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區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稅務局,上海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上海化工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長三角跨區域排污權交易制度體系,助力長三角一體化高質量發展,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促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高質量發展條例》《長三角區域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行動方案》《上海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上海市部分地區納入長三角試點區域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確試點對象和范圍
現階段可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交易試點的排污單位為本市青浦區、寶山區、閔行區、浦東新區、嘉定區、金山區、松江區、奉賢區、崇明區、臨港新片區、上海化工區內行業門類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中 B、C、D 類,且納入本市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工業排污單位。
現階段納入交易的主要為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和排污單位通過實施減排工程或措施產生的富余排污權,并逐步推進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工作。
二、明確職責分工
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綜合協調和管理,指導區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含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上海化工區管委會)開展排污權核定和交易等工作。市發展改革委主要負責排污權使用費征收標準制定。市財政局主要負責指導區財政部門做好排污權出讓收支管理。市稅務部門主要負責指導區稅務部門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征管入庫。
三、規范排污權核定
按照環評與排污許可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管理權限,組織開展新增排污權、富余排污權、初始排污權核定,并根據信息公開要求經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后確定,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排污單位對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核定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同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告知排污單位復核結果。
排污權應按照《長三角試點區域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核定技術規范(試行)》《上海市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權核定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核定。
初始排污權核定原則上每五年進行一次,其有效期應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期保持一致。
四、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
排污單位在繳納使用費后獲得排污權,或通過交易獲得排污權。新(改、擴)建建設項目涉及的新增排污權,應在環評階段通過排污權交易方式獲取。富余排污權在繳納排污權使用費后可參與市場交易。排污單位在排污權有效期內,對有償取得的排污權擁有使用、轉讓、抵押等權利。排污許可證是排污權的確權憑證和交易管理載體。排污單位在獲得交易憑證后,應及時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相關手續,確保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信息在排污許可證上載明。排污權使用費以年為單位計算,不足整年的按日計算。
有償取得排污權的單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責任和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等其他稅費的義務。
五、明確排污權交易要求
排污單位開展跨區域排污權交易的,經長三角區域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專班確認,統一在長三角區域交易平臺上交易。交易可采用公開競價、協議轉讓等符合規定的方式。
排污權交易實行底價管理,交易價格不得低于排污權使用費征收標準。排污單位新增排污權購買量應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削減替代量保持一致。排污單位應在排污權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資金交割。排污單位轉讓的富余排污權有效期保持其剩余期限不變,自通過排污權交易平臺成交之日起計算。
上年度環境質量未達到要求的區域,不得開展增加本區域相關污染物總量的排污權交易。
六、強化排污權收入管理
排污權出讓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由區稅務部門根據費源信息核定單明確的金額收繳并上交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污染治理成本、生態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排污權使用費征收標準。
七、完善排污權儲備制度
區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可通過預留、收回、回購等形式對本區排污權進行儲備。排污權儲備來源包括預留的初始排污權、政府投資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權、市場回購的富余排污權以及依法收回的排污權等。政府儲備排污權的出讓,原則上通過公開競價方式進行,出讓價格參照近三個月相應指標市場公開競價交易價的加權平均值執行。政府出讓的排污權有效期原則上為 5 年,自通過排污權交易平臺成交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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