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政策法律
一、《循環經濟促進法》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行垃圾排放收費制度。收取的費用專項用于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國家鼓勵通過以舊換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廢物。
二、《國務院批轉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9號
(十九)健全收費制度。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探索改進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降低收費成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監管工作的意見》環發(2011)19號
(十八)完善危險廢物收費政策。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配合有關部門推動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收費政策的制定完善,保證處置設施的正常運行。
四、《國務院關于印發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及近期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5號
研究建立建筑垃圾排放收費制度,改革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提高征收率。研究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理收費制度。
五、《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國發〔2013〕30號改進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合理確定收費載體和標準,提高收繳率和資金使用效率。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印發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驗收辦法的通知》
在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價格、收費未到位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安排經費支出,確保長效運行維護。
七、《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26號
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完善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目前,我國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仍處于起步階段,垃圾處理費費率標準和收繳率仍然很低,收費與處理成本之間還存在很大缺口,還難以保障垃圾分類體系建設。
八、《循環發展引領行動》完善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提高收繳率。
九、《關于推進資源循環利用基地建設的指導意見》發改辦環資〔2017〕1778號完善垃圾處理收費政策,提高收繳率。
十、《關于加快推進部分重點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建城[2017]253號
要創新政府和市場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各環節,統籌前后端,實行一體化經營。多渠道籌措資金,在加大對生活垃圾分類體系投入的同時,建立生活垃圾跨界轉移補償機制,完善生活垃圾收費政策,逐步建立差別化的收費制度,實現按量收費。
十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
加快建立健全能夠充分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環境損害成本的資源環境價格機制,完善有利于綠色發展的價格政策,將生態環境成本納入經濟運行成本,撬動更多社會資本進入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全面建立覆蓋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體廢物處理收費機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進垃圾分類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一)建立健全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按照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和調整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2020年底前,全國城市及建制鎮全面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鼓勵各地創新垃圾處理收費模式,提高收繳率。鼓勵各地制定促進垃圾協同處理的綜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機肥等企業參與垃圾資源化利用。
(二)完善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化激勵機制。積極推進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改革,對非居民用戶推行垃圾計量收費,并實行分類垃圾與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費標準;對具備條件的居民用戶,實行計量收費和差別化收費,加快推進垃圾分類。鼓勵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市場化運營,已經形成充分競爭的環節,實行雙方協商定價。
(三)探索建立農村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在已實行垃圾處理制度的農村地區,建立農村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農戶承受能力、垃圾處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促進鄉村環境改善。
十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無廢城市”建設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128號
多措并舉,加強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全面落實生活垃圾收費制度,推行垃圾計量收費。加快建立有利于促進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十三、《關于加強市政公用事業監管的意見》建城[2005]154號
要完善污水、垃圾處理收費政策,提高收繳率。加強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使用管理,保證處理費專項用于污水和生活垃圾的收集、輸送和處理。
十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十五、《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實行垃圾處理產業化的決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合理制定垃圾處理費標準,提高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
按照垃圾處理產業化的要求,環衛企業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其收費標準應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并區別不同情況,逐步到位。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主要包括運輸工具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人工工資及福利費和稅金等。
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報省級價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目前垃圾處理費仍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應創造條件,結合環衛體制改革,盡快向經營服務性收費轉變。制定、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要實行價格聽證會制度。
十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 》 2019.7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差別化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并在充分征求公眾意見后公布。
十七、《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9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十八、《關于進一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若干意見》建城〔2020〕93號
健全收費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要根據本地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眾意見。有條件的地方探索提高混合垃圾收費標準,積極促進生活垃圾減量。
十九、《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 國發〔2021〕4號
(二十二) 健全綠色收費價格機制。完善污水處理收費政策,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合理制定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健全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實行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
第二部分 地方規定
一、《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險廢物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06]28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險廢物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是指為保障城市生活環境,解決垃圾污染而建設的垃圾無害化集中處理項目所需費用,包括垃圾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理垃圾所需的費用(不包括垃圾清掃)。垃圾處理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向服務范圍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包括城市暫住人口)收取。
1.城市居民(包括暫住人口)以人或戶計收,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按職工人數計收,也可按垃圾量計收;
2.車站、港口、機場等公共場所按垃圾量計收。交通運輸工具產生的垃圾并入公共場所收取,不再對運輸工具單獨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
3.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可按營業場所面積或垃圾產生量計收。
二、《關于成都市中心城區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通知》(成價費〔2005〕第31號)
居民住戶(含暫住戶)8元/戶·月;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2元/人·月;部隊、學校、醫院(醫療廢棄物除外)110元/噸;生產經營性單位、個體經營者(含獨立對外經營的機動車停車場):1、按垃圾量征收120元/噸;
三、《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2019-03-29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利于促進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激勵約束機制,逐步推行分類垃圾與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政策。
四、《杭州市區非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計量和收費管理辦法》杭城管委﹝2017﹞195號
第六條 非居民生活垃圾處理實行超量加價收費,基準量內外實行不同收費標準。以12個月為一個計費周期核定非居民用戶年生活垃圾產生基準量。非居民用戶上年度(前12個月)生活垃圾產生量作為本年度生活垃圾產生基準量。
五、《杭州市余杭區非居民生活垃圾處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19.2
六、《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19.8
第四十七條 本市按照“誰產生、誰負責、誰付費”的原則,建立合理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七、《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2017年8月25日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計量收費制度。服務企業因履行管理責任人職責增加費用支出的,可以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協商解決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確定。
八、《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2020.9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和差別化收費的原則,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逐步實行分類計價、計量收費。
九、《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20.5
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加強收費管理,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財政等部門制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十、《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2018年7月
第十一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一、《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計量收費管理辦法(討論稿)》2013.7
廣州垃圾費將按垃圾實際排放量收取,其計量方式將分按袋和按桶兩種。
十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19.7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并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三、《關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類體系的實施方案》滬府辦規〔2018〕8號
完善單位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建立與分類質量相掛鉤的生活垃圾收費機制;研究促進居民源頭分類的生活垃圾收費制度。
十四、《上海市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2013.6 廢止
有利于體現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少產生、少付費;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以按量收費為基礎,采取基數內外不同收費標準,并按不同行業實行分類計費。
十五、《上海市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滬府規〔2019〕28號
第八條 (計量方法和標準)
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以按量收費為基礎,實行基數管理。單位生活垃圾產生量按照干垃圾、濕垃圾、有害垃圾三類分類計量,可按照分類質量,實行差異化收費。收費標準按照推動垃圾分類減量的原則制定。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由市價格主管、市綠化市容管理等部門另行制定明確。
十六、《上海市虹口區單位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有關事項的規定》2018.6
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以按量計費為基礎,采取基數內外不同收費標準,并按不同行業實行分類計費。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達到規定要求的單位,具體收費減免實施細則由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會同區發改委另行制定。
十七、上海關于貫徹《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推進全程分類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創新經濟激勵。運用經濟杠桿,加強引逼。結合各區垃圾分類實效,在基本不增加各區經濟負擔的前提下,研究制定“濕垃圾不收費,干垃圾合計成本收費”,即達到符合質量標準且進入市屬設施的濕垃圾不收費、濕垃圾質量數量未達標且干垃圾超量區域加倍收費的垃圾費結算制度,倒逼各區強化源頭分類實效。推進各區參照市生活垃圾處理按質收費制度,落實區處理設施對街鎮的品質控制和獎懲措施,促進自行處理的各區用好經濟考核杠桿,落實垃圾分類實效控制管理。
十八、《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20年第三十九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眾意見。
第三部分 其他規定
一、《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22號
力爭到2010年建立比較完善的發展循環經濟法律法規體系、政策支持體系、體制與技術創新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資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廢物最終處置量明顯減少,建成大批符合循環經濟發展要求的典型企業。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26號
發揮市場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加強技術創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類效率。
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
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的核心,市場決定價格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關鍵。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全面深化價格機制改革的意見》發改價格〔2017〕1941號
制約資源要素自由流動的價格機制障礙還沒有完全消除,資源環境成本在價格形成中還沒有充分體現,公平競爭的市場價格環境還不夠完善,打破行政性壟斷,防止市場壟斷,有效發揮價格機制的激勵、約束作用,引導資源在實體經濟特別是生態環保、公共服務等領域高效配置,到2020年,市場決定價格機制基本完善,以“準許成本+合理收益”為核心的政府定價制度基本建立,促進綠色發展的價格政策體系基本確立,按照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逐步調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探索實行差別化收費制度,推進污水、垃圾減量化、資源化。
五、《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3.11
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堅持使用資源付費和誰污染環境、誰破壞生態誰付費原則,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占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
六、《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6〕31號
逐步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允許相關收入用于開展相關領域生態保護補償。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的運行機制。
七、《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2015
堅持正確改革方向,健全市場機制,健全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市場體系的核心是“市場機制”。構建更多運用經濟杠桿進行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的市場體系,著力解決市場主體和市場體系發育滯后、社會參與度不高等問題。
八、《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2020.3
堅持市場導向。完善經濟政策,健全市場機制,規范環境治理市場行為,強化環境治理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自律。
二十一條 健全價格收費機制。嚴格落實“誰污染、誰付費”政策導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費+第三方治理”等機制。
九、《國務院關于生態補償機制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2013.4
保護者和受益者的權責落實不到位。一是對生態保護者合理補償不到位。重點生態區的人民群眾為保護生態環境作出很大貢獻,但由于多種原因,還存在著保護成本較高、補償偏低的現象。三是生態受益者履行補償義務的意識不強。生態產品作為公共產品,生態受益者普遍存在著免費消費心理,缺乏補償意識,需要加強宣傳和引導。資源稅改革尚未覆蓋煤炭等主要礦產品種,環境稅尚在研究論證過程中,制約了生態補償資金籌集。碳匯交易、排污權交易、水權交易等市場化補償方式仍處于探索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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