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定價是國際公認的推動低碳發展、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的有效經濟手段。作為碳定價機制的兩大支柱,碳交易和碳稅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碳定價被視為減排領域中成本有效性最高的政策工具。
碳定價(CarbonPricing)源于英文短語putapriceoncarbon,即將碳排放的外部成本內化為碳價。旨在通過提高碳密集型產品與服務的價格來反映其對環境與社會的影響。簡言之,就是對溫室氣體(GHG)排放以每噸二氧化碳為單位給予明確定價的機制,主要包括碳稅、碳排放交易體系(ETS)、碳信用機制、基于結果的氣候金融(RBCF)、內部碳定價五種形式。
能源使用是全球碳排放的主要來源,碳定價機制形成碳價格,附加到能源等含碳產品和資產價格上,推升其價格,且價格上漲幅度與其含碳量成正比。碳價格通過推高碳密集型資源的價格,降低市場對此類資源的需求,同時促進清潔能源消費,從而實現碳減排。
OECD數據顯示,碳價每上升1歐元,會使二氧化碳排放在長期內下降0.73%。
世界銀行圍繞碳定價指出,要實現巴黎協定提出的將地球氣溫上升控制在2度以內的目標,各國的碳價水平需要定在每噸二氧化碳約40-80美元。
主要國家、組織與我國的碳定價機制發展現狀
據世界銀行統計,截至2021年4月,全球有64項碳定價機制正在實施,3項計劃實施,包括32項碳排放權交易和35項碳稅,已實施的碳定價機制覆蓋11.65GtCO2e(十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的21.5%。
目前,雖然碳定價機制在逐步主流化,但就覆蓋范圍、排放實體而言,碳稅和碳排放交易體系仍居于碳定價機制的中心地位。
1990年,芬蘭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征收二氧化碳稅的國家,但二氧化碳稅稅率最高的國家是瑞典。
據瑞士資訊,瑞士自2008年起對化石燃料(主要是取暖用油和天然氣)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稅。這項舉措在2007年由議會決定,因為此前瑞士沒能實現其氣候目標。其目的是鼓勵業主減少用于取暖的化石能源消耗,例如,用熱泵取代燃油鍋爐,從而減少二氧化碳排放。
2022年稅率將增加到目前立法規定的最高限額120瑞郎。
其中大約三分之二的稅收收入返還給了民眾和經濟。消耗大量化石燃料的工廠只要承諾減少排放就可以申請免稅。
瑞士環境部長西蒙內塔·索馬魯加(Simonetta Sommaruga)表示,激勵減排的二氧化碳稅“被廣泛接受”。
2022年3月15日晚間,歐盟碳關稅(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在歐盟理事會獲得通過。法總統馬克龍在其個人社交賬號上公布此消息。作為世界上首個以碳關稅形式應對氣候變化的提案,將對全球貿易產生深遠影響。
日本碳交易與碳稅相結合的復合機制在激勵市場主體減排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韓國率先建立了國家層面的碳交易市場,通過立法自上而下推動實施,并在配額分配、履約方式和市場功能等方面不斷完善。
新加坡分階段實施碳稅,新加坡碳稅具備稅率低、覆蓋廣的特點,不可豁免的制度措施向市場釋放公平、統一和透明的價格信號。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將目光投向了碳排放交易體系。
2020年,墨西哥啟動了碳排放交易系統試點,標志著拉丁美洲首個碳排放交易體系出現。
印尼、泰國、越南等東南亞國家也在積極籌備全國碳交易市場。
我國是最早啟動碳定價機制的發展中國家,并將碳匯交易作為碳排放交易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011年起,我國先后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東、湖北、深圳等7個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在試點地區之外,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和福建海峽股權交易中心也自愿開展溫室氣體減排交易。各試點地區的碳交易體系均包括政策法規體系、配額管理、報告核查、市場交易和激勵處罰措施;配額交易多采用公開競價、協議轉讓等方式。
2021年7月16日,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式啟動,標志著我國碳排放治理進入了新的階段。
首批交易主體為2225家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覆蓋超40億噸二氧化碳。據規劃,全國碳市場行業覆蓋范圍將進一步擴大,逐步涵蓋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航空等行業。目前,企業碳排放配額采用基準法設定,全國配額總量由各企業配額“自下而上”匯總確定,且配額實行免費分配,未來將適時引入有償分配。
在履約方面,允許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抵消,抵消比例不超過5%。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國碳排放配額(CEA)收盤價為54.22元/噸,較首個交易日開盤價上漲12.96%;累計成交量為1.79億噸,較2020年9家地方碳交易所交易量多增1.01億噸;累計成交額76.61億元,較2020年9家地方碳交易所交易額多增54.59億元。
雖然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初始階段僅涉及電力部門,但伴隨《意見》《行動方案》的出臺,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已經走向更廣闊的領域。
我國碳定價機制發展存在的問題
我國碳市場穩步發展的同時,也在制度安排及
運行中存在一些不足。
1.高階立法欠缺,部分業務的法律性質暫不明確。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實行)》確定了全國碳市場的基本框架,但普適的相關立法缺位,對碳交易的約束力不足。同時,少數金融機構嘗試開展的碳排放權抵質押業務也未明確其法律性質,碳排放權是否屬于可抵質押物尚不明晰。
2.運行機制不成熟。
一方面,總量管控較為寬松,尚未設定階段配額上限目標,且“自下而上”的總量確定方式不利于從整體層面控制碳排放。另一方面,碳交易未配備適當的市場穩定條款,不利于防范碳價格的大幅波動。
3.碳市場缺乏金融屬性。
目前我國碳市場的參與主體單一,金融機構及合格投資者未獲準參與碳交易,無論在體量上還是活躍度上,我國碳市場都不及發達國家,還需要進一步推動碳市場高效發展。同時,碳市場交易產品以現貨為主,而碳期貨、碳遠期、碳期權等金融產品匱乏,未能形成現貨與衍生品相結合的多層次發展路徑,難以保證有效定價和充分發揮碳價對資源配置的引導作用。
4.抵消機制尚不完善。
一方面,由于存在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量小、個別項目不夠規范等問題,自2017年3月起,我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相關備案事項已暫緩,現行可使用的CCER均為2017年3月前產生的減排量,存量僅約0.5億噸,不利于活躍交易市場及調動參與者的積極性。當前存量CCER僅在試點地區交易,且大宗交易以協議方式為主,成交價與成交量不完全透明。
另一方面,目前國際信用暫不可用,履約方式靈活性稍有不足。與此同時,我國暫未創設具有本國特色的面向國際的信用抵消機制。在我國經濟規模大、產業結構復雜的國情下,由于受覆蓋面和調控范圍限制、碳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構建難度大等一系列因素影響,僅靠碳交易一種手段難以有效解決碳減排的所有問題。
進一步推動我國碳定價機制建設的對策建議
1.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配套措施完善頂層設計。
在現有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基礎上,加快推進碳交易法、氣候變化法等一系列高階法律制度建設。在法律層面明確碳排放權的抵質押屬性,進一步規范業務行為,為碳交易市場穩健運行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和保障。同時,出臺細致、可操作、可執行的政策配套措施,加強監督管理,規范并強化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交易監管機制、風險管理機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預案。另一方面,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建立有效的問責機制,為碳交易活動的有序開展提供強有力支持。
2.擴大碳定價政策覆蓋范圍,擇機開征碳稅
(1)進一步增加覆蓋行業的數量,在繼續建設全國碳市場的前提下,逐步納入鋼鐵、金屬、水泥、化工等重點排放行業。
。2)降低納人標準,增加控排單位數量。對中低排放量的行業和企業擇機開征碳稅,與碳交易機制雙輪驅動市場化減排。在明確稅基,稅率的基礎上,以名義性碳稅逐步過渡至實質性的差別化碳稅。對排放占比低,綠色溢價高的行業征收低稅率碳稅,而對于排放占比高,綠色溢價高的行業則依據政策目標決定采取碳交易機制還是高稅率的碳稅政策。未來隨著征管能力的提高和監管條件的具備,將征稅范圍擴大至消費環節。
三是促進碳資產投資者進入市場,納入數量足夠多的不同風險偏好、不同預期以及不同信息的交易主體。這不僅有利于擴大監管范圍,也有利于形成公允的均衡價格。
3.進一步完善碳交易體系
。1)合理確定碳排放總量并從嚴分配配額。結合我國雙碳目標與發展實際,分階段設置清晰、明確的配額上限,并實現階段配額總量的逐步壓降。逐步提高有償分配比例,最終實現以有償競拍為主、免費發放為輔的配額分配方式。此外,制定并實施行業差異化配額分配方案,以便后續納入行業更好地落實碳減排政策。
。2)引入“市場穩定儲備機制”。制定市場穩定條款并配備市場穩定儲備配額,強化對碳價的穩定和調節作用。
。3)強化市場監管。在市場準入方面,遵循“嚴準入、強監管”原則,對參與主體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核,同時強化碳排放監測、報告、核查等各個環節的監管,保障碳排放數據的真實性。
。4)推進碳市場金融創新。進一步擴大碳市場參與主體,適時引入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及合格投資者進入全國碳市場,為低碳發展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全力構建多要素、多層次的碳金融體系,注重碳金融產品創新,開發碳遠期、碳期貨、碳掉期等碳金融衍生產品,積極開展配額抵質押融資、碳債券、碳基金、碳保險等金融創新業務。
。5)完善信用抵消機制。新修訂符合我國實際的CCER管理辦法,簡化項目審批流程,縮短項目申報周期,進一步完善備案管理機制和交易機制,并將CCER交易納入全國碳市場,提高交易的透明度,推動基于CCER的碳衍生品發展,同時,適時引入國際抵消信用,豐富履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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