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建設美麗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練江流域內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以及與水污染防治相關的生態保護活動。
本條例所稱練江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練江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潮陽區、潮南區等行政區域。
第三條【治理原則】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水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等要素,遵循統籌規劃、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多元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職責】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落實水污染防治黨政同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在相關主管部門指導下承擔本轄區日常水污染防治的管理職責,并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開展各項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交通、水務、農業農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工作機制】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負責人召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日常聯絡、有關部門參加的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規劃銜接、監測體系建設、信息共享、污染防治、聯合執法、突發事件預警、應急處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考核評價】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練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內容應當包括練江流域水環境質量、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跨行政區界斷面水質、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態流量泄放、完成水污染防治措施等情況。
黨政領導干部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練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應當列入領導干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離任審計內容。
第八條【人大監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作為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重要內容,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質詢等方式,對本級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必要時可以依法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
第九條【資金保障】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練江流域生態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水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設施建設維護、生態保護補償、支持公益訴訟等。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事業進行投資、捐贈。
第十條【區域協作機制】市人民政府應當與相鄰市人民政府建立練江流域跨區域協同機制,協調解決跨區域水污染防治、水環境保護、水資源利用、水生態修復、生態流量調度、生態補償、應急處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潮陽區、潮南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息共享、聯動響應的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協作機制,開展聯合調查、專項執法活動,共同預防和治理水污染、保護練江水環境。
第十一條【宣傳教育】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污染防治法律宣傳,普及水污染防治知識。
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將水污染防治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宣傳。
第十二條【公眾監督】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參與練江水污染防治和監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或者組織給予表彰。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損害練江水環境和破壞練江生態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投訴、舉報渠道,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十三條【誠信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的環境違法信息納入環保誠信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違法者的名單。環保誠信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并作為有關部門實施失信懲戒的重要依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排放總量情況、監控系統聯網情況、環境信息公開情況、環境違法情況等因素,建立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并進行動態管理,對納入正面清單的企業可以采取減少現場執法檢查次數、開展非現場執法檢查等監管方式。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四條【規劃先行】潮陽區、潮南區人民政府應當共同編制練江流域綜合治理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練江流域綜合治理專項規劃組織實施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城鄉污水處理、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生態修復、產業發展等各項工作,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資源保障和水生態保護。
第十五條【總量控制】練江流域實行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各區人民政府實施。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應當按照規定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以及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要求制訂練江流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的削減和控制計劃,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進行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
第十六條【監測網絡】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統籌建設練江流域污染源、水環境質量、水量和水位、水生態的統一監測網絡,探索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平臺化、移動化、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搭建數字化監測平臺,建設智慧生態環境。
科學設置跨區和跨鎮、街道辦事處交接斷面的水質監測站(點),交接斷面入境水質未達標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介入調查。
第十七條【入河排污口】經依法批準設置的入河排污口,應當在明顯位置樹立標識牌,設置監測采樣點或者必要的檢查井,便于現場監測和監督檢查。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練江流域入河排污口開展溯源排查,健全排污口管理臺賬,加大日常巡查和隨機檢測,依法規范整治入河排污口。
第十八條【集中處理設施】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實施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改造、提質增效,推行污水處理廠、管網、河湖水體聯動的一體化治理模式,健全使用者付費、績效考核機制,鼓勵由專業服務機構提供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出水達標的總承包服務。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未達到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改造。
第十九條【管網管理】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鄉雨污管網的全覆蓋建設和維護,實行雨污分流改造,支持管網交由專業服務機構進行運營,實現城鄉生活污水全收集、全處理。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雨污管網連接的監督管理,避免雨水污水管網混接、錯接、漏接。已實行雨污分流的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混接污水管網和雨水管網,不得將雨水污水進行混排。
第二十條【排放責任】排污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排污口,加強排污設施的管理、維護,落實水質監測和達標排放要求。鼓勵排污單位將其水污染防治設施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建設、運行或者維護。
排污單位禁止以逃避監管的方式實施下列行為:
(一)將廢水進行稀釋后排放;
(二)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容器轉移出廠并非法傾倒;
(三)利用雨水管道排放生產廢水;
(四)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廢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一條【農村水污染防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鄉村振興戰略,根據國土空間、風貌管控要求制定村莊規劃,統籌各類資金的合理使用,優先用于垃圾收集轉運、廁所改造、污水處理、管網維護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設置鄉村公益性崗位加強對水污染防治設施進行巡查,持續推進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改善鄉村宜居環境。
城鄉污水管網尚未覆蓋的農村地區,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組織建設小型污水處理設施及采用其他生態處理技術,就近處理和凈化農村生活污水。人口規模較小且周邊有豐富受納體的村莊或聚居片,生活污水經無害化處理后可通過房前屋后、農業利用或生態消納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二條【農業面源防治】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優化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點和轉運站設置。
農業生產者應當合理使用農藥、獸藥、肥料、飼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控制農藥、獸藥的使用量。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在鄉村設置農業投入品廢棄物統一回收點,對農業投入品廢棄物進行集中回收處置,推動農業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條【養殖水污染防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管控要求依法劃定和調整禁養區。禁養區外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污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鼓勵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委托第三方對畜禽糞污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養殖專業戶、畜禽散養戶應當防止畜禽糞便、污水滲漏、溢流、散落,采取以種定養、種養循環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
水產養殖推廣生態養殖模式,控制養殖密度,執行養殖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采取養殖尾水治理措施,統一調度魚塘排水,保證養殖尾水達標、有序排放。
第二十四條【初雨防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形成系統性的源頭減量處理、過程截流調蓄、末端處理回用的初期雨水治理體系。
建立汛期污染強度管理制度,充分利用水質自動監測站、自動采樣器等對汛期污染物濃度進行實時監測,開展汛期污染強度數據異常分析和成因分析,通過監測數據進行溯源治理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河道疏浚】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練江流域的河道疏浚工作,保持河道行洪暢通。
清淤單位應當合理選用清淤方式,加強清淤過程中的水生態環境保護。對清淤產生的淤泥應當進行檢測,并按相關標準進行分類處置。
第二十六條【河道保潔】水庫、閘壩、濕地公園、河岸景觀等設施的管理單位負責其管理范圍內的漂浮物、垃圾等的打撈清理。其他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漂浮物、垃圾等的打撈清理,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發生特大洪澇災害產生水浮蓮等大量漂浮物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力量進行集中打撈。
第二十七條【應急處置】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規范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水環境事件時的風險控制、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機制,明確責任主體、預警預報、響應程序、保障措施等內容。
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定期進行演練。排污單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并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第三章 生態保護
第二十八條【水資源保護】推進練江飲用水源配套工程建設,加強應急水源、備用水源儲備,保障練江流域人民群眾的飲用水供給。
加強水庫水源保護區的管理,水源保護區應當設置護欄、圍網等物理隔離設施,邊界應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地下水保護】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調查評估地下水資源狀況,監測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環境質量,加強對人口密集區、工業園區、地下水重點污染源區和飲用水水源地等重點地區監測,加強地下水污染防范。嚴格限制使用地下水作為城市景觀用水,禁止未經許可抽取地下水用于工業生產和商業使用。
第三十條【生態流量】市、區水務主管部門應當確定練江干流生態流量管控指標,對生態流量泄放情況實時監控,加強水工程調度,保障枯水期和魚類產卵期生態基流、生態流量和水位。
第三十一條【生態工程】練江流域應當推進河岸生態緩沖帶、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建設,河道兩岸的林地應當優先劃定為生態公益林,種植涵養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的鄉土樹種,保持和恢復亞熱帶常綠闊葉林季相景觀。禁止種植不利于水源涵養、水土保持和水質保護的外來速生用材樹種純林。
在重點排污口下游、支流入干流、河灘處,因地制宜開展河湖濕地保護和修復,擴大河湖濕地面積,提高水體自然凈化能力,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三十二條【河岸景觀】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流域河湖岸線生態修復計劃和景觀設計方案,建設沿江綠地綠道和濕地公園,開展自然岸線和生態護坡改造,采取措施防止河道硬化,保持流域自然風貌,恢復河湖岸線生態功能。
鼓勵在練江流域舉辦各類民俗活動和體育賽事,提高全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第三十三條【園區管理】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園區建設,引導園區外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集聚發展。練江流域嚴格執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流域內禁止新建工業廢水入河排污口,嚴格控制水污染型重污染項目,新建化學制漿、電鍍、印染、鞣革原則上入園管理。園區規劃建設應當結合管控單元水資源承載能力和污染集中處理設施處理能力進行綜合評估、論證。園區鼓勵第三方治理,配套建設污染集中處理設施,形成集廢水治理、中水回用、熱電聯產、固廢處置的循環經濟、綠色低碳治理模式。
園區外管網未覆蓋、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容量不足的區域,不得新建、擴建排放工業廢水項目。園區外新建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排水許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向集中處理設施排放。鼓勵支持發展第三方治理公司或以行業自發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集中治理排放量少、濃度高、治理難度大、成本高的傳統產業。
第三十四條【產業發展】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要求,高質量發展產業項目。
鼓勵企業進行舊廠房改造,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通過提升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水平逐步削減重點污染物排放量,拓展產業發展空間,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產業用地出讓時,可以結合水污染防治需求合理設定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將產業用地配套水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維護等作為供地前置條件。
第三十五條【產業融合】探索建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構建生態產品價值評價體系,通過生態產品經營開發和生態資源權益交易等方式促進生態產品價值有效轉化,推動生態產業化、產業生態化的生態經濟體系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環境治理和關聯產業的有效融合,采取產業鏈延伸、聯合經營、組合開發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環境治理,建立產業收益補貼生態環境治理投入的良性機制,創新環境治理模式。
第三十六條【鄉村治理】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明確有關垃圾收集、水面保潔、環境綠化、種植養殖的行為方式以及獎懲制度,倡導綠色環保的生活生產方式,提升農村宜居環境。
鼓勵鄉村合理利用沿江綠地碧道、親水棧道、生態濕地、森林公園等生態環境資源,發展露營經濟、特色民宿、鄉村旅游、農業觀光、休閑體育等綠色低碳新業態。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以工代賑組織村(居)民參與水污染設施建設、垃圾收集、植樹等各類水污染防治活動,幫助人民群眾就近務工實現就業增收,提高村(居)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第三十七條【生態補償】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點流域水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江河、水庫上游地區以及有關生態保護區區域內,因承擔生態保護責任而使經濟社會發展受到限制的地區的相關組織和個人,依法通過資金補償、用地指標、設施建設、對口協作、產業轉移等方式給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負總責。市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農業農村、城管等部門應當結合職責,嚴格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制度。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銜接規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行政處分】區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完成工作目標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依法對其主要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監督檢查措施】負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排污單位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影響水環境安全的違法行為,責令當場糾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水污染事故隱患;
(四)責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國家、地方、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
(五)依法查封違法排污場所或者用于違法生產、使用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第四十二條【逃避監管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限制生產或責令停產整治;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四十三條【按日連續處罰】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存在以下違法情形,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的,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的次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二)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三)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
(四)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第四十四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練江流域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各級職能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執法司法銜接】練江流域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檢察公益訴訟的銜接工作,定期開展會商交流,協商解決銜接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辦相關案件中發現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有偵查、調查職權的機關。司法機關在辦理涉嫌環境資源犯罪案件過程中,可以商請行政執法機關提供勘驗、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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