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6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式啟動上線,上線當日交易總量超過達410萬噸,其中發電行業是首個納入全國碳交易市場的行業,納入重點排放單位超過2000家、二氧化碳排放量超過40億噸。這意味著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一經啟動,就成為全球覆蓋溫室氣體排放量規模最大的碳交易市場。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顯示,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交易規則的機構和個人是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主體。未來,個人的文明低碳行為如隨手關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合理使用空調等,也可能參與到碳交易之中,共同助推“雙碳”目標的實現。

一、“碳排放權交易”是什么?
“碳排放交易”是指根據不同區域的環境容量,按照一定的標準配額,將碳排放總量控制分配給相應的碳排放主體,各主體之間過碳排放交易市場出售或購買各自多出或缺少的部分且由排放主體各自承擔虧損的民事法律行為。通常情況下,政府確定一個碳排放總額,并根據一定規則將碳排放配額分配至企業,如企業排放高于配額,則需到市場上購買配額。這也是《京都議定書》中重要的的靈活減排機制之一,即排污放交易機制。
按照交易對象,當前國際碳排放交易可分為配額交易和項目交易兩大類。配額交易是指政策制定者預先設··定總碳排放量,以相應的方式分配配額,并在節能減排技術升級后將剩余配額投入市場。項目交易指的是提前規定減排項目、減排活動進行溫室氣體減排,從而獲得相應的減排載體作為交易的媒介。
二、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關系
1、碳排放權交易的主體
碳排放權交易的主體是指在碳排放權交易流程中,享有相關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組織和個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包含從配額分配開始到流轉、結算的整個交易流程,還涉及到交易監管等多個要素,主體是其中關鍵的基礎性要素。碳排放權交易主體不同的性質與法律地位,決定了碳排放權交易的性質和類型。主體的范圍和發展程度,決定了碳排放權交易的運作模式和市場規模。所以碳排放權交易主體明確的法律地位和適當的覆蓋范圍,為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發展提供保障。
碳排放權交易主體根據其不同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分為:轉讓方、受讓方、交易輔助方、交易監管方。碳排放權交易中訂立轉讓協議進行交易的雙方是最關鍵的主體。
碳排放權交易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是指直接參與碳排放配額交易或者訂立配額轉讓協議的主體。碳排放權交易轉讓方因為低碳減排等方式擁有可允許排放量的配額剩余;碳排放權交易受讓方因超額排放導致配額不足,需要進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購買配額抵消超出部分排放量,完成一定期限內配額的清繳,履行節能減排義務。
碳排放權交易的輔助主體主要工作就是為碳排放權交易雙方提供服務,來達到交易順利完成的目的。輔助主體包括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平臺、排放數據核證機構、融資金融機構等,提供各種如價格公告查詢、交易情況實時公布、資金與配額流轉、排放數據核定等服務。碳排放權交易輔助主體一般不從事配額的交易活動,只是為符合法定條件的交易主體提供政策引導性、技術支持和安全保障性服務活動,方便雙方及時、高效、安全地開展交易。
碳排放權交易的監管者是確保碳排放權交易的安全性和正當性的主體。碳排放權交易監管者包括依據法律法規享有監管權限的行政機關和因授權而享有資格,對交易過程中行為進行管理的交易所和對排放數據監測進行核查的核查機構等。鑒于目前重點排放企業的排放量只能依靠自身監測,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管,且當前的交易模式存在交易主體不實報告、核算機構不實核查、交易模式不同一、監測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只有加強監管才能確保交易活動的安全性和規范性,以最大限度保障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良好運行,并朝既定的政策目標發展。
2、碳排放交易的客體
碳排放權交易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以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的溫室氣體減排額度。《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中定義的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碳排放權交易的客體應該考慮我國經濟生產與生活中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占比,監測排放方式和低碳排放技術的發展程度。選擇排放比例較大而且易于監測和核證,通過優化排放方式能夠降低排放量的溫室氣體,納入交易體系。
我國當前的排放監測技術與核證體系是監測我國重點排放企業真實碳排放量的基礎。應當確保監測技術的可操作性和成本合理性,兼顧監測覆蓋領域的廣泛性與數據的準確。逐步擴大交易客體范圍,即碳排放權交易覆蓋的行業范圍和涵蓋的溫室氣體種類和交易對象。
3、碳排放權交易的內容
碳排放權交易的內容是指交易主體在相關法律法規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主體法律地位和類型的不同,產生不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中包括依據交易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依據管理職能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監管地位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等等。
碳排放權交易轉讓方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
1)依據相關交易法律規定和管理辦法,按照規定的方式和程序提交排放數據報告,并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排放許可申請。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主體的歷史排放數據和法律規定的資格審核批準,按照一定規則分配排放配額;
2)轉讓方按照法律規定的合適和要求提交監測報告和申請許可。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轉讓方需要監測自身的排放數據,并有權在被授予資質的獨立第三方機構里選擇核查機構,向其提交監測報告,申請對其報告進行核查。
4)轉讓方有權憑借核證報告向碳排放權交易所申請碳配額的掛牌出售。有權依據交易委托合同約定的方式出售減排額度并收取相應價款。
5)轉讓方有權要求受讓方支付價款,且有義務配合對方完成交易登記和核算等環節。
碳排放權交易受讓方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權在排放權交易所獲取交易相關公告和信息,包括碳交易的價格、成交量、以及政策法規信息的調整情況等;
2)受讓方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申請交易,進行注冊登記并建立個人的交易賬戶,存入資金用于交易;
3)受讓方有權要求交易所對其個人賬戶和相關交易信息進行保密,同時自身也承擔保密義務。若因交易所或者第三方交易機構等造成損失,有權申請賠償;
4)完成碳排放配額交易后,受讓方有義務配合交易機構進行信息核對、賬戶驗證等工作。
三、碳排放權的交易模式

我國當前碳排放權交易的模式主要是在設定總量控制分配配額進行的碳交易和自愿減排交易結合的交易模式。在國家層面,尚未建立基于總量控制的碳排放配額交易,主要是基于溫室氣體減排而產生的自愿型減排交易;地方層面,各個試點省市已經逐步形成了控制總量的碳交易與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結合的交易模式。
具體的交易形式有三種:公開交易、合同交易以及經地區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交易形式,國內以前兩種為主。公開交易指的是排放單位通過交易系統表明交易意愿,在互聯網上發布交易指令,并列明交易品種、價格、數量等信息。具體的交易方式由雙方自行確定,交易平臺將會依據雙方確定的流程進行配額流轉與資金賬戶清算。交易完成后,交易平臺會實時更新并公開發布交易已成功的信息。合同交易是指雙方通過訂立轉讓協議來完成配額轉讓。首先由雙方主體向交易所提出轉讓申請,交易所對交易相關數據的真實性進行核證,根據核查結果決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交易雙方需要簽訂包含交易目標數量價格違約責任等內容的轉讓協議。最后雙方在協議約定時間內,賣方將配額轉入交易平臺的賬戶內,買方轉入資金。繳納服務費后交易所按照相關法規進行結算、出具轉讓憑證,同時公開發布交易成功的通知。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落實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達峰目標與碳中和愿景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運用市場機制,推動碳資源優化配置,以成本效益最優的方式實現碳減排,碳市場的重要性愈加凸顯,在促進技術進步、產業升級,科學實現碳達峰、碳中和之路上發揮重大作用。自2011年開展地方試點以來,中國碳排放權交易的建設主要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2011年至2020年,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深圳、福建八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第二階段從2021年開始建立全國碳交易市場。在碳排放權交易領域,我國不斷在實踐中探索,總結經驗進而完善。面對日益嚴峻的全球氣候變化問題,我國以積極的態度探索以市場化機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進節能減排,展現大國應有的責任感。與此同時,碳排放交易市場并非獨立運行的市場,需要政策、法規協調的發展環境,因此完善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法規,方能為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發展提供保障,促進減排承諾的早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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