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統籌產業結構調整、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各領域需要注重協同治理。從國際視角看,《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氣候公約》)和《生物多樣性公約》是規制氣候變化與生物多樣性的兩大最為重要的國際環境公約。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喪失存在相互關聯、相互影響的緊密關系,兩者的協同治理將是國際談判、國際履約、國際交流合作的重要議題。當前,迫切需要以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理念為指引,加強兩大公約履約協同,推進氣候變化、污染防治和生物多樣性的協同治理。本文系統研究了推動氣候變化與生物多樣性協同治理的原理、基礎和實施條件,厘清了理論依據,探索了以生態系統為協同規制對象、以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為重要措施、以昆蒙框架為實踐策略的協同治理路徑,并提出了政策建議。
一、推動氣候變化與生物多樣性協同治理的理論依據
(一)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理念是指引
與發達國家基本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后轉入強化碳排放控制的階段不同,當前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同時面臨“實現生態環境根本好轉”和“碳達峰碳中和”兩大戰略任務。在多目標治理需求下,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成為我國新發展階段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的必然選擇。2022年6月,生態環境部等七部門聯合印發《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標志著我國正式確立這一協同發展路徑。
該路徑基于污染物與碳排放“同根同源”的特征,通過強化源頭治理和系統施策,既發揮降碳對生態環境改善的牽引作用,又利用現有生態環境制度助推低碳發展,最終實現雙向協同增效。這一理念不僅是我國綠色轉型的核心策略,更是我國參與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實踐。
實踐經驗表明,應對氣候變化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同樣存在顯著協同效應:氣候變化加劇生物多樣性喪失,而健康的生態系統則有助于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上述《方案》以生態保護修復為具體抓手,為協同治理氣候變化、污染和生物多樣性問題提供了關鍵指引與實踐框架。
(二)氣候變化與生物多樣性的相互關系是基礎
1.氣候變化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生態平衡是物種分布、氣候條件、生態環境等要素動態適配的結果,而氣候變化會打破這一平衡。一方面,氣候變暖會改變物種生長節律,例如,部分植物生長季延長、開花提前、生長加速,而與其共生、寄生或食物鏈上的物種因對溫度的敏感性不同,可能致使長期進化形成的種間關系紊亂。例如,遷徙鳥類到達歐洲的時間太晚,產下的后代錯過了毛毛蟲生長旺季,導致缺少足夠食物而生存困難。另一方面,氣候變化還會使物種遷移,如蝴蝶、部分鳥類和哺乳動物已呈現北移趨勢,歐洲候鳥和留鳥的物種豐富度也因氣溫升高發生改變。此外,氣候變化還會引起帶菌或傳染病媒介生物暴發、物種瀕危或滅絕、外來物種入侵等諸多問題;盡管氣候變化不是物種滅絕的唯一原因,但它與環境污染、過度捕撈、棲息地破壞等因素疊加,會加大生物滅絕的可能性。
2.生物多樣性對氣候變化的影響
生物多樣性發揮著巨大的生態功能,在病蟲害防治、水源凈化、氣候調節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陸地與海洋生態系統都具有吸收二氧化碳、固定碳源、調節氣候的功能。多項科學研究表明,生物多樣性越豐富的生態系統,其固碳吸碳、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越強,越容易在遭遇干旱、洪澇、極寒等極端氣候災害時得以恢復。從機制看,生物基因與物種水平的改變,會導致生態系統結構、功能及其與水、碳、氮等生物地球化學循環的相互作用發生改變,進而影響區域或全球氣候。例如,全球將近三分之一的土壤碳儲存在沼澤和泥炭地里,當沼澤或泥炭地退化或排干轉為農業用地時,生物多樣性受到破壞,原本固定的碳會以溫室氣體形式釋放到大氣中;再如,森林的蒸騰作用和熱反射率會影響局地水循環,植被覆蓋率下降會導致區域干旱頻率增加、持續時間延長。
3.生物多樣性和氣候變化之間存在反饋機制
生物多樣性與氣候變化間存在復雜的反饋循環。以海洋生態系統為例,某些海藻會向大氣釋放硫酸二甲酯等化學物質,這些化學物質可作為云凝結核,促進云滴形成和云層增厚;隨著全球氣候變暖,海洋溫度升高,某些海藻種群迅速擴張,釋放更多的硫酸二甲酯,進而形成大量的云層覆蓋;而云層對太陽輻射的反射和散射作用,會減少到達地表的熱量,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氣候變暖;這種“海藻種群擴張→云層增厚→地表降溫→反作用于海藻生長”的過程,形成了一個典型的反饋機制,體現了二者相互作用的動態平衡。
(三)國際公約與國內環境政策是實現條件
《氣候公約》和《生物多樣性公約》自簽署以來就緊密關聯并相互協作,在促進全球氣候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1. 《氣候公約》中生物多樣性的存在
《氣候公約》的最終目標是: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同時這一水平應當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并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威脅,以及經濟發展能夠在可持續的基礎上進行。為實現這一目標,
《氣候公約》在“原則”和“承諾”等關鍵條款中均納入了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相關內容,并通過設立具體的行動框架,促使各國考慮協同應對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問題。另外,更多與生物多樣性相關的議題被納入《氣候公約》的談判和行動范疇,特別是土地利用及變化、減少毀林和森林退化(REDD)的碳排放機制等議題,為生物多樣性保護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工具,如REDD機制,既通過保護森林增強碳匯能力,又為森林生態系統中的生物多樣性提供了保護契機。
2. 《生物多樣性公約》中應對氣候變化的存在
《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目標是:保護地球上瀕臨滅絕的植物和動物,以及維護生物資源的多樣性。公約已將氣候變化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視為其核心議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通過締約方大會(COP)逐步深化應對策略,形成了涵蓋協同增效、REDD碳排放機制、地球工程等多個關鍵領域的綜合應對體系。其中,協同增效機制強調在不同環境公約之間尋求合作與互補,以優化資源配置,提升整體應對效能;REDD機制則通過保護和管理森林資源,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從而直接減緩氣候變化對生物多樣性的沖擊。
二、氣候變化與生物多樣性協同治理路徑
(一)以生態系統為協同治理對象
氣候變化與生物多樣性協同治理的核心,在于強化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及可持續利用,通過制度整合提升生物多樣性保護效能與生態系統碳匯功能,增強生態系統對氣候變化的適應性。此過程需深入剖析氣候變化治理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在制度架構、目標導向、責任使命上的差異與共性,尋求價值共識,并將協同治理目標融入各自政策體系。
為實現這一目標,應確立以生態系統功能為核心的綜合治理對象,通過構建跨領域保障制度與協同策略,在制度設計、管理機制、技術創新等多維度深度融合,強化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從而有效維護生物多樣性、遏制氣候變暖趨勢、減輕氣候災害影響。澳大利亞《生物多樣性和氣候變化國家行動計劃》作為全球先例,將自然保護地作為協同治理的關鍵載體,強調了協同增效在應對氣候變化與生物多樣性保護中的戰略意義。
(二)以“昆蒙框架”為協同治理實踐策略
2022年12月,《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COP15)正式通過“昆明—蒙特利爾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以下簡稱“昆蒙框架”),該框架明確了四項2050年遠景目標及23項具體行動目標,其中減污(行動目標7)、降碳(行動目標8)與強生態(行動目標11)占據核心地位,標志著協同治理新階段的開啟。
“昆蒙框架”深入闡述了環境污染、氣候變化與生物多樣性保護間的內在關聯。在環境污染治理方面,提出“2030年將所有來源的污染風險和不利影響減少到對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功能和服務無害的水平”的目標,以及提高養分循環和利用效率,減少農藥和劇毒化學品的使用,并“防止、減少和努力消除塑料污染”等治理路徑。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提出以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和/或基于生態系統的辦法指導全球氣候減緩、適應和減災行動,控制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不利影響,增加其對生物多樣性的有利影響,最終實現“最大限度地減少氣候變化和海洋酸化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并增強其韌性”。
該框架不僅是對傳統治理模式的超越,更是對減污、降碳、生態保護三者協同理念的深刻踐行,強調三者需并行不悖,共同構建環境、氣候與生物多樣性和諧共生的全球治理新體系。
(三)以NbS為協同治理重要措施
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NbS)是利用自然生態過程來協同應對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喪失及災害風險的關鍵策略,應深度融入我國“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戰略框架,以增強治理協同性。其實施路徑主要包括:通過優化自然保護區管理,提升生物多樣性保護效能與生態系統碳匯能力;將NbS融入鄉村規劃與防災體系,增強社區氣候韌性;在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實施NbS,發展生態旅游,推動綠色經濟;以NbS支持碳中和與氣候適應政策協同,發揮NbS在碳匯提升、風險減緩和綠色基建方面的多重作用;推動自然受益型產業綠色轉型,實現生態與經濟效益共贏。
在國際層面,NbS已被納入“昆蒙框架”《沙姆沙伊赫實施計劃》等,成為全球氣候與生物多樣性治理的核心內容,相關國際戰略文件也明確了其在推動綠色基建與可持續發展中的實踐價值。
三、啟示與建議
(一)注重頂層設計,融入協同增效理念
部署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協同治理政策、機制和路徑的研究,將協同治理的理念、目標、具體路線納入美麗中國建設、碳達峰碳中和等國家重大戰略。以《生態環境法典》為統領,以可持續發展理念統籌兩大領域的價值目標,推進應對氣候變化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制度體系的目標整合和制度協同。借鑒澳大利亞經驗,制定生物多樣性和氣候變化國家行動計劃,以生態系統為兩者協同治理的關鍵領域,建立保障制度、協同措施,以減污降碳協同增效試點為依托,加強生態保護、生態建設、生態修復,提高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環境質量。在制定新版國家生物多樣性行動計劃時,應依據“昆蒙框架”設定科學、可量化、易操作的協同目標。此外,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引導金融資源投向生物多樣性保護與氣候變化協同治理領域。
(二)加強國際交流,推進兩大公約履約協同
充分利用《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等國際談判場合,積極設置“氣候變化與生物多樣性協同”專項議題,推動國際社會將氣候行動目標納入生物多樣性相關框架,并將各國通過生態保護修復實現的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成效,納入2030年全球生物多樣性履約評價體系。在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等場合,倡導各國將生物多樣性保護納入《巴黎協定》國家自主貢獻目標中,推動發達國家加強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與技術援助。完善生態系統碳匯核算方法學,將生物多樣性考量納入碳排放權交易與氣候風險管理體系。推動建立兩大公約間的實質性協同履約機制,通過常態化交流、互派觀察員等方式,加強信息共享與目標協同。
(三)探索協同路徑,選擇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NbS)
加強協同治理路徑基礎研究,重點攻關生物多樣性、氣候變化與污染治理間的內在關聯與機制,研發能夠實現多重環境效益的協同技術方案。NbS是協同治理的關鍵路徑。NbS通過保護、恢復和可持續管理森林、濕地等生態系統,不僅能有效保護生物多樣性,還能以成本效益較高的方式增強碳匯、提升氣候韌性,是連接氣候變化應對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橋梁。建議在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的實踐中,進一步吸收和推廣NbS理念,將其作為協同治理的核心方案。
(四)引導多元主體參與,推動共同治理
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可持續發展目標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政府、國際組織、企業、專家等應發揮各自優勢與職責,推動氣候變化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全球治理體系建立和完善。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在國際談判、政策制定與執行中積極推動協同議題,促進兩大公約履約體系深度關聯;媒體需加強國際傳播與輿論引導,通過議題設置凝聚全球協同治理共識,動員各方參與;社會組織可發揮推動與監督作用,在國際會議期間舉辦相關邊會,吸引公眾關注與參與;企業應制定統籌綠色轉型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發展戰略,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公眾應踐行綠色生活方式,為保護生物多樣性與應對氣候變化貢獻力量;專家智庫應提供專業支撐,為協同治理建言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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