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和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和自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的提供公共服務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排水管網(管道)、調蓄池、泵站、閘門、檢查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溝渠、雨水收集設施、污水處理廠及其他附屬設施等。自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產權所有者自行建設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出戶管、化糞池、隔油池、沉淀池、檢查井、排水管網(管道)、污水處理站及其他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建設、維護和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義務和制止、舉報破壞、損害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行為的權利。
第六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排水與污水處理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七條新、改、擴建的需向城鎮市政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工程項目,應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報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提供相應的指導與服務工作,并做好相應的備案等工作。
第八條單位或個人自建的排水設施,在城鎮排水流量允許的前提下,應準許其他單位和個人接入使用,具體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九條向城鎮市政排水設施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建設規劃和有關污水控制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第十條城鎮市政排水設施未覆蓋區域或利用污水罐車經營,采取異地抽排方式,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到排水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排放。
第十一條在污雨水分流地區,嚴禁排水單位和個人向雨水收水井傾倒餐余垃圾、油垢、生產生活污廢水等危害水質和排水設施等行為。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疏干排水需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在排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前,應設置消能、沉沙、預處理等設施,并提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經其同意后方可排水。嚴禁泥沙、雜物等沉淀物進入排水設施。因沉淀物造成排水管網堵塞不暢的,由排放者負責清理疏通并承擔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洗車、洗衣、洗浴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第十四條市政排水設施管護、住宅區物業、企事業等單位和個人,清掏養護排水設施產生的污泥,應自行組織運送到有污泥處理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集中處置。
第十五條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本著優先利用和補給水體的原則。必須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的,在污水、雨水分流地區,其水質符合國家、省、市規定標準的,應優先排入雨水管網,不繳納污水處理費;在非污水、雨水分流地區,正常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十六條城鎮排水設施管護責任的劃分:
。ㄒ唬┏擎偸姓潘O施,由城鎮市政排水設施管護單位負責;
(二)自建排水設施,接入城鎮市政排水管網前的分支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產權單位、個人或委托的排水設施管護單位負責;
(三) 封閉式集貿市場、攤區、園區內的城鎮市政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委托管理單位負責;
。ㄋ模┳≌^排水設施有物業維護管理的,由物業單位負責;住宅小區排水設施無物業維護管理的,由其產權管理單位負責或委托的單位負責;住宅小區排水設施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其所在街道社區組織協調業主自行管理。
第十七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設置安全防護區,安全防護區的范圍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排水重力流管網外緣兩側向外各3米、壓力流管網外緣兩側向外各5米;
(二)排水泵站泵房等構筑物邊緣向外30米;
(三)出水口、泄水口和起調蓄功能的人工或者天然水泡外緣向外10米;
(四)污雨水檢查井邊緣向外3米;
(五)雨水干渠自壩腳起背水面外延各5米;
(六)污水、污泥處理設備設施邊緣向外30米。
第十八條城鎮排水設施管護和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每年汛期和入冬前,應當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和清淤疏障工作,確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
城鎮市政排水設施發生故障進行搶修或者特殊維護作業時,城鎮市政排水設施管護單位應當公告相關用戶暫停排水時間,相關用戶應當按照公告要求暫停排水。
城鎮市政排水設施發生突發性故障需要緊急搶修時,有關部門應當給予配合,保證及時搶修。
城鎮排水專用車輛進行養護維修作業時,在保證交通暢通的情況下,不受禁行路線和時間的限制。
污水排放量超過城鎮排水管網排放能力的區域,城鎮市政排水設施管護單位應當采取控制排放量和調整排放時間的應急措施,排水戶應當按照城鎮市政排水設施管護單位的要求進行排放。
第十九條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ㄒ唬⿹p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ǘ┐╄、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ㄎ澹┙ㄔO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挖坑取土、濫墾濫種、截流取水、打樁,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明火作業或者堆放物料、雜物等;
(七)在城鎮排水管網垂直地面上植樹、敷設線桿;
(八)擅自將自建排水管網接入城鎮市政排水管網、溝渠或者改變排水流向;
(九)擅自拆卸、移動城鎮排水設施;
(十)穿越城鎮排水管網、檢查井、雨水井敷設工程管線;
(十一) 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條由于城市整體規劃建設需要,占壓城鎮排水設施的,應當采取防護措施,確保被占壓排水設施正常運行。
占壓物或者施工造成城鎮排水設施損壞的,占壓者或施工者應當承擔責任。城鎮排水設施造成占壓物損害的,由占壓者承擔責任。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故障搶修需要拆除占壓物的,占壓者應當立即無償拆除。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未建預處理設施的;工程建設疏干排水,在排入城鎮排水管網前未設置沉沙、消能等設施的,造成管網淤積堵塞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污雨水分流地區,向雨水收水井傾倒餐余垃圾、油垢、生產生活污廢水的;采取異地抽排經營的,未按照相關部門指定的地點排放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5日齊齊哈爾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齊齊哈爾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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