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氣候變化日益嚴峻的背景下,綠色低碳轉型已形成全球共識和一致行動。為了實現可持續、高質量發展,在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的基礎上,我國政府明確提出碳達峰、碳中和的宏偉戰略目標。作為社會發展的核心要素性部門和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來源,能源部門的高質量發展成為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牛鼻子”。做好能源的高質量開發和高效率利用,成為帶動社會經全面減排、低碳發展的關鍵。
“十四五”是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的攻堅期、窗口期,也是能源轉型的關鍵期,《能源法》的制定是“十四五”我國能源政策體系發展的取得的重大成果。其中,能源高質量開發和高效率利用是能源開發利用章節提出的核心要求。
以需求導向確定開發利用目標
能源是社會發展的支柱性要素產業,關系到社會運行的各個方面,高質量的能源供給是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前提。近五年,我國一次能源生產量年均增速約5%,能源生產增加量完全覆蓋能源消費增加量,能源自給率均超過80%,為經濟發展提供了有效保障。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報,2023年我國能源消費總量57.2億噸標準煤,比上年增長5.7%,有效的支撐了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我國主要能源研究機構預測,我國能源消費峰值將達到66億噸標煤,還有很大的需求增長空間,這對能源開發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與此同時,自《巴黎協定》簽訂以來,全球在低碳發展方面形成了更加明確的共識和更加一致的行動,2016~2023年,全球碳排放強度下降20%左右,我國下降27.7%成效顯著。但是,相較于OECD國家已經實現碳達峰,進入經濟發展與碳排放脫鉤的發展階段相比,我國目前尚處在碳達峰前期,碳排放量仍然處于高速增長狀態,這將會加大我國“碳中和”階段的壓力。與此同時,我們也需要看到,歐美等發達經濟體還在不斷提升碳減排目標,歐盟正式開征碳邊境調節稅日期臨近。這些都對我國對能源發展的“低碳化”品質提出了更加迫切需求。
《能源法》明確提出能源開發利用要以國家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為前提,而要做到“可持續”就要以我國能源資源稟賦情況為依托,以“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發展方針為指導,統籌兼顧保障能源安全、優化能源結構、促進能源轉型和節約能源以及保護生態幾個維度的發展目標。
以結構優化目標確定開發利用優先序
能源結構調整是能源轉型的關鍵,我國長期以來受資源稟賦、能源技術等制約,能源結構一直以煤為主,煤炭生產和消費占比均在50%以上。近年來,隨著風、光等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業的發展,國際社會對于能源從資源依賴型走向技術依賴型的方向更加明確,過去五年,全球風能與太陽能發電量年均增速分別達到12.7%和23.2%,我國占全球增量比重分別達50.2%和38.6%,領跑全球。2024年上半年,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新增裝機1.34億千瓦,同比增長24%,占全國新增電力裝機的88%。根據預測,我國實現碳中和目標,我國非化石能源占比要達到80%以上,這需要打破現有各能源品種各自為戰的發展模式,但是考慮到不同能源品種差異,在管理方面需要有所區別,因此雖然在能源政策制定方式上要分別制定,但是在能源發展節奏方面要統籌安排。所以《能源法》在這個問題上為不同能源品種給予了不同的發展定位。明確提出支持優先開發可再生能源,合理開發和清潔高效利用化石能源。這充分體現了我國在發展綠色低碳轉型過程中要求的“先立后破”的思想,將具有低碳屬性的可再生能源列入優先發展序列。同時,為了穩定能源供給,在可再生能源等非化石能源在“立”的過程中,要像習近平總書記說的:“不能把手里吃飯的家伙先扔了”。所以對化石能源要有條件的使用,既要保證支撐社會發展的能源供給,又要防止達峰階段沖高達峰,提高碳中和的難度,“合理”即是要求化石能源開發要以保障基礎需求為原則,做到清潔、高效利用,在滿足能源發展需求的同時最大限度的滿足保護生態環境和低碳發展的需求。
為了保證這樣的開發利用秩序能夠貫穿未來我國的能源生產的消費全過程,《能源法》還將“非化石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和“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上升為法律制度,通過發展目標的引領作用,調控不同能源品種的發展節奏;通過消費需求的傳導,促進能源生產側結構性調整,保障能源結構調整按照預定目標高效推進。
以高效、集約、節約為目標,促進能源應用質量提升
從應用端強化能效提升,降低碳排放強度是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的必然要求。根據IEA研究表明,以購買力平價GDP計算,我國單位GDP能耗與發達國家差距縮小,但仍高于主要發達國家水平。例如,2023年美國、英國、德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的單位GDP能耗普遍在2000-4300兆焦/千美元之間,而中國則高達9713.4兆焦/千美元,足見我國在應用端的提升空間還很大。在提高能源應用效率,集約、節約應用能源方面,需要做到:第一,要強化節能低碳意識,加強節能管理,利用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監管能耗,實現對能源產生和消耗的精細化管理,及時排查生產過程碳排放量,不斷提升節能減碳水平。第二,深化調整能源供給與消費模式,推動分布式能源供給能力的提升。從效率角度看,電力的就地生產、就近消納的效率是最高的,以往受制于化石能源資源分布限制和環境保護要求,集中式的能源開發一直處于絕對主導地位,隨時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分布式能源開發在提高能源效率方面,潛力巨大;第三,以提高終端能源利用效能為目標,推進多能互補集成供能基礎設施建設,提升能源綜合梯級利用水平。推動普及用能自主調優、多能協同調度等智能化用能服務,引導用戶實施技術節能、管理節能策略,大力促進智能化用能服務模式創新,拓展面向終端用戶的能源托管、碳排放計量、綠電交易等多樣化增值服務。
《能源法》明確提出“國家推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勵發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補、多能聯供綜合能源服務,提高終端能源消費清潔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要求,同時確立了綠色電力證書制度等制度和優先采購制度。大大提高了用戶端提高能源效率和更大規模使用綠色電力的積極性。此外還對相關政府部門做出了管理保障機制設置,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了相應的管理要求,包括加強能源需求側管理,引導能源用戶調整用能方式、時間、數量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強化能源普遍服務保障,統籌公平發展
能源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其中電力、燃氣、熱力供應均與人民生活、生產息息相關,既是民生保障能力的體現,也是營商環境水平的體現,與經濟社會發展密不可分。相關企業有義務保證電力、燃氣、熱力的持續、穩定供應,保障包括城鄉居民、工商業企業、公共事業單位等各類能源用戶能夠公平、穩定獲得能源服務。
我國能源普遍服務水平近年來取得巨大的發展成績,根據國家能源公布信息,我國2015年底,全面解決全國無電人口用電問題,在發展中國家中率先實現人人有電用。2020年底,實現了縣縣通大電網,大電網覆蓋范圍內村村通動力電,有力保障了農村生產生活用電需求。同時,積極回應群眾綠色生活用能所盼所需。因地制宜推進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居民取暖條件顯著改善。充電基礎設施快速發展,建成電動汽車充電樁接近1000萬臺,95%以上的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了充電設施,形成世界上數量最多、服務范圍最廣、品種類型最全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能源普遍服務的低碳化水平提升,直接推動了消費側減排能力的提升。
我國在推動全國范圍內能源普遍服務保障能力提升的同時,特別強調農村地區,特別是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欠發達地區農村的能源發展。由于這些區域的商業化能力較弱,作為商品的能源產品在這些區域的覆蓋單純依靠市場自發行為力度有限,因此我國對于此類地區給予重點關注,這既是能源普遍服務的要求,也是我國公平發展,共同富裕的要求。《能源法》在此處也做了機制的保障性設置,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能源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城鄉能源基礎設施互聯互通。農村地區發生臨時性能源供應短缺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優先保障農村生活用能和農業生產用能。
碳達峰、碳中和問題歸根到底是發展問題,我國《能源法》關于能源生產和應用的規范設置充分的反映了發展優先的理念。以優化能源結構、促進低碳發展為目標提出的具體規范措施,彌補了我國能源長期分領域而治,缺少法律層面統籌性規范引導的不足。將能源高質量開發和高水平利用目標以具象化產業發展要求予以明確。能夠有效幫助我國能源產業相關主體確定發展方向,明晰發展路徑,為促進實現能源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目標奠定更為堅實的制度基礎。
聯系地址:陜西省西安市北關正街35號方興大廈8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