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2日,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聯合國大會向全世界作出莊嚴承諾,中國“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2020年12月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則進一步明確將“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作為2021年的八項重點任務之一。
碳中和是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必要條件。我們現在需要通過綠色金融努力推進的,是讓大自然生態經濟系統轉向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糾正傳統工業革命以來排放遠遠大于吸收的不正常狀態,使其恢復為碳中和排放和吸收平衡的常態。
綠色金融三大功能推動碳中和實現
綠色金融通過資源優化配置、價格發現和風險管理三大功能推動碳中和發展,其中,價格發現是核心。
在亞當·斯密的市場定價模型中,價格這個看不見的手,可以通過交易引導資源實現資源配置。但是,亞當·斯密這一市場完美定價的模型,是以信息完全對稱,供給者和需求者都可以獲得充分信息并有充分表達自己購買意愿和出售意愿的途徑和場景為假設前提,就像大型拍賣現場,所有的買者和賣者都有充分報價和出價的自由,在這個基礎上,均衡價格才能在買者和賣者的不斷重復博弈中形成。
但以實現碳中和為目標的碳環境容量交易市場,因為二氧化碳的全球彌漫性,供給者和需求者是在全球分布的。例如,非洲熱帶雨林吸納的二氧化碳,對美國和歐洲排放的二氧化碳同樣具有中和作用。二氧化碳的全球彌漫性特征,要求碳環境容量交易市場必須是大范圍、全球性的,需要充分體現全球碳環境容量需求者和供給者的信息,才能真正實現碳環境容量的定價。小范圍的市場,因為二氧化碳長途傳輸全球彌漫的特征,無法解決交易產品收益邊界不清的問題。定價是通過市場完成成本收益的產權轉移,收益邊界不清晰,外部性特征強烈,市場定價就會扭曲。
碳金融是在碳交易之上更高層級的交易,是運用其跨區域跨時空資源配置等優勢特征,在全球范圍搜尋和幫助需求者供給者表達其價格訴求,形成重復博弈的通道,從而幫助形成均衡價格。二氧化碳全球傳輸和彌漫的特性,決定了碳市場定價機制必須要在金融支持下才能完成。
例如京都議定書下的全球碳市場,建立了旨在減排溫室氣體的三個靈活的產權交易機制——國際排放貿易機制、聯合履行機制和清潔發展機制。國際排放貿易機制(IET):排放貿易是指一個發達國家,將其超額完成的減排義務的指標,以貿易方式轉讓給另一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并同時從允許排放限額(AAU)上扣減相應的轉讓額度。AAU是附件一國家根據其在《京都議定書》中的減排承諾,可以得到的碳排放配額,每個分配數量單位等于1噸二氧化碳的量。聯合履行機制(JI)是指發達國家之間通過項目級的合作,其所實現的減排單位(ERU)可以轉讓給另一發達國家締約方,同時在轉讓方允許排放限額上扣減相應額度。清潔發展機制(CDM)是指發達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與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級合作,通過項目所實現的“經核證的減排量”(CER),用于發達國家締約方完成在議定書下的減排承諾。
聯合國希望通過三大碳產權交易機制,使全球碳信用供給者和需求者都可以表達其供給和需求意愿,并獲得報價機會。但是,空間和時間的巨大跨度使這種定價機制在最初很難發揮作用,例如,歐洲各國即使有購買碳信用的需求,但他們不知道在發達國家有哪些碳信用項目供給,這些供給者的出價意愿是什么。而發展中國家,大部分項目業主甚至不知道自己的項目具有產生碳信用的能力。供給方和需求方的信息不對稱,導致了歐洲各大型企業需求方不斷抬高碳信用價格卻仍然無法購買碳信用,發展中國家有大量碳信用項目卻沒有在碳交易市場表達供給意愿,碳交易和碳信用定價處于停滯狀態。
綠色金融運用其跨區域交易的功能,可最大范圍地發現需求方和供給方,幫助他們表達出價訴求,引導他們建立反復博弈的討價還價機制,碳交易市場才實現了多樣化、差異化和規模化,從而形成均衡價格。
綠色金融還在碳信用定價機制中發揮著穩定均衡價格,防止碳交易市場崩潰的功能。例如,歐盟建立了歐盟碳交易系統(EU-ETS),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引發全球經濟下滑,歐洲也深陷其中。歐洲經濟嚴重下滑,導致幾乎所有歐盟下屬的國家碳配額都過剩,碳市場上只有賣家沒有買家,碳信用價格已經下滑到0.01歐元,接近于0歐元。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的跨期資源配置和定價功能發揮了作用。由于2008年12月12日在歐盟首腦會議上通過了“氣候行動和可再生能源一攬子計劃”,其核心內容是“20-20-20”行動,即承諾到2020年將歐盟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基礎上減少20%,可再生能源在總能源消費中的比例提高到20%,將能源效率提高20%。基于預期而產生的金融,立即從這份計劃中發現了碳信用在未來碳市場的價值,銀行和碳基金入場購買大量碳信用,在碳市場當時幾乎零需求的情況下將未來碳信用需求體現為現在的碳市場交易,重新構建了碳市場的供給需求平衡,使低迷到幾乎崩潰的碳市場平穩發展。在綠色金融跨期定價功能的支持下,歐盟碳市場的價格由2008年的0.01歐元上升到2009年的15歐元均衡價格上下浮動。
《京都議定書》下碳市場和歐盟碳市場的碳價格變動歷史,充分驗證了綠色金融的跨期跨區域價格發現功能,對規模范圍巨大的碳交易市場均衡價格的發現和穩定至關重要。
綠色金融還發揮著風險管理和規避的功能,平衡綠色產業發展的氣候風險。例如,氣候衍生產品的出現,幫助很多深受氣候變化影響的行業進行適應性風險防范。例如氣候變化導致極端氣候的頻繁化,導致基于大數原理的氣候保險難以運行,此時,氣候變化衍生產品應運而生。不同行業對極端氣候的經濟反應是不一樣的,例如,雨水過多,會影響陸路運輸,卻會推進水路運輸。因此陸路運輸和水路運輸就可以形成以氣候變化為標的資產的金融衍生產品。由于氣候異常導致人們對未來氣候的不確定性加大,給經濟實體運行帶來很大損失。氣候衍生產品通過將氣候風險在不同行業對沖,為綠色產業發展規避和管理風險保駕護航。
綠色金融通過發現碳環境容量價格,對沖和分散氣候風險等,引導社會資源向低碳綠色項目傾斜,推動著碳中和的實現。因為綠色金融具有優化配置資源的功能,如果制度和路徑選擇設計的合適,綠色金融就可以將碳中和轉化為經濟增長的動力。歐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碳基金、銀行等金融機構密切參與下,至2012年第二階段截止時,碳排放總量相較1980年減少19%,而經濟總量增幅達45%。同時,碳交易市場和碳金融也激發了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極大刺激了歐洲綠色金融的發展。
央行綠色金融系列政策為金融支持碳中和實現奠定了基礎
綠色金融是以金融手段供給環境公共物品,特別是碳中和,具有全球外部性特征,因此,財政的支持和對市場的激勵是必須的。歐洲和美國都采取的是財政貼息的政策,但我國綠色金融主要是依托央行政策工具的激勵。
2016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出臺了一系列綠色金融政策,推動了綠色金融制度體系建設。這些制度政策主要包括:2016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發改委、生態環境部等七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第一次系統性地提出了綠色金融的定義、激勵機制、披露要求和綠色金融產品發展規劃和風險監控措施等,成為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綱領性文件。人民銀行在開展2017年第三季度宏觀審慎評估(MPA)時,將綠色金融作為一項評估指標,納入“信貸政策執行情況”項下進行評估。而且從2018年起將優先接受符合標準的小微企業貸款、綠色貸款,作為信貸政策支持再貸款和常備借貸便利的擔保品。這些都說明貨幣政策支持綠色信貸實質性的激勵措施的出臺。2018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建立綠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18]10號)。《通知》要求,金融機構在自評估具備數據質量管理機制或數據準確可靠的基礎上按季度提交報數申請,經人民銀行確認后按要求報送綠色貸款專項統計數據。引導金融機構加強綠色信貸基礎統計能力。2018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綠色信貸業績評價方案(試行)》(簡稱《方案》)。該《方案》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開展綠色信貸業績評價的基礎參照。2018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加強綠色金融債券存續期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指出未來人民銀行將繼續完善綠色金融債券存續期監督管理,重點核查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募集資金投向綠色項目的真實性和進度、綠色項目的篩選和決策程序的合規性以及環境效益的實現情況等。央行還同時發布了《綠色金融債券存續期信息披露規范》,要求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應重點說明報告期內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并制定了信息披露報告模板。
這些制度體系,都是針對綠色信貸提出的,對綠色金融債的推動。也是為了解決綠色信貸中期限錯配問題,并幫助銀行為降低綠色信貸利率創造條件。這些專門針對綠色信貸推進的政策體系,主要運用了央行三大政策工具:一是將綠色金融指標體系納入銀行的宏觀審慎評估,二是通過綠色金融債單列科目審批來激勵綠色金融債的發行,三是發揮再貸款引導擴大綠色信貸的激勵作用。這三大政策的激勵作用,已經在綠色金融市場充分顯現出來。截至2020年末,中國綠色貸款余額約12萬億元,存量規模世界第一;綠色債券存量超過8000億元,居世界第二。綠色信貸資金占綠色金融總資金的95%以上,充分體現了央行對綠色信貸激勵政策的政策績效。這為綠色金融支持碳中和打下了堅實的制度基礎和市場基礎。
完善我國綠色金融支持碳中和的政策建議
一是制定以碳中和為目標的綠色金融標準。目前我國綠色金融支持碳中和急需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實現綠色資金和綠色金融工具與碳中和的精準對接。制定公開透明的以碳中和為目標的綠色金融標準是綠色資金和碳中和項目精準對接的基礎。只有綠色金融標準是公開透明的,才能使社會各界可以監督綠色資金的流向,消除綠色金融市場中的暗箱操作和尋租行為,從而使綠色資金真正投入到碳中和項目中。
二是在綠色信貸中建立綠色項目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在綠色金融標準公開透明的情況下,如果綠色項目的環境信息沒有公開,就仍然無法杜絕綠色金融市場發展中的尋租行為,因此應該推動綠色信貸項目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目前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一般是企業碳排放信息披露,即使是銀行環境信息披露,也主要是銀行自身運營中的碳排放信息和環境信息披露,例如無紙化運作等。金融機構本身運營的低碳化固然重要,但銀行在碳中和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是運用其對金融資源的配置功能,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到綠色低碳項目中,因此,銀行綠色信貸項目的碳排放信息核算和披露更為重要。
三是出臺更多的支持碳中和的專項政策工具。從2016年至今,五年的綠色金融探索,央行政策工具在綠色金融推進中發揮的巨大激勵作用,說明了央行政策工具對綠色金融市場推動激勵的有效性。碳中和意味著整個能源、工業、消費等領域綠色低碳技術、項目和產業機構的重組,會對綠色金融產生更加強烈的需求,所以需出臺更加完善和多樣化的政策工具,以解決碳中和項目對更低利率的綠色資金、更好的風險管理的需求,并增加綠色金融資金的總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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