傳。引導企業強化環保意識,準確理解政策,鼓勵廣大企業積極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參與排污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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