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碳排放交易”
為應對全球變暖問題,各國皆致力于采取各種措施實現清潔發展的目標,以此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環境的惡劣影響。1992年5月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簡稱《公約》),并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過了公約的第一個附件《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簽署議定書的成員國之間試圖通過市場機制解決溫室氣體的減排問題,由此形成了所謂的“碳排放交易”。具體而言,碳排放交易體系下,二氧化碳排放權被視為一種商品:企業通過免費或拍賣的方式分得若干碳排放配額(此為一級市場,一份碳排放配額代表了在國家或者工業設施減排目標下被允許排放的一噸碳當量),并進而能夠依據企業自身的情況和安排在市場上進行買賣的制度(此為二級市場)。
如上所述,既然碳排放配額被視為一種商品,其就可以在不同所有者的賬戶之間轉移:通過運用減排措施或因減排成本低而超量減排的實體,可以在交易市場出售剩余碳排放配額而獲得經濟回報;另一方面,無法通過減排措施或因減排成本過高而使排放量超出政府分配的排放許可指標的實體,通過買入其他企業剩余的碳排放配額,填補超標排放而造成的損失并免受行政部門的懲罰。通過此種機制,交易雙方都能夠從中受益并降低了全社會溫室氣體減排總成本。
截止2020年,全球共有24 個運行中的碳排放交易市場,另外有8個碳排放交易市場正在計劃實施,碳排放交易市場覆蓋了全球16%的溫室氣體排放。
2.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及發展情形
伴隨著全球范圍內的減排行動不斷升級,各國及各經濟體根據發展程度及不同發展需求,借助適合自身特色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以加快減排步伐,呈現出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自成體系的發展態勢?傮w來說,目前世界上的碳排放權交易模式可分為兩種:
強制交易市場和自愿交易市場。前者指由國家行為體通過政策制定明確劃定區域內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并依據企業的不同架構和現狀確定各企業的具體排放量;后者指企業為實現自身的清潔發展目標,相互約定溫室氣體排放量,并通過配額交易調節余缺。(下文還將對這兩種交易市場進行詳細的介紹)。正如上述,全球范圍內的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發展態勢猛烈,已經在不同國家不同區域形成了頗具代表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場: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是世界首個主要的、也是目前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場。
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與區域溫室氣體行動計劃(RGGI):美國雖然宣布退出了議定書和《巴黎協議》,但其國內的碳排放問題仍然亟待解決,據此形成了以芝加哥氣候交易體系與RGGI為主要構成的碳排放交易市場。其中芝加哥氣候交易所是全球第一個自愿性溫室氣體減排交易系統,采取會員制運營方案;而RGGI是美國第一個以碳排放交易市場強制性減排體系,僅覆蓋了10個州的范圍。值得注意的是,RGGI的體系規模較小,單純管制火力發電行業。
韓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K ETS):韓國是東亞地區第一個啟動國家碳排放交易市場交易的國家。其構建的K ETS體量僅次于EU ETS。
新西蘭碳排放交易體系(NZ ETS):新西蘭為實現低成本減排和清潔發展的目標,自2008年啟動了NZ ETS。該體系內部強制與自愿雙軌并行,并能夠通過相應條款實現與其他國家、區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連接”。
中國的7個試點市場與碳排放交易系統:生態環境部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辦法》落地前,中國自2013年始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七個省市開展了碳排放權交易試點)!豆芾磙k法》對重點排放單位納入標準、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交易主體,以及監管和違約懲罰等方面做出了清晰規定,就此正式開放了全國統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場。
3.以歐盟為例 - 歐盟地區碳排放交易的體質和機制介紹
近些年很多中資企業的海外投資版圖拓展至了歐洲,特別是企業已經參與或持有歐洲的新能源項目,因而對于歐盟碳排放交易市場尤為關注,在此我們簡要地介紹一下歐盟碳排放交易的體系和機制。
基于前述,全球范圍內的碳排放權交易模式分為強制交易模式與自愿交易模式。在歐盟地區的碳排放權的交易,也可以采用這兩種方式進行。
3.1 強制性交易市場: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
歐盟將碳排放交易這一市場工具作為其首要減排政策手段,該市場工具規定歐盟企業可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內進行配額交易。EU-ETS是典型的強制碳排放交易市場,也是迄今為止成熟度最高的碳排放交易市場,目前覆蓋27個成員國和三個非歐盟國家。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采用總量交易模式(Cap & Trade),由歐盟委員會統一為各國設置排放配額總量,各國依據歐盟規則向納入減排計劃的企業分配一定數量的排放許可權(EUA),當配額不足以抵消企業實際二氧化碳排放量時,企業可通過交易購買需要的配額。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各國內部實際情況可能存在差別,歐盟在保證總體減排目標實現的情況下,允許各國因地制宜進行分權化治理。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規定的配額及其衍生品大部分交易都在歐洲能源交易所(EEX)以及洲際交易所(ICE)進行,當然德國萊比錫交易所、倫敦ECX交易所、巴黎BkixNex交易所、維也納交易所也是為碳排放交易提供平臺的大型交易所。
需要說明的是,控排企業可以根據碳配額(EUA)的盈余或短缺情況直接在碳排放交易所進行場內交易,或在場外直接與交易對手進行買賣。其中,場外交易是企業之間通過簽訂協議直接磋商買賣配額的方式,比較而言企業可能更加愿意選擇場內交易的方式,因為在交易所內部一般會提供配額交易的格式合同供買賣雙方參考,交易價格更為透明穩定,且存在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全面的磋商服務,對各交易主體來說更為的便捷。當然,選擇在不同的交易所進行交易時需要遵循交易所內部的特殊規則,例如賬戶的開立、合約的條款、交割的時間等均不相同,此處僅僅就EU ETS項下的一般性規則做以介紹:
3.1.1 申請排放許可
在EU ETS機制下,只有經核定分配的碳排放許可量才可以進入市場進行交易。因此,排放實體首先需要向主管機關(環境署)提交溫室氣體排放許可證的申請書。經營者申請排放許可證時,須提供如下信息:(1)排放設施及其排放活動的概況,包括排放活動中使用技術的介紹;(2)設施排放的溫室氣體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輔助材料;(3)溫室氣體的排放源;(4)計劃采取的排放量監測方式及報告方式;(5)相關的非技術性摘要。只有具備監測和報告溫室氣體排放量能力的經營者,授權機關才可以向其發放許可證。排放許可證應當包括如下內容:(1)經營者的名稱和地址;(2)對排放活動及排放量的描述;(3)符合規定的監測計劃(成員國應當允許經營者在不更換許可證的情況下更新監測計劃);(4)提交排放報告的要求;(5)每年上交排放配額的義務。其中暗含了對監測計劃和排放報告的相關要求,排放實體還需要遵守上述的標準。
3.1.2 配額的轉讓
取得排放許可證后,各個排放實體的排放許可量就要受到分配到的配額量的限制。歐盟要求獲得排放許可后的20個工作日內,需在歐盟注冊登記處(Union Registry)開設賬戶,以對配額的頒發、持有、轉讓和注銷進行統一的管理。開設賬戶所需的信息具體規定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指令(2003/87/EC)附件4中,大致包含經公證的在歐盟成員國開立的銀行賬戶信息、開戶人的身份證明、犯罪記錄等。每一個強制減排的企業必須在碳配額注冊管理系統中為其碳排放設備設施進行注冊登記,隨后便可以自由交易。此外,各成員國的碳配額交易行為,必須在歐盟獨立交易志(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CITL)的監管下進行。相關交易事項必須經 CITL 核準后,方能生效、進行交割。
3.1.3 市場監管
自2018年起,碳排放配額被歸為歐盟體系下的金融工具。在此之前,只有排放配額的衍生品合同方涵蓋于金融市場規則的適用范圍內。因此,碳排放交易市場的交易也需要適用金融市場規則,當然也意味著所有市場參與方皆可獲得更高透明度和更便捷獲取的信息。
3.2 自愿交易市場
自愿性市場是與強制模式對應的,不受法規或《京都議定書》機制的限制,是一種更為靈活的氣候貿易措施,允許任何行為者通過購買碳信用額度來抵消其排放量。在自愿碳減排市場中,認證減碳項目的標準也具有多元化的特征,相關公司和個人等非國家行為體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實現碳中和的目標。簡單來說自愿減排標準無需經過國家的簽署、審批后生效,意欲減排的主體可以直接進行法律適用,在這其中企業社會責任目標和行業領導力通常是經營體購買信用額度的主要驅動力。
國際社會組織針對自愿碳減排市場建立了很多標準,例如黃金標準(The Gold Standard, GS),核證碳標準(Verified Carbon Standard),核查減排標準(The Standard for Ver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VER+),芝加哥氣候交易所標準(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等,這些標準在自愿碳中和項目中的類型、減排核證規則和登記制度等各有不同,目前并未形成一套標準的市場機制和體系。排放實體可以根據交易地點的不同自主選擇相應的標準進行交易,例如選擇在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一般采用CCX標準并須遵循芝加哥交易所的具體規則;若在歐洲市場進行交易,可能選擇較嚴格的GS、VCS標準。
4.委托交易- 中資企業可能需要關注的要點
碳排放交易對于一些中資企業而言可能相對還是比較新型的機制,一些公司雖然持有部分能夠進行交易的碳排放配額,但考慮到對于此機制尚不熟悉,或者有些國家進行交易的準入規則或程序過于復雜,希望委托有經驗有資質的公司代為進行交易。
4.1 兩種常見的商業模式
對于委托交易,比較常見到兩種不同的商業模式:
第一種,轉讓模式。
也即,中資企業將獲得和出售碳排放配額的權益轉讓給具備資質和經驗的另一家公司(“受委托方”),受委托方就此向中資企業支付固定價格。這種模式下,甲方不承擔任何價格/市場風險。也就是說無論受委托方是否能夠出售碳排放權益,或者出售價格是高是低,都與中資企業無關,中資企業能夠獲得的僅為該筆固定價格。
針對這種模式,由于中資企業不會承擔價格/市場風險,對于中資企業的關鍵是從財務上評估確定一個合理的固定價格。另外,如果委托協議合同期比較長,中資企業還可能需要考慮是否加入一些調價的機制(例如指數調節的機制,或者當固定價格與實際市場價格超出一定比例重新協商價格的機制等。)
第二種,服務模式。
這種模式下中資企業委托具備資質和經驗的另一家公司代其申請并出售其碳排放配額,受委托方實際為服務提供方,受委托方會就其提供的此種服務獲得服務費。服務費可以根據雙方的商業意圖約定為固定費用,或者根據碳排放配額實際出售價格的部分抽成。
在這種模式項下,中資企業需要特別關注是否有機制限制和確保受委托方能夠按照市場的價格出售碳排放配額。
4.2 委托交易合同的核心關注點
在委托交易合同中,中資企業作為委托方,需要特別關注哪些要點呢?以下一些要點或許可供參考:
4.2.1 受托方的資質和履約能力
中資企業簽署此類委托交易合同的初衷通常是因為自身不具備直接進行碳排放交易的資質,因而希望委托一個具備資質和能力的主體代為履行,因為受托方的資質會是此類委托交易合同的基礎。因為作為委托方,中資企業需要特別的關注受托方的資質和履約能力。可以考慮以下三方面:
在合同訂立前,需要詳細了解相關市場(例如歐盟)關于交易碳排放配額的資質要求并仔細核查受托人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受托方義務中需要加入關于維持其資質和履約能力的義務。
在受托方資質出現問題的時候,給予委托方單方終止合同的權利。例如,如果是在歐盟進行碳排放交易,受托方注冊的交易賬戶失效或不能繼續滿足歐盟碳排放交易法規項下的任何要求,委托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
4.2.2 委托方的項目運行的義務要求
對于受托方而言,其收入通常與能夠申請和交易多少碳排放配額有關,而碳排放配額是不是能夠正常申請以及數量又與委托方持有的新能源項目息息相關。因此,受委托方通常會希望在委托交易合同中放入關于委托方根據特定要求運行期項目的義務要求。委托方在審閱合同時需要特別注意此方面的義務,審慎評估有關的義務是否能夠達成,是否會限制其后續運營項目的自主性,違約責任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足夠的補救期等。
4.2.3 排他性要求和包銷安排
有些受托方可能會主張享有排他性的權利,也即委托方不能委托第三方實施碳排放配額交易。那么相對應地,委托方可以考慮包銷的安排,也即受托方也需要有義務針對所有符合條件的碳排放配額進行申請銷售。例如,只要委托方項目符合申請碳排放交易額度的條件,受托方就有義務履行申請碳排放交易額度并對其進行管理和銷售。如果受托方怠于履行而導致無法或遲延獲得相關碳排放交易額度,則受托方應賠償委托方因該無法獲得/延遲而造成的所有損失。
4.2.4 合同期限
這個主要是個商業問題。有些中資企業可能僅希望在短期委托他人代為履行碳排放配額交易,待其自己有足夠經驗之后,就不再需要繼續委托了。因而在這種情形下,中資企業需要考慮約定短一些的合同期限,并且考慮放入任意終止權利,待到時機成熟之時方便其將相關交易權收回。
還有一些中資企業可能并不希望介入此類交易中,希望長期(甚至有可能直至其持有的新能源項目期結束)將此項交易的任務委托給受托方,在這種情形下,中資企業可能會更傾向于選擇轉讓模式,并且訂立一個長期的合同。這種合同安排下,價格/市場變動的問題可能會比較顯著,特別是如果合同是采用的固定付款的模式(受托方向委托方支付固定付款),如上文已述,中資企業需要考慮是否要加入調價的機制。
4.2.5 法律變更
由于碳排放交易與國家的政策法律直接相關,如果碳排放交易所在地或中資企業項目所在地的法律變更,影響了中資企業新能源項目的運行(例如,如要獲得碳排放交易額度須對項目進行更高的資本支出),中資企業可能需要考慮在這種情形下的救濟權利。
環保節能網熱線:029-86252006
聯系地址:陜西省西安市北關正街35號方興大廈8樓
環保公司網址:www.opemt.cn |