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的通知,這是既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號)(以下簡稱“1044號文”)后,綠證機制在發展過程中邁出的最重要一步,不僅是國家能源局對社會各界關于綠證使用訴求的積極回應,也為進一步提升綠證的使用度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回應社會各界關切,多項重點工作細節付出水面
對于企業關心的綠證唯一性、有效期、碳市場銜接、信息披露等內容,本次的征求意見稿均進行了有效說明,可謂“亮點多多”,足以看出綠證主管部門回應社會關切的滿滿誠意。
第一,原則和工作重點突出。征求意見稿提到綠證核發和交易應堅持“核發統一、交易開放、市場競爭、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則,核發由國家統一組織,交易面向社會開放,價格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信息披露及時、準確,全生命周期數據真實可信、防篡改、可追溯。明確了核發和交易統一性和透明性,根據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確保綠證價格能真實合理地反映市場情況,并對數據質量和可追溯性做出清晰要求,形成了綠證核發和交易的基礎。
第二,提出確保“唯一性”的明確做法。征求意見稿提到,“賣方還須承諾僅申領中國綠證、不重復申領電力領域其他同屬性憑證”,這是對1044號文中提到的“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原則上只能申領核發國內綠證”以及“綠證對應電量不得重復申領電力領域其他同屬性憑證”要求的進一步深化和落實。賣方(已建檔立卡的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或需要出具承諾,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的屬性由綠證進行全部表征,在使用時再由綠色消費認證進行核定。“自我承諾+使用驗證”的方式,也與國際通行做法一致,例如在北美地區,通過Green-e等機制驗證RECs使用的唯一性,為提升綠證的國際使用度提供了最重要的基礎。
第三,首次直接規定綠證有效期為兩年。在1044號文等文件中,并未直接說明綠證的有效期為兩年,僅提到“認證機構通過兩年內的綠證開展綠色電力消費認證”,因此業界對于綠證的有效期存在模糊爭議點。而此次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兩年有效期,打破了模糊爭議點,也使各方在使用綠證時,對于使用期限更加清晰。
第四,再提綠證與碳市場銜接。征求意見稿提到,支撐綠證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能耗“雙控”、碳市場等有效銜接。筆者理解,實質上就是盡快確認綠證的環境屬性如何在碳市場和碳排放核算中使用,結合生態環境部近期發布的2021年全國電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場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電量),用電方一直在呼吁的綠證用于碳排放核算的相關問題或將得到有效解決。
第五,信息管理和披露機制進一步完善。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了與綠證信息管理相關的要求,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組織實施,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同時,通過提供二維碼查驗綠證信息+主管機構主動披露核發和交易相關信息的模式,提高綠證核發和交易的透明度,方便綠證使用方快速查詢綠證信息,并滿足各類國內外機制對于綠證信息公開可溯的要求。
核銷機制首“亮相”,環境屬性使用爭議將有解
本次征求意見稿中,各界感到最欣喜的是綠證核銷機制的建立:文件中提到,“超過有效期或經綠色電力消費認證的綠證,核發機構應及時予以核銷”短短的一句話,透露出了兩個重磅信息:第一,綠證經綠色電力消費認證后,即確保綠證表征的屬性信息被使用后,相應證書和電量將被核銷;第二,超過兩年有效期的綠證,綠證的屬性信息自動失效,綠證將被直接核銷。
為什么核銷機制如此重要?答案是確保環境屬性使用的唯一性。
事實上,綠證等表征能源生產、消費和環境屬性信息的體系,在全球范圍內被統稱為能源屬性證書(Energy Attribute Certificates,EACs)。可再生能源電力因其在發電過程中的低污染和零排放特征,被賦予了環境屬性和正外部性價值,而屬性和價值則由可再生能源EACs來聚合。在我國,不管是“證電分離”還是“證電合一”的模式,綠證都是唯一的官方EACs和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身份證”,是唯一能表征可再生能源電力環境屬性的證書。
對環境屬性的認證和綠證的使用而言,最重要的一點是確保只用一次,不能出現重復計算。因此,GHG Protocol(溫室氣體排放協議)等自愿碳排放核算規則,以及歐盟電池法案碳足跡計算規則草案等強制性計算要求,都提到了屬性證書必須具有環境唯一性,不能出現“雙重計算”。那如何確保綠證只被使用了一次呢?從國際經驗來看,是通過核銷這個步驟實現的。一旦綠證與用戶使用電量通過核銷機制完成了唯一綁定,并在系統中對相關電量和環境屬性實現了核銷,即完成了環境屬性的唯一使用確認。
但在此次征求意見稿發布之前,綠證雖然只能交易一次,但由于沒有核銷機制,所以無法保證交易后環境屬性是否使用,或者是否只被使用一次,而這個不確定性,會對碳排放核算和綠證國際使用造成影響:
一方面,綠證可能被重復用于不同電量的碳排放核算,可能出現一張綠證對應多個時期的電力碳排放核算,不僅核算結果準確度大打折扣,也不利于綠證市場的發展;
另一方面,如果沒有核銷機制,環境屬性的使用無法得到確認,也會對電力因子(不含市場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電量)的核算造成影響,從計算邏輯來看,“不含市場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電量”應當是“環境屬性已經被確認使用的不含市場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電量”,但在沒有核銷機制時,由于無法確認是否所有的交易電量的環境屬性已經被用于碳排放核算,所以只能將交易電量全部扣除,這樣可能會出現因為扣除電量過多,而導致電力因子(不含市場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電量)值偏高,對企業的碳排放核算造成影響。
站在國際合規的角度,歐盟電池法案的碳足跡計算規則草案中,要求屬性工具的技術標準中需要包括簽發、交易和核銷的流程,如果綠證沒有核銷機制的話,不僅不利于提高其國際使用度,更重要的是動力電池等相關行業將失去重要的降低電力消費碳足跡的工具,產業的綠色競爭力可能受到影響。
因此,本次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對綠證核銷的相關內容,不僅能解決綠證在使用中面臨的環境屬性重復使用問題,為企業降低電力相關排放提供更加強有力的工具,還能為提升綠證的國際使用形成重要支撐,提高我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征求意見稿發布后,筆者與部分工業制造業企業進行了交流,大家普遍反饋本次綠證的核發和交易規則內容明確,與1044號文相比,在操作細節等方面有了更為詳細的說明,特別是核銷機制的建立,能解決企業面臨的一部分使用障礙,也使企業能更清晰地了解綠證的核發和交易重點。
據筆者了解,1044號文發布后,綠證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也多次組織召開會議,充分了解企業對于完善綠證機制,提高綠證使用度的建議,而企業提到最多的幾個訴求,在本次征求意見稿中也有了較為清晰的回應。
此外,還有一個特別值得關注的點:不管是此次國家能源發布的征求意見稿,還是最近生態環境部和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的《2021年電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計算說明》,均體現了相關部門主動提高信息披露度的意愿和決心。作為推動我國實現能源低碳轉型的重要工具,其運行和使用的透明度提升,不僅有助于社會各界選擇最適合的工具來實現綠色發展,也有助于消除國際社會對我國綠證等機制的誤解,提升國際認可度。
雖然征求意見稿規定了綠證交易和核發的諸多內容,但仍有更多的細節靜待主管部門和核發機構的進一步說明,比如賣方針對“不重復申領電力領域其他同屬性憑證”等要求如何承諾,以及承諾后是否需要進行二次驗證,綠色電力消費認證如何開展,核銷機制如何操作,“電力領域其他同屬性憑證”如何定義,以及原有的綠證如何與現有機制進行匹配等。當然,規則之外,還有大家最為關心的,綠證完善了核發和交易的基礎設計后,如何進一步通過各種方式切實提高綠證的國際使用度等。當然,此次發布的是征求意見稿,期待在正式稿發布時,還能有更多的驚喜和細節公布。
事實上,如何進行全社會的綠色低碳轉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不僅對于我國來說是一個全新的挑戰,對于全球而言,都是一個沒有任何經驗可參考的命題。即使像歐盟這樣走在全球前列的綠色規定制定者,在制定規則的過程中也經歷了反反復復的討論、驗證和拉扯,對于政策的執行也是邊走邊看邊摸索,根據不同時期的的不同發展目標,不斷對政策進行修訂。而我國面臨著比發達國家更為嚴峻和更為緊迫的轉型壓力和目標,為了穩妥實現“雙碳”目標,不僅要在經濟發展需求和轉型降碳目標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也需要在國家政策目標和市場發展訴求之間找到平衡點,這也注定了在相關機制設計上走得比發達國家更為審慎。筆者作為長期追蹤和觀察綠證和電力碳排放機制的研究者,對于近期各部門積極回應外界關切感到十分驚喜,相信綠證機制作為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國際工具和國際語言,使用面會越來越廣闊,能解決更多企業在生產和轉型過程中面臨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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