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規范重慶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編制行為,推動提升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補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以下統稱規劃環評文件)編制技術能力,加強監督管理,強化全過程溯源和責任追究,嚴懲弄虛作假,保障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重慶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審查的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補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組織論證的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的質量監督管理。
第三條【相關方責任】規劃編制機關應對規劃環評文件的內容、結論和質量負責。
規劃環評編制單位應對規劃環評文件的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規劃環評編制單位】本辦法所稱規劃環評編制單位,是指接受規劃編制機關委托,為規劃編制機關編制規劃環評文件的單位。
第五條【規劃環評編制人員】本辦法所稱規劃環評編制人員,是指規劃環評文件的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編制主持人是規劃環評文件的編制負責人,主要編制人員包括規劃環評文件各章節的編寫人員。
第六條【監管職責】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以下統稱各區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對轄區內規劃環評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實施監督管理,對組織審查的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補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組織論證的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開展質量檢查。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七條【規劃環評文件編制總體要求】規劃環評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應堅持公正、科學、誠信的原則,遵守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確保規劃環評文件內容真實、客觀、全面、規范。
第八條【規劃環評編制單位基本要求】規劃環評編制單位應是能夠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單位,應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建設,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第九條【規劃環評編制人員基本要求】規劃環評編制人員應具備專業技術知識和相應技術能力,應積極參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培訓,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第十條【規劃環評文件編制委托要求】規劃編制機關委托規劃環評編制單位編制規劃環評文件的,應與規劃環評編制單位簽訂委托合同,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在委托合同中明確規劃環評文件質量要求。
規劃環評文件應附具《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表》(詳見附件)。規劃編制機關、規劃環評編制單位、規劃環評編制人員應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表》相應位置蓋章、簽字。
第十一條【規劃環評文件質量控制要求】規劃環評編制單位應建立和實施覆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制度,并形成規劃環評文件編制、審核、審定三級及以上質量控制體系。落實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并在現場踏勘、現狀監測、數據資料收集、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等環節和規劃環評文件編制審核階段形成可追溯的質量管理機制。有其他單位參與編制或協作的,規劃環評編制單位應對其他單位提供的技術報告、數據資料等進行審核。
編制主持人應全過程組織參與現場踏勘、現狀監測、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規劃方案綜合論證和優化調整建議、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等環節和規劃環評文件編制工作。
規劃編制機關應如實提供相關基礎資料,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過程管理,對規劃環評文件的內容和結論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規劃環評文件檔案管理要求】規劃編制機關應將批準的規劃、規劃環評文件、公眾參與相關資料、審查(論證)意見、委托合同等有關資源原件進行存檔,并在生態環境部門審查(論證)意見印發后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登錄規劃環評管理信息共享系統報送規劃環評文件審查(論證)信息。
規劃環評編制單位應建立規劃環評文件編制工作完整檔案。檔案應包括規劃基礎資料、現場踏勘記錄和影像資料、質量控制記錄、規劃環評文件、公眾參與相關資料、審查(論證)意見、委托合同等有關資源原件進行存檔。開展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和調查、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的,還應將相關監測報告和數據資料、預測過程文件等一并存檔。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類型】監督檢查包括規劃環評文件編制規范性檢查、規劃環評文件編制質量檢查、規劃環評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檢查。
第十四條【規劃環評文件編制規范性檢查】重慶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規劃環評文件接收過程中,應對規劃環評文件進行編制規范性檢查。規劃環評文件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第十五條【規劃環評文件編制質量檢查】重慶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規劃環評文件技術審核(技術論證)、審查(論證)過程中,應對規劃環評文件進行編制質量檢查。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定期或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不定期抽取重慶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審查(論證)的規劃環評文件進行技術復核,開展規劃環評文件編制規范性檢查和編制質量檢查。
各區縣生態環境局對本轄區組織審查(論證)的規劃環評文件進行技術復核。
第十六條【規劃環評文件編制質量檢查內容】規劃環評文件編制質量檢查內容包括:
(一)基礎資料和數據是否真實;
(二)評價方法是否適當;
(三)是否符合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
(四)是否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
(五)評價結論是否明確、合理;
(六)評價內容是否存在其它重大缺陷、遺漏、虛假;
(七)是否開展公眾參與,公眾意見采納或不采納情況是否合理。
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補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質量檢查內容除上述(一)至(七)項還包括:
(八)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是否準確;
(九)規劃方案綜合論證是否充分,優化調整建議是否合理;
(十)不良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十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簡化內容是否合理。
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編制質量檢查內容除上述(一)至(七)項還包括:
(十二)規劃實施情況和開發強度對比調查是否準確;
(十三)區域生態環境演變趨勢分析是否準確;
(十四)生態環境影響對比評估和對策措施有效性分析是否充分;
(十五)生態環境管理優化建議是否合理。
第十七條【一般質量問題的具體情形】規劃環評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一般質量問題。
(一)基礎資料和數據不準確或不齊全的;
(二)評價方法選擇不當或結果錯誤的;
(三)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不充分的;
(四)評價內容存在其他缺陷、遺漏的;
(五)未附具公眾參與有關情況,公眾意見采納或不采納理由不合理的。
除上述(一)至(五)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補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一般質量問題的具體情形還包括:
(七)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不深入、不準確的;
(八)規劃方案綜合論證不充分,優化調整建議不到位的;
(九)不良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不具有針對性或可操作性的;
(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簡化內容不合理的。
除上述(一)至(五)項,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一般質量問題的具體情形還包括:
(十一)規劃實施情況和開發強度對比調查不準確的;
(十二)區域生態環境演變趨勢分析不準確的;
(十三)生態環境影響對比評估和對策措施有效性分析不充分的;
(十四)生態環境管理優化建議不合理的。
第十八條【嚴重質量問題的具體情形】規劃環評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質量問題。
(一)基礎資料和數據弄虛作假的;
(二)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結論錯誤的;
(三)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的;
(四)評價內容存在其它重大缺陷、遺漏、虛假的;
(五)未開展公眾參與的。
除上述(一)至(五)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補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嚴重質量問題的具體情形還包括:
(六)未對主要環境要素和環境風險進行預測與評價的;
(七)未對規劃方案進行綜合論證,未提出優化調整建議的或規劃方案綜合論證和優化調整建議存在嚴重問題的;
(八)未提出不良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的或不良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存在嚴重問題的。
除上述(一)至(五)項,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嚴重質量問題的具體情形還包括:
(九)未對規劃實施情況和開發強度進行對比調查的;
(十)未對區域生態環境演變趨勢進行分析的;
(十一)未對生態環境影響進行對比評估,未對對策措施有效性進行分析的;
(十二)未提出生態環境管理優化建議的。
第十九條【規劃環評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檢查】重慶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對轄區內規劃環評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下列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一)規劃環評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相關信息是否真實;
(二)規劃環評編制單位建立和實施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質量控制制度及落實情況;
(三)規劃環評編制單位規劃環評文件相關檔案管理情況;
(四)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條【接受監督檢查】重慶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信用記分】規劃環評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作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信用管理對象(以下簡稱信用管理對象)納入信用管理。
重慶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發現信用管理對象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應實施信用記分。信用記分周期為自然年一年。
第二十二條【信用記分分值】信用管理對象因規劃環評文件存在弄虛作假問題或涉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三十四條情形的,對規劃環評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分別信用記分20分。
信用管理對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規劃環評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分別信用記分10分。
(一)規劃環評文件存在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接受重慶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的或在接受重慶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時未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材料的。
信用管理對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對規劃環評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分別信用記分5分。
(一)規劃環評文件存在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在規劃環評文件中附具《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表》的或未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表》相應位置蓋章、簽字的(已簽字的主要編制人員可免于信用記分)。
信用管理對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對規劃環評編制單位信用記分3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與規劃編制機關簽訂委托合同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建立和實施覆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制度,未形成規劃環評文件編制、審核、審定三級及以上質量控制體系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建立規劃環評文件編制工作完整檔案的。
第二十三條【繼續信用記分情形】信用管理對象名稱或姓名發生變更,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號碼未發生變化的,按照同一信用管理對象繼續累計信用記分。
第二十四條【分別信用記分情形】同一信用管理對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實施信用記分:
(一)涉及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任一情形的;
(二)不同規劃環評文件,涉及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列任一情形的;
(三)不同時間段,涉及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二)項所列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信用記分程序】重慶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實施信用記分應當履行告知、決定和記錄程序。
重慶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信用管理對象涉及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應通過書面文件向信用管理對象告知查明的事實、記分情況和相關依據。信用管理對象可在收到書面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陳述和申辯。重慶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信用管理對象在陳述和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進行核實,對經核實無誤的信用記分作出書面決定,并于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應將書面決定抄送至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重慶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信用管理對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實施信用記分的告知、決定程序應當與行政處罰相關程序同步進行,可合并作出信用記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六條【信用記分累計】對信用管理對象在一個信用記分周期內重慶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的信用記分予以動態累計。
同一情形已由生態環境部門實施信用記分的,其他生態環境部門不重復實施信用記分。
第二十七條【信用記分應用】信用管理對象在一個信用記分周期內累計的信用記分將作為重慶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其實行守信激勵和信用懲戒的依據。
(一)信用記分累計達到5分的,各區縣生態環境局對轄區內規劃環評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進行約談;
(二)信用記分累計達到10分的,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對規劃環評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進行約談;
(三)信用記分一次性達到20分的或信用記分累計超過20分的,信用管理對象納入失信“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信用記分及處理信息公開】信用管理對象的信用記分及處理情況應在公共網站進行信息公開,公開期限為五年,公開起始時間為重慶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作出信用記分決定的時間。
第二十九條【守信激勵和信用懲戒措施】重慶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連續兩年未被信用記分的信用管理對象,可減少現場檢查、規劃環評文件技術復核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重慶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納入失信“黑名單”的信用管理對象和已約談的信用管理對象,應增加現場檢查、規劃環評文件技術復核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市場凈化】倡導規劃環評編制單位自覺抵制惡意競爭、市場壟斷、超出技術能力承攬業務等不良行為,凈化規劃環評市場。
第三十一條【行業自律與能力提升】鼓勵環境影響評價行業組織定期舉辦論壇、講座、培訓等活動,引導幫助規劃環評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提升能力水平,建立行業內審機制,加強行業自律和監督,開展規劃環評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水平評價。
第三十二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國家和重慶市法律法規或生態環境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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