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和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2〕66號)、《關于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有關事宜的復函》(環辦固體函〔2022〕499號)、《關于繼續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3〕366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推進“無廢城市”建設,完善優化我省危險廢物收集轉運體系,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風險,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試點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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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改革創新。全面深化改革,激發市場活力,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先行先試,解決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轉移不及時、環境風險高等問題。
著力補齊短板。通過科學評估、合理布局、優化結構,分行業領域、分區域地域補齊危險廢物收集方面短板。
著力強化監管。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和公眾監督作用,健全危險廢物監管體系。
著力防控風險。嚴守危險廢物環境安全風險底線,實現高效收集、安全轉運、集中貯存,有力防范環境風險。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進一步規范危險廢物收集行為,加快補齊危險廢物收集轉運管理短板。持續建設全省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轉運體系,有效打通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運“最后一公里”。
二、試點內容
。ㄒ唬┰圏c收集危險廢物范圍
除醫療廢物、感染性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單位產生的次生危險廢物、無明確利用處置途徑的危險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單獨收集的危險廢物外,可收集以下范圍的危險廢物:
1.企業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危險廢物年產生總量10噸(含)以下的小微企業,年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總量10噸以下的其他單位。(危險廢物年產生量按以下方法確定:投運滿1年的,按上年度實際產生量確定;投運未滿1年的,按照首次填報的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產生量確定。)
2.機關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學校等單位和社會源的危險廢物:廢礦物油、廢鉛蓄電池和廢鎘鎳電池、廢線路板、實驗室廢物、汽修廢物、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危險廢物等。
以上危險廢物若具有易爆、劇毒屬性等環境風險較大的危險廢物,由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生態環境部門結合地方實際情況綜合評估、確定是否納入試點范圍。
。ǘ┰圏c收集區域和布局
1.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結合行政區域轄區面積、園區分布、小微產廢單位和社會源危險廢物產生類別和數量、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危險廢物運輸半徑和收集轉運能力等因素,科學評估現有危險廢物收集能力(過;蛉笨冢,合理規劃試點單位數量及收集規模。
2.試點單位的收集許可能力和收集服務區域,由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轄區實際情況評估確定;收集區域原則上為試點單位所在地市域內的全部或部分縣域、園區,可兼顧與之接壤相鄰地市的縣域、園區。
3.鼓勵和支持國有企事業單位、危險廢物處置行業龍頭企業、現有危險廢物收集單位(含已開展試點)等,發揮管理、技術和團隊優勢,高標準開展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
。ㄈ┰圏c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1.試點單位應為獨立法人,收集貯存設施選址原則上應位于依法合規設立并已完成規劃環評的工業園區內,或者為二類以上工業用地或危險品倉儲用地、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要求。
2.試點單位應配有至少1名環境科學與工程、化學等相關專業背景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經歷的全職技術人員。
3.試點單位應根據申請收集規模、收集貯存量及中轉周期合理設計貯存面積,其集中收集點的面積原則上不小于800平方米。應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防止無關人員進入貯存設施;不同類別的危險廢物應根據其特性分區貯存,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禁止混合貯存。
4.試點單位應配有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要求的包裝工具、貯存場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配備有效防雨、防滲的專用運輸工具,運輸車輛應安裝衛星定位系統;具有防范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管理制度和環境應急預案,配備滿足要求的事故廢水、廢液收集和貯存設施。貯存場所應采用負壓,并配置相應的毒氣及易燃氣體監控、防火防爆報警裝置。收集的危險廢物,在貯存中易產生粉塵、VOCs、酸霧、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和刺激性氣味氣體的,要設置氣體收集裝置和氣體凈化設施并處理達標。
5.試點單位應具有與所收集的危險廢物相適應的分析檢測能力;不具備相關分析檢測能力的,應委托具備相關資質和能力單位開展分析檢測工作,與受委托單位共同對檢測結果負責。
。ㄋ模┰圏c單位管理要求
1.嚴格臺賬管理。試點單位應根據收集區域內擬收集危險廢物的種類、特性,制定月度、季度和年度收集、貯存和轉運計劃,嚴格落實危險廢物出入庫臺賬記錄轉移聯單、經營情況報送等管理制度,清晰記錄每批危險廢物的來源、收集日期、數量和去向等情況,危險廢物收運情況記錄應保存10年以上,達到危險廢物臺賬管理相關要求。
2.規范貯存轉運。試點單位收集的危險廢物,貯存期限原則上不超過90個工作日,經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批準的,貯存期限可延長至不超過180天;最大貯存量不大于有效庫容的80%。試點單位應科學制定危險廢物運輸路線,避讓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目標,不得私自變更運輸路線。收運過程,嚴禁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同車混裝。試點單位應與利用處置單位簽訂協議,依法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及時將收集到的危險廢物轉運至有資質單位利用處置,嚴禁轉移至無資質單位。
3.強化信息管理。鼓勵試點單位在危險廢物貯存區等重點區域配備視頻監控系統,與生態環境部門信息化管理系統實現實時、準確、全面傳輸和共享,并保存至少3個月的視頻記錄。鼓勵采用電子地磅、電子標簽、電子管理臺賬等集成智能監控手段,對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轉移等環節實施全過程信息監管,做到來源可追溯、貯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蹤。
4.防控環境風險。試點單位應按規定編制并備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并落實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儲備足夠的環境應急物資和裝備,定期(每年不少于1次)開展環境應急演練。試點單位應列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落實有關法定義務,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定期檢查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措施落實情況;鼓勵在項目投運前對收集貯存設施所在地開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
5.優化日常服務。試點單位應嚴格按照通過審核的試點實施方案開展經營活動。鼓勵試點單位協助小微企業在福建省固體廢物環境信息化監管系統注冊、建立健全臺賬、執行申報登記等,為小微企業提供危險廢物方面的宣傳、培訓、管理等延伸服務,共同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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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點單位申請收集種類包含廢鉛蓄電池的,其收集網點及集中轉運點建設要求、轉運管理、信息化監督管理、試點單位責任等還需滿足《福建省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閩環保固體〔2019〕4號)和《關于進一步推進落實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閩環保固體〔2019〕5號)等文件要求,收集網點布設和數量由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組織試點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生態環境部確定廢鉛蓄電池跨省轉移管理試點單位清單后,鼓勵試點單位積極與清單中的管理試點單位簽訂協議,簡化廢鉛蓄電池跨省轉出流程。
2.試點單位環境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的,生態環境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年度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直接評定為不達標。試點單位存在環境問題的,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法進行查處,涉及環境違法犯罪的,終止其試點。
3.產廢單位的危險廢物轉移至試點單位集中收集的,按有關規定要求嚴格執行轉移聯單等制度;社會源的危險廢物轉移至試點單位集中收集的,可豁免執行轉移聯單。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可在試點單位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中增加服務對象臺賬規范申報、危險廢物規范收集、收集網點管理情況、轉移聯單制度執行情況和服務對象滿意率、收集范圍(包括危廢類別和服務企業)覆蓋率等評估指標。
4.試點單位申請提升收集許可能力或擴大收集區域時,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結合其第三方延伸服務水平及轄區實際情況綜合評估確定。
三、試點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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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充分總結前期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工作的經驗和不足,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具體的試點收集危險廢物范圍、試點單位數量和布局等,制定區域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布局方案,經省生態環境廳同意后,印發實施;布局方案如有調整,應重新征求省生態環境廳意見。原則上全省試點單位總數不超過60個(含現有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單位、廢鉛蓄電池收集試點單位數量),參考各地企業數量現狀,暫定福州、廈門、漳州、泉州等地不超過7個,三明、莆田、南平、龍巖、寧德等地不超過6個,平潭不超過2個;后續根據設區市社會經濟發展、小微企業數量情況變化、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成效等,相應增加或減少其試點單位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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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向參與試點的單位可在充分了解擬服務區域內小微企業和危險廢物底數的情況下,對照當地的布局方案和試點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要求,自愿向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申請開展試點工作。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布局方案,組織開展評審試點單位的申請材料,通過評審的試點單位應在網上公示;指導通過評審的試點申請單位,按要求開展選址論證,依法履行環評、排污許可、應急預案、安評和消防等相關手續,完成項目建設并達到試點要求。試點申請單位完成項目建設后,自愿向省生態環境廳申請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收集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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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態環境廳對試點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依法進行審查,并依法開展公示。對符合許可條件的,按程序核發收集許可證,明確收集種類及每種類收集能力。首次申領的,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延續申領的,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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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有效期界滿,試點單位要繼續從事收集活動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延續申請。省生態環境廳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依法開展審查。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延續試點資格;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對試點單位申請延續的審查中,除相關法規要求外,還關注以下內容:
1.對試點單位存在非法轉移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年度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考核結果不達標或連續2次基本達標的、發生重大環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服務對象滿意率低于20%、不按合約及時收集轉運危險廢物導致突出環境問題等任一情形,依法予以處理,取消試點資格。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對上述情形進行日常環境監管,并將相關情況及時上報省生態環境廳,作為試點延續的依據。
2.對在收集許可證有效期內,試點單位存在以下情況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指導幫扶、督促其整改提升:(一)廢鉛蓄電池或其他危險廢物許可類別收集量未達許可規模20%的;(二)集中收集點或收集網點環境管理不規范的;(三)對服務范圍內小微產廢企業的收集服務覆蓋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試點單位在期滿申請延續時,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應認真評估,結合本地實際,明確是否同意其延續試點的意見。
3.引導推動試點單位在許可范圍內對各類危險廢物做到應收盡收。對試點單位存在選擇性收集其許可范圍內小微企業、社會源危險廢物,且導致任意種類危險廢物收集成為當地管理難點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應責成其整改。拒不執行整改的,試點單位在期滿申請延續時,省生態環境廳不再延續其試點資格。
4.被取消試點資格的單位在全面完成問題整改后,再次提出試點申請時,按照首次申請的程序慎重審核。
5.試點單位依托原有設施新增收集類別的,應符合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布局方案,履行安評手續,并在排污許可中載明新增類別,許可審核可參照換證延續執行簡化許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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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點單位主體、項目實施地點、規模在許可有效期間原則上不調整,試點單位因自身原因需終止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工作時,應至少提前1個月書面告知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
2.主動退出試點、或未被延續試點資格的試點單位應依法對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理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設備設施拆除后,開展土壤和地下水調查評估工作。
3.試點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應依法承擔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試點單位在開展試點收集期間或結束收集工作后,不能按照規定處置所收集的危險廢物的,由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應責令試點單位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由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組織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試點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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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評估本地的布局方案和轄區內各試點單位的經營情況,指導試點單位在收集許可范圍內加強對小微企業服務、提高危險廢物收集量;對確實難以經營的試點單位,應協助其退出轉型。
2.對設區市內所有試點單位的年度實際總收集量達不到核定總收集許可能力50%的,省生態環境廳將對該設區市的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予以扣分。
四、工作要求
。ㄒ唬┘訌娊M織領導。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把試點工作作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一項具體環保舉措,充分發揮引導和支持作用,切實解決企業急難愁盼的少量危險廢物收集處理問題。試點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執行試點建設運營的有關要求,加強審核把關,做好指導幫扶,督促按照規范推進收集轉運工作,防范環境風險。每年12月底,向省生態環境廳報送當年度試點工作總結。
(二)明確主體責任。各試點單位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和規章制度,切實落實企業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嚴格按照許可規定的區域范圍和類別,及時收集轉運危險廢物,應收盡收、依規轉運、妥善處置;禁止超范圍收集、委托第三方收集。加強主動服務意識,強化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提升運營管理水平。每季度向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報送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運情況,服務小微企業等試點情況。
。ㄈ⿵娀O督幫扶。省生態環境廳加強調度督導,強化技術和政策幫扶。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應將試點單位納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并作為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重點,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嚴厲打擊非法收集廢鉛蓄電池、廢礦物油等危險廢物的行為。試點單位的規范化評估內容除常規內容外,還應包含本方案的要求;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嚴肅處理,確保危險廢物收運工作規范。試點單位的收集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內,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需組織服務范圍內的小微企業對試點單位的服務情況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和日常監管情況報省生態環境廳,作為試點資格延續的依據。
。ㄋ模┥钊胄麄鲌蟮。充分利用網絡、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相關政策,力爭收集地域范圍內小微企業全覆蓋,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公布收集試點信息,并通報同級部門。鼓勵公眾對非法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省生態環境廳之前已印發的危險廢物試點收集相關文件,與本試點工作方案不一致的,以本試點工作方案為準。
本試點工作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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