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它固體廢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及其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條建筑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污染擔責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分類管理、全程控制、數字賦能、社會共治。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加強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相關監管職責。
各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是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加強對本區域內建筑垃圾消納處置管理、資源化利用和推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用工作的領導,落實建筑垃圾管理的相關保障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區域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立并實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建筑垃圾亂傾倒行為,并向當地賦有相關監督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五條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部門是城鎮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和日常監督管理,依照職責權限查處建筑垃圾轉移活動中的相關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核定限行區內建筑垃圾裝運車輛行駛路線,依法查處不按指定路線行駛、超載、非法改裝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打擊涉建筑垃圾污染環境犯罪行為。
資源規劃部門負責核準、核查涉及自然資源部門領域的建筑垃圾消納處置場所土地及用途證明,依法查處違法用地的行為。
生態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圍填海工程使用建筑垃圾的環境影響監管,依法查處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或者場所,陸源污染物超標排放海洋等行為。
住建部門負責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對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現場施工中的建筑垃圾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利用管理,督促項目工地做好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和源頭分類。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交通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核查運輸車輛(4.5噸以上)普通貨物運輸資質,依法查處運輸車輛超限運輸及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撒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行為。
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水利工程管理規定的行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工程渣土消納的監督管理,對漁農村區域居民裝修垃圾消納處置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港航和口岸管理部門負責對許可中轉碼頭的行業監管。
海事部門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船舶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無船舶證書或證書不全、船舶超載裝運及其他職責范圍內的違法違規行為。
海警部門負責對海上傾倒船舶日常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擅自向海洋傾倒廢棄物及其他污染海洋環境行為。
發改、經信、財政、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市建筑垃圾消納處置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六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推廣使用省建筑垃圾綜合監管服務系統,利用數字化技術實時監控建筑垃圾處置全過程。
第七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單位、建筑垃圾運輸單位以及建筑垃圾中轉、消納場所的運營管理單位安裝的物聯網監控設備,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與省建筑垃圾綜合監管服務系統聯網。
第八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通過省建筑垃圾綜合監管服務系統如實記錄有關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
第九條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相關單位應當通過省建筑垃圾綜合監管服務系統運行電子轉移聯單。確因特殊原因無法運行電子轉移聯單的,可以先使用紙質轉移聯單,并于轉移活動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補錄電子轉移聯單。
第二章源頭管理
第十條鼓勵采取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等措施,從源頭上減少建筑垃圾產生,促進建筑垃圾綜合利用。
第十一條建筑工地、拆除工程、裝修工程在項目實施前,建設單位必須履行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責任。
在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足額列支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等費用。
建設單位可以在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為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處置責任單位,明確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管理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措施;合同中未明確施工單位責任的,建設單位為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處置責任單位。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對建筑垃圾減量化負責,應當將建筑垃圾減量目標和措施納入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招標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將建筑垃圾減量措施所需費用納入工程投資概算,并監督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具體落實。
住建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履行建筑垃圾減量化義務,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施工現場應做好垃圾分類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四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在開工前報工程所在地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建筑垃圾處理方案的內容按照省有關規定提交。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設工程,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應當符合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的產生量、種類、清運工期、終端去向等內容在施工現場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裝修垃圾投放實行管理責任區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的規定確定:
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聘請的,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第十六條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專門的裝修垃圾集置點;不能確定的,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二)集置點落實地面硬化,設置軟硬分隔區、頂棚或苫蓋、圍擋、可關閉的大門,安裝視頻監控,落實專人管理等措施;
(三)明確裝修垃圾投放規范、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四)及時組織清運集置點的裝修垃圾。
第十七條本市范圍內閑置地塊(包括拆遷工程地塊),已完成土地出讓的,產權單位為該地塊管理責任單位。未完成土地出讓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該地塊管理責任單位。
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做好閑置地塊污染防治工作,防止外來建筑垃圾隨意傾倒。
第十八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依法向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獲得許可后方可處置。
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處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證);
(三)處置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合同;
(四)防止環境污染和控制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含保潔協議或自有保潔車輛行駛證);
(五)土方產生量計算書及相應圖紙或建設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六)分類處置和回收利用方案;
(七)消納處置地名稱、業主單位受納情況清單(含接收量、受納余量);
(八)消納場的不動產權證、消納場地圖紙、進場路線圖、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受納地縣級以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九條基坑回填、土地復耕、園林綠化、低洼地改造等項目需要利用工程渣土的,用土單位應當將用土方量、使用時限等基本信息上報當地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部門,產生工程渣土的單位可根據市場信息優先將工程渣土提供給用土單位。
第二十條建筑垃圾處置優先考慮本縣區統籌消納,市內跨縣區消納需提供受納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一條接收省、市外建筑垃圾到本市消納處置,或者跨省、市轉移處置建筑垃圾的,除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程序外,當地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當在轉移前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征詢意見。移出地市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接受地市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協商溝通,明確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期限、路線、產生地、消納地、運輸和處置企業等關鍵信息,并錄入省建筑垃圾綜合監管服務系統。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用于海洋處置的,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須提供圍填海工程填充物質成分檢測報告。
第三章運輸及中轉管理
第二十三條建筑垃圾運輸應當委托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運輸單位向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部門申請清運核準。
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清運),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清運申請表;
(二)完成全球定位系統安裝清單;
(三)申請的所有車輛信息匯總表(含附所有車輛行駛證、營運證、車輛密閉化的前后45度角彩色照片);
(四)營業執照(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證);
(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六)法定代表人(機構負責人)身份證;
(七)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合同。
第二十四條禁止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二十五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運輸建筑垃圾時,必須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清運核準文件,按照規定的運輸時間、路線運行,不得超載超限運輸;
(二)運輸單位應當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四)從事水上運輸建筑垃圾的,其船舶應當符合海洋與漁業、海事等部門的監管要求,按照定船舶、定碼頭、定人員的原則向主管機關備案,依法申請辦理運輸許可,船上設置明顯的識別標志,安裝傾廢系統,采用液壓總開關鉛封的方式進行運輸,安裝GPS定位系統并與省建筑垃圾綜合監管服務系統聯網,不得直接向水體傾倒建筑垃圾;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要求。
第二十六條陸上運輸建筑垃圾的路線、時間由公安部門確定;水運建筑垃圾的航線、時間由承運單位提出后,向海事和港航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單位、個人因裝飾裝修房屋過程產生的裝修垃圾應當堆放到管理責任區內指定的裝修垃圾集置點。
第二十八條裝修垃圾運輸的單位和車輛,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確定;無聘請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確定,并將確定結果、車牌號碼、聯系電話等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裝修垃圾運輸單位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建筑垃圾清運核準,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運輸作業要求。
第三十條建筑垃圾需要海上運輸的,應當明確中轉碼頭,中轉碼頭應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或由屬地政府協調指定并對外公布。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通過省建筑垃圾綜合監管服務系統運行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
中轉碼頭應當滿足建筑垃圾中轉的相關要求,配備必要的生產作業、計量等設備設施,在碼頭進出口及作業區等重要部位安裝視頻監控設備,監控設備應當接入省建筑垃圾綜合監管服務系統。
第四章消納及利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建筑垃圾實行分類管理、集中處置,最大限度實現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
各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當對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給予扶持,鼓勵和支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產品的研發和生產。
第三十二條裝修垃圾應當分揀回收和資源化利用,與生活垃圾性質相近或滿足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入場要求的,可納入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協同處理。無法資源化利用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消納處置。
第三十三條拆除工程建筑垃圾一般就地處置,可作為工程回填材料、樁體填料及軟土地基處理材料。鼓勵資源化利用企業直接進入現場進行分揀回收,確需運出場外資源化利用處置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統籌部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管理、綜合利用、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及建設、部門協同監管、全過程數字化治理等,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的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建筑垃圾綜合利用設施、消納設施和場所、駁運碼頭以及工程泥漿固化設施等的布局、規模和用地面積等要求,其主要內容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設施、消納設施和場所、駁運碼頭以及工程泥漿固化等設施納入環境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范圍,保障設施用地。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建筑垃圾集中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或者場所。
第三十五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批準的專項規劃,組織建設與轄區建筑垃圾產生量相匹配的消納場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中轉場所。
第三十六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所、中轉場所、資源化利用場所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符合《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134要求,由專門的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和運營,當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查監督。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設置符合規定的圍擋,現場出入口道路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保持整潔、完好;
(二)配置車輛清洗專用水道、排水設施、污水沉淀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車輛高壓沖洗設備和相關機械設備,并保持有效使用;配置專人落實清洗管理;
(三)設置具有車輛號牌識別功能的高清視頻監控系統并接入省建筑垃圾綜合監管服務系統;
(四)有與消納和分揀規模相適應的堆放、作業場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條消納場所、中轉場所、資源化利用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有完備的批準文書資料,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二)按照規定受納指定種類的建筑垃圾,不得受納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等;
(三)不得受納未經核準或核準消納地不匹配的建筑垃圾;
(四)嚴格落實建筑垃圾分類、安全防護、水土保持、揚塵防治等各項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再次污染;
(五)建立規范完整的建筑垃圾處置、中轉等臺賬,實行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制度,數據實時匯總到省建筑垃圾綜合監管服務系統。
第三十八條消納場所、中轉場所、資源化利用場所堆存工程渣土的,應當符合《浙江省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建設與管理導則(試行)》)的規定,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過3米,應按區分層壓實,保證堆體穩定,禁止超高、超量、超范圍堆填。
運行過程中應建立常態化監測機制,每年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按照《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134進行一次堆積體穩定性驗算和監測并出具報告。
第三十九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所達到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繼續消納需要關閉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執行封場,并按照規范實施封場綠化、復墾或者平整等。
第四十條建筑垃圾用于海洋處置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關環境監測資質,并通過計量認證的機構對建筑垃圾成分進行檢測,符合圍填海工程填充物質成分限值才能處置。
經核準,建筑垃圾用于圍填海項目利用的,處置地應當根據作業方式配備相應的設備設施,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接入省建筑垃圾綜合監管服務系統。
第五章監督和保障
第四十一條依托省建筑垃圾綜合監管服務系統,全面推進信息公開,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管理職責向平臺提供以下信息并及時更新:
(一)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部門提供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裝修垃圾分揀點、違法行為處罰等信息;
(二)資源規劃部門提供圍填海工程項目等信息;
(三)住建部門提供建設、拆除工程施工許可,垃圾減量和綜合利用方案等信息;
(四)交通運輸部門提供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名錄和車輛、駕駛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等信息;
(五)公安部門提供陸上運輸時間、路線,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通行證等信息;
(六)海事部門提供海上運輸時間、路線,建筑垃圾裝運船舶通行證等信息;
(七)其他需要各相關部門提供的共享信息。
第四十二條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部門牽頭的聯席會議制度和聯合執法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和聯合執法行動,指導、協調各地建筑垃圾管理中有關問題,查處建筑垃圾處置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三條建設、施工、運輸、碼頭運營、消納場經營、資源化利用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納入并納入相應的行業監管企業信用評價體系,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綜合考核。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依規追究黨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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