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優化化工園區和化工產業布局,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發展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應急部關于印發〈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規范,結合我省化工產業發展實際和化工園區發展現狀,特修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會同省應急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等有關部門(以下簡稱省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認定(包含制定建設標準、新設立、擴區、調整、復核、取消等)相關工作。化工園區認定不改變園區現有管理權屬。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列入《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或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審核認定的開發區及其范圍內,以化工為主導產業、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本實施細則所稱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以下簡稱認定化工園區),是指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共同審核認定,報經省人民政府審定,符合《辦法》及本實施細則要求的化工園區。
第二章 建設標準
第四條
化工園區設立應手續完備,以列入《中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或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審核認定的開發區及其范圍內子園區申報化工園區認定的,化工園區應盡量集中集聚發展,確實不具備條件的,可采取“一區多園”模式建設,即一個化工園區可由本轄區內多個不連續的片區組成,強化主園區對分園區的統籌協調和政策延伸覆蓋,需要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文件;@區應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通過市(州)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審查;@區應依法開展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并通過市(州)級應急管理部門審查;@區應依法依規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并通過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五條 化工園區應明確管理機構,具備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消防安全、應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備滿足化工園區需要的具有化工專業背景或化工行業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消防安全、應急救援等方面管理經驗的專職人員。
第六條
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規劃,四至范圍明確,界址點坐標清晰,符合所在市(州)、縣(市、區、特區)“三區三線”管控要求,滿足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消防安全、應急救援、資源利用、綜合防災減災、交通運輸等相關要求。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工程建設應嚴格遵守《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區須全部位于城鎮開發邊界內。禁止在長江支流、重要湖泊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按國家和省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相關規定執行;@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并設置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
第七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編制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編制單位應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和行業經驗?傮w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并通過屬地市(州)人民政府批復。產業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通過專家論證后,由屬地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批復,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化工園區應當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園區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入園項目應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規劃有關要求。
第十條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區應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實行專用道路、專用車道、限時限速行駛,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防止安全風險積聚。
第十一條
化工園區應具備對所產生危險廢物全部收集、規范貯存的能力,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化工園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
第十二條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托骨干企業)及專管或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園區內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含有碼頭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設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立滿足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下應急處置需求的體系、預案、平臺和專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人員和裝備;@區應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務的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區應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做好事故廢水的收集、暫存和處理。
第十四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的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
第十五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工作,并向屬地市(州)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六條
化工園區除了第四至十五條建設標準中需要建設的基礎設施外,應統一規劃、建設滿足產業發展需要及安全生產要求的供水、供電、通訊網絡、消防站、氣防站、醫療救護站等基礎設施,必須保障雙電源供電。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化工園區應當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場。
第十七條
化工園區范圍涉及到重點古生物化石產地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區應盡量避免、減少壓覆礦產資源,戰略性礦產資源原則上不得壓覆,確需壓覆戰略性礦產資源的,應當依法審批,重要礦產資源按國家規定執行,壓覆已經設置礦業權的礦產資源,對礦業權行使造成直接影響的,應與礦業權人協商,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十八條 鼓勵化工園區建設集中供熱、供氣基礎設施,以提高化工園區產業發展水平和整體競爭力。
第十九條
鼓勵建設智慧化工園區;@區和園區內企業采用5G通信技術、人工智能技術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提升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融合安全基礎管理、重大危險源安全管控、雙重預防機制、特殊作業、封閉化管理、敏捷應急、氣體探測和大范圍速掃等應用系統,建立集約化、可視化的安全、環保和公共服務一體化的信息共享平臺,提高感知、監測、預警、處置和評估能力,全面提升園區綜合管控水平。
第二十條
鼓勵建設綠色化工園區。鼓勵化工園區和園區內企業采用廢氣、廢水、廢渣(以下簡稱三廢)綜合利用技術,減少三廢排放;@區內企業取用水符合用水定額管控要求。在園區產業發展、基礎設施、資源利用、環境績效、園區管理等方面貫徹資源節約、生產安全和環境友好等可持續發展理念,全面提升園區綠色發展水平。
第三章 園區認定
第二十一條 化工園區認定。建設標準第四至十七條為約束性標準,化工園區認定時凡未達到,園區認定不合格。建設標準第十八至二十條為提升化工園區規范發展水平和競爭力標準,不作為化工園區認定必要條件。
第二十二條 認定程序。
(一)認定申請。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按照隸屬關系向屬地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提交認定申請材料,并對認定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縣級初審。屬地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初審符合要求的報送屬地市(州)人民政府。
(三)市級審核。屬地市(州)人民政府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開展現場審核,形成審核報告。對審核符合要求的,由屬地市(州)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四)省級審核。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收到認定申請材料后,會同省有關部門,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核,形成專家現場審核報告。
2.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有關部門依據屬地市(州)人民政府審核報告、專家現場審核報告,分部門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并結合全省化工產業發展實際情況,確定擬認定化工園區名單。
(五)公示公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擬認定化工園區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會同省有關部門聯合行文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報送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申請材料包括:
(一)市(州)人民政府上報文件及審核報告。
(二)貴州省化工園區認定申請表。
(三)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對應印證資料。
(四)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五)根據國家及本實施細則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園區擴區及調整
第二十四條 園區擴區條件。
(一)原認定化工園區兩年內未發生過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安全風險等級復核結果達到較低安全風險等級。
(二)原認定化工園區建成區面積達到可利用面積的80%及以上。
(三)原認定化工園區化工產業主營業務收入比重達到80%及以上。
(四)原認定化工園區原則上應達到競爭力二級及以上。
(五)擴區區域應與原認定化工園區相鄰或相近,原則上應具備產業聯動或公用工程協同條件。
(六)截至擴區材料遞交時,原認定化工園區內整改事項按期完成。
第二十五條 園區調整條件。
(一)化工園區原認定范圍內因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國土空間規劃調整、地質災害、生態保護紅線等原因無法進行實際開發或者需要搬遷的,園區調整應合理,布局集中。
(二)化工園區原產業定位無法滿足園區發展需要而調整的,產業定位的調整應符合國家、區域、省和市(州)化工產業發展規劃。
(三)化工園區調整應符合國家、區域和市(州)國土空間規劃。
第二十六條 化工園區擴區(調整)后應按照第二章建設標準規劃建設。
第二十七條 化工園區擴區(調整)申請及認定程序。
(一)申請與批復。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由屬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擴區(調整)申請并提供相應材料,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形成審核報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會同省有關部門出具同意園區擴區(調整)的批復。
(二)園區認定。園區擴區(調整)批復2年內應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請擴區(調整)認定,認定申請材料、認定程序分別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
第二十八條
在擴區(調整)實施期內,可在擴區(調整)范圍內新建化工生產建設項目,項目投產前化工園區應通過擴區(調整)認定。2年內未申請認定或認定未通過的,擴區(調整)工作終止,不得在擴區(調整)區域內新建、改擴建化工生產建設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屬地市(州)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規妥善做好未通過擴區(調整)認定園區內項目的監管及處置工作。
第五章 園區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相關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化工園區產業規劃、產業轉型升級等部門職責內的認定審查及指導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等部門職責內的認定審查及指導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入園化工生產建設項目核準(備案)論證等部門職責內的認定審查及指導工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化工園區生態環境保護等部門職責內認定審查及指導工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化工園區選址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等部門職責內的認定審查及指導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等部門職責內的認定審查及指導工作;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部門職責內的認定審查及指導工作;水利部門負責化工園區水資源承載能力、水資源節約利用和是否侵占河道管理范圍等部門職責內的認定審查及指導工作;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化工園區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消防救援站及消防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等部門職責內的認定審查及指導工作;@區管理機構負責統籌管理化工園區各項工作。
第三十條
按照《貴州省化工生產建設項目入園指引(試行)》,統籌化工生產建設項目進區入園。依法應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必須進入一般或較低安全風險等級的化工園區(《指引》所列情形除外)。依法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但具備《指引》所列情形的新建、改建、擴建化工行業生產建設項目必須進入一般或較低安全風險等級的化工園區。
第三十一條 園區安全等級評定。省應急廳按照《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對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開展安全等級評定,及時公布化工園區安全等級評定情況。
第三十二條 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可新設立化工園區。新設立化工園區建設期間,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同意,承接列入國家或省級相關規劃的化工生產建設項目,項目投產前應通過化工園區認定。
第三十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原則上每5年組織開展認定化工園區自評和復核。認定化工園區復核不合格的,以及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應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生產建設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
第三十四條
屬地市(州)人民政府應在每年3月底前將認定化工園區發展情況(包括園區四至范圍、建設面積、化工企業數量、公用設施建設、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智能化建設、經濟發展等)報送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6月底在官方網站上公布認定化工園區名單、認定化工園區內化工企業數量、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化工園區外化工企業全部納入貴州省化工企業清單,引導化工園區外化工企業逐步進入認定化工園區。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應急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2025年修訂)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省應急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生態環境廳 省自然資源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交通運輸廳
省消防救援總隊關于印發貴州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黔工信〔2023〕15號)同時廢止。實施細則涉及的標準規范和相關政策若有變動,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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